罪犯改造態度

罪犯改造態度,是指罪犯服刑期間對改造目標、改造生活及自身改造必要性的評價和行為傾向。可概括為四種,即積極改造態度、一般改造態度、消極改造態度和反抗改造態度。多數罪犯持前三種改造態度,僅少數罪犯持第四種改造態度。

主要內容:(1)對自身所犯罪行及刑事判決的評價:是否做到認罪服法。(2)對自身改造必要性及改造前途的評價:有無改造信心。(3)對改造生活規範的評價:是否願意遵守監規紀律。(4)對服刑期間參加勞動生產的評價:有無勞動積極性。(5)對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的評價:有無參加學習的積極性。(6)對服刑期間人際關係的評價:是否服從監獄管教幹警的指揮,正確處理與其他罪犯的關係。(7)對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評價:能否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努力適應社會生活,爭取早日回歸社會。(8)對社會法律秩序和社會公眾的評價:有無遵守法律、成為守法公民的決心。上述各種態度相互聯繫和影響,形成罪犯總的服刑和改造態度,產生穩定的行為傾向。罪犯的改造態度非自發形成,而是監獄的教育改造措施與罪犯自身原有心理傾向相互滲透、結合的產物,一般經歷從被動改造、半自覺半被動改造到自覺改造的轉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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