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國土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強化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實現國土資源管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徑,是營造和維護國土資源管理良好秩序的重要保障。近年來,雖然我市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省委巡視組通報的情況來看,我市違法用地問題仍然突出,違法違規用地和案件高發態勢還未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國土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強化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
  • 實施地:綿陽市國土資源局
  • 實施時間:2016年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深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責任制,營造公平正義的國土資源利用和管理的法治環境,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必須牢固樹立依法管理國土資源的法治理念。各黨組、各單位領導班子議事決策必須依法依規;全體幹部職工在開展工作時,必須把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擺在首位,不合法的事無論誰安排的堅決不乾。
第二條 進一步強化執法監察工作地位,將執法監察貫穿國土資源管理和利用的全過程。土地報征、辦理集體土地占用手續、以土地抵押融資、改變土地用途、土地過戶轉讓、礦權設定或轉讓等必須經執法監察部門先行開展合法性審查,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未查處到位的,一律不得辦理。
第三條 強化屬地管理和單位一把手的主體責任。各縣市國土資源局和局屬各分局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內執法監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違法用地、非法採礦行為的預防、整改及查處負總責。
第四條 各基層國土資源所是動態巡查的責任主體,嚴格落實動態巡查制度。各基層國土所所長為本轄區動態巡查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帶領所屬工作人員嚴格按照省市有關動態巡查制度規定開展動態巡查工作,對發現的土地礦產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報告,並建立巡查台帳;國土所及其負責人對本轄區內違法行為未巡查發現,或雖然巡查發現了但未及時制止和報告所產生的違法後果負主要責任。
第五條 執法監察支(大)隊是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具體責任單位,要嚴格依法及時查處到位。執法監察部門對基層國土所動態巡查發現、民眾舉報、上級交辦及衛片監測發現的土地礦產違法行為要認真開展調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必須及時立案,依法查處;該拆除的堅決拆除、該沒收的堅決沒收,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辦,同時,對重大案件或影響面廣的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主動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
第六條 加強執法監察隊伍建設,為執法監察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要加強對全市執法監察人員的學習培訓,不斷提高隊伍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市監察支隊每年組織不少於兩期執法監察人員業務學習培訓,對不適合執法監察的工作人員應及時調離崗位;各單位要為執法監察部門配備查案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執法器材,配齊配強執法隊伍,保證執法監察隊伍齊裝滿員,保障執法監察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條 建立土地礦產違法行為責任倒查機制,嚴肅追究責任。對發生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或土地礦產案件頻發、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混亂的區域,執法監察部門要及時向國土系統的紀檢監察部門通報,紀檢監察部門應及時調查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八條 強化執法監察工作督查考核機制。市局今後每半年對全市執法監察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考核,重點檢查單位領導對執法監察工作的重視和熟悉程度,執法監察隊伍的建設情況,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發現率、制止率、立案查處率、結案率,本地發生土地礦產違法行為主要原因及應對措施等,並向全市國土系統及相關政府通報檢查考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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