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

2012年1月20日,教育部以教督〔2012〕3號印發《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總則、評估內容和評估標準、評估認定程式、表彰與處罰、附則5章15條。《辦法》中所稱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包括國小、一貫制學校、獨立國中、完全中學(不含國小教學點、特殊教育學校和職業學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
  • 文號:教督〔2012〕3號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教育部通知,辦法全文,說明,

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督〔20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保障《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目標的實現,我部決定建立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制度,開展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市、區)的評估認定工作。為此,特制定《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督導評估工作。
從2012年起,請各省(區、市)每年8月31日前,將申請教育部認定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市、區)的函、省級對申請認定縣(市、區)的評估報告和公眾調查結果等材料,一式五份報送國家教育督導團,同時報送電子版。
附屬檔案:1.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
2.《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有關內容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教育部決定建立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制度,開展對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含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國家劃定的其他縣級行政區劃單位,以下統稱縣)的督導檢查和評估認定工作。為此,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的評估認定,應在其義務教育學校達到本省(區、市)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後進行;主要包括對縣域內義務教育校際間均衡狀況評估和對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評估兩個方面;公眾對本縣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滿意度作為評估認定的重要參考。
第三條 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的評估認定,按照省級評估、國家認定的原則進行。國家教育督導團對省級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評估內容和評估標準
第四條 縣域內義務教育校際間均衡狀況評估指標
對義務教育校際間均衡狀況的評估,重點評估縣級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資源情況。以生均教學及輔助用房面積、生均體育運動場館面積、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每百名學生擁有計算機台數、生均圖書冊數、師生比、生均高於規定學歷教師數、生均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教師數8項指標,分別計算國小、國中差異係數,評估縣域內國小、國中校際間均衡狀況。
第五條 對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評估指標及要求
(一)入學機會
1.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學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納入財政保障體系。
2.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的留守兒童關愛體系。
3.三類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不低於80%。
4.優質普通高中招生名額分配到縣域內國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機制
1.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責任、監督和問責機制。
2.義務教育經費在財政預算中單列,近三年教育經費做到“三個增長”。
3.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制定並有效實施了薄弱學校改造計畫,財政性教育經費向薄弱學校傾斜。
4.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用於義務教育的比例達到省級規定要求。
(三)教師隊伍
1.全面實施義務教育績效工資制度。
2.義務教育學校學科教師配備合理,生師比達到省定編制標準。
3.建立並有效實施了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和教師定期交流制度。
4.落實教師培訓經費,加強教師培訓。
(四)質量與管理
1.按照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課程方案開齊開足課程。
2.國小、國中鞏固率達到省級規定標準。
3.國小、國中學生體質健康及格率達到省級規定標準。
4.義務教育階段不存在重點學校和重點班,公辦義務教育擇校現象得到基本遏制。
5.中小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得到有效減輕。
對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評估總分為100分。
第六條 公眾對本縣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滿意度調查
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縣域內學校校際間辦學條件差距、縣域內校際間教師隊伍的差距、縣域內義務教育擇校情況以及政府在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調查的對象應包括: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學生家長以及其他民眾。以上參與調查的主體中,應以學生家長為主,各類調查主體的比例以及選取方式,由省(區、市)確定。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評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國小和國中的差異係數分別小於或等於0.65和0.55的縣,方可通過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的評估認定。同時參考公眾滿意度調查結果。
本辦法確定的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評估標準是最低標準。各地在制定本省(區、市)評估標準時,可結合實際,對本辦法的評估標準進行調整,但不得低於本辦法標準。
第三章 評估認定程式
第八條 各地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將制定本省(區、市)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報國家教育督導團審核後實施。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制定的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對本縣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進行自評。自評達到要求的,報地市級覆核後,向省級提出評估申請,同時報送自評報告和覆核報告。
第十條 各省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申請評估的縣進行督導評估。評估前向社會公告,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通過省級督導評估的縣,由各省(區、市)將有關材料報送國家教育督導團,申請審核認定。
第十一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對各省(區、市)報送的申請認定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實地檢查。
教育部根據國家教育督導團的審核結果,對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進行認定,每年予以公布並授牌。
第十二條 國家教育督導團及各省(區、市)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監測和複查制度,對全國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進行監測,對已公布名單的縣進行複查。
第四章 表彰與處罰
第十三條 各省(區、市)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實現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督導檢查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教育部不予認定,並在全國範圍內予以通報。對認定後連續三年(非常情況除外)不能達到本辦法標準的縣,教育部撤消其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說明

《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有關內容的說明
一、《辦法》中所稱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包括國小、一貫制學校、獨立國中、完全中學(不含國小教學點、特殊教育學校和職業學校)。
二、《辦法》第二條中提出的“義務教育學校達到本省(區、市)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是指國小和國中均達到省級規定的辦學基本標準。
三、《辦法》第四條對縣域內義務教育校際間均衡評估,依據國家教育事業統計數據進行。
四、《辦法》第四條中所使用的差異係數是國小(國中)的綜合差異係數,是8項評估指標差異係數的平均值。國小(國中)的差異係數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異係數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標準差是統計學通用的計量方法,反映了各義務教育學校某項指標的數值與該指標縣域內所有學校平均值的離散程度。
五、對九年一貫制學校,先根據國小、國中各自規模,按照“一個小學生:一個國中生=1:1.1”的比例對學校辦學條件進行拆分,再按國小和國中各一所納入統計。對完全中學,先根據國中、高中各自規模,按照“一個國中生:一個高中生=1:1.2”的比例對學校辦學條件進行拆分,再將其國中部分按一所學校納入統計。
六、《辦法》第五條對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評估的總分為100分。其中“入學機會”20分、“保障機制”25分、“教師隊伍”35分、“質量與管理”20分。各省(區、市)在制定本部分評估指標和標準時,可結合本地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目標和政策要求,在上述一級指標中增加二級指標,並對各項二級指標賦以相應分值。
七、《辦法》第六條公眾滿意度調查,可通過問卷、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問卷調查可由省級評估組進行,也可由省級教育督導機構委託政府統計部門、科研單位、專業調查機構等進行。問卷調查的數量按被評估縣常住人口的1.5‰確定;常住人口在40萬以下的縣,問卷調查數量均為600份。問卷調查對象中,學生家長的比例不低於50%,並保證其他各類調查對象數量大體相當。實地走訪由省級評估組進行,走訪對象的選取參照問卷調查對象的選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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