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地理信息等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承擔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及統計標準和相關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承擔全區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承擔全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承擔全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戰略和開發利用地方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六)推動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負責全區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指導開展全區城市設計工作。負責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
(七)組織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工作,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監督執行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承擔需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轉用、徵收徵用等相關工作。
(八)承擔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開展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一)承擔全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管理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的有關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有關規劃管理工作。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交流。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及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系統科技、教育和對外交流工作。
(十四)指導、查處全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除城鄉規劃)等相關領域違法違規案件。
(十五) 負責規劃、測繪行業管理和地理信息資源管理工作。承擔基礎測繪、測量標誌、行政區域界線等管理及測繪資質初審工作。
(十六)貫徹落實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全區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負責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區荒漠化石漠化防治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區風景名勝區及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工作。負責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相關工作。監督實施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定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草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指導林業現代園區建設、花卉、特色經濟林、林下經濟、森林康養和生態旅遊產業發展。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傳送森林火險信息。監督管理全區林業資金和國有資產。負責退耕還林還草和天然林保護工作。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有關工作。承擔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
(十七)承擔經區政府批准保留和未劃轉的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九)過渡期內,關於專項規劃編制及實施、不動產登記、土地徵收、土地供應、土地儲備、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及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管理等有關管理事權職責按照《綿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州區過渡期部分管理事權劃分實施方案的通知》(綿府發〔2016〕22號)檔案規定執行。
(二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
1.落實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2.圍繞高質量築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高質量實施大規模綠化安州行動,加快實現林業生態、經濟、社會三大效益。統一推進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參與大熊貓國家公園在綿試點建設期間的相關工作。
3.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綿陽市安州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不再承擔“負責全區土地開發整理年度計畫內項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質量檢查、監督、工程驗收工作”等行政職能。綿陽市安州區秀水木材檢查站、花荄木材檢查站不再承擔“木材運輸和野生動植物監督管理,制止違法運輸木材,查處違法運輸木材案件等行政職能。綿陽市安州區天然林保護與退耕還林工程中心不再承擔“組織制定安州區天然林保護與退耕還林工程的總體規劃、年度計畫、作業設計、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天然林保護和退耕還林工程建設年度、階段和竣工檢查驗收;指導、監督天然林保護和退耕還林工程資金計畫、安排和使用”等行政職能。綿陽市安州區林業局資源站不再承擔“全區森林資源調查;國有林資源管理;林權糾紛調處;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規劃和實施、檢查、驗收”等行政職能。綿陽市安州區林業局野生動物保護站不再承擔“依法審核辦理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辦理有關證照、依法查處破壞野生動植物的違法案件、負責全區野生動物的開發利用和進出口管理”等行政職能。綿陽市安州區林業局營林站不再承擔工程造林規劃設計、種苗質量管理等行政職能。上述行政職能交由區自然資源局有關內設機構承擔。
(二十二)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區應急管理局與區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要做到各司其職、無縫對接。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救災工作。區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局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工作及搶險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1.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森林火災防治、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傳送森林火險信息。組織、指導國有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2.必要時,區自然資源局可以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綜合協調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起草工作規劃、計畫、總結和重要講話、檔案。承擔組織人事、宣傳、信息、保密、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目標績效、史志編纂、後勤保障、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二)政策法規股(信訪股)。負責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等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對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業務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工作,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綜治、維穩、來信來訪、督查督辦信訪案件等工作。牽頭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組織開展對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行為和自然資源、規劃、測繪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查處自然資源、規劃、測繪違法案件。配合實施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監督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執法。負責行政執法培訓和執法證件管理工作。牽頭組織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
(三)財務審計股。承擔全區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局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管理並監督專項收費票據的使用。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負責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
(四)自然資源調查確權登記股。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區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有關政策和標準、規範、辦法。建立健全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推進全區自然資源數位化建設。承擔指導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等管理。負責基礎地理信息管理,不動產測繪等測繪管理工作。承擔行業市場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數據成果質量監管和保密安全監管。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所有者權益股)。貫徹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依照國家相關要求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工作。貫徹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區屬事業單位、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相關工作。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監督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制定執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擬訂並實施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監督管理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和礦產資源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相關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承擔許可權內探礦權、採礦權審核及區級登記發證的採礦權價款評估、審批登記和出讓工作。負責保護性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監督管理及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和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內相關工程項目竣工核驗和檔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監督管理木材經營、加工、運輸。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
(六)綜合規劃股。組織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礦產資源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負責全區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指導開展全區城市設計工作。負責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承擔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區級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落實。組織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的有關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有關規劃管理工作。
(七)自然資源保護股。擬訂耕地保護、耕地開發、耕地占補平衡、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建設用地的綜合審查和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收方案、補充耕地方案、臨時用地、集體土地占用審查報批工作。組織開展耕地開發項目立項審查、報批、驗收核實。指導和實施自然資源保護責任落實和自然資源占補平衡考核有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基本農田保護、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區林地征占用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工作,貫徹執行有關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等重大改革意見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權管理。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調處契約糾紛。組織開展全區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保護與開發利用等相關工作。負責國家公園申報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監督管理全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開展名木古樹保護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八)生態修復股。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指導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相關工程項目竣工核驗和檔案管理工作。組織全區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退耕還林還草、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種質資源保護工作。負責全區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草產品質量監督,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補償制度的實施。指導林業現代園區建設、花卉、特色經濟林、林下經濟、森林康養和生態旅遊產業發展。指導林產品市場體系及林業品牌和林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組織開展全區林業科技成果科學研究、成果推廣、套用等工作。承擔林業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荒漠和石漠化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及石漠化防治建設規劃,組織沙塵暴災害應急處置。承擔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森林火災防治股。承擔全區森林防火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森林火災防治規劃。負責防火宣傳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護、隱患排查整治、監測預警、傳送森林火險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專業防火隊伍組建管理、未達到林草火災應急預案中啟動應急回響條件的初期火情火災處置、牽頭災損評估等工作。
(十)地質災害防治股。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全區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黨委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局機關及局直屬單位工會、青年、婦女等群團組織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系統的意識形態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全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行政效能、政風行風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