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關於延長《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政策緩衝期的公告
為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管理,規範網路表演秩序,2021年我部印發了《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從事演出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同時,明確《辦法》實施前已從事網路表演經紀活動的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可在《辦法》實施後的18個月緩衝期內取得經營資質,緩衝期內無經營資質不視為違反《辦法》相關規定。
鑒於2022年全國多地出現散發疫情,結合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情況,經研究決定,將《辦法》政策緩衝期延長至2024年2月29日。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管理司
2022年10月10日
印發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為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管理,規範網路表演秩序,堅持正確的價值導向,治理娛樂圈亂象,我部制定了《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工作安排,辦法實施前已從事網路表演經紀活動的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可在本辦法實施後的18個月緩衝期內取得經營資質,緩衝期內無經營資質不視為違反辦法規定。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
2021年8月30日
內容全文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的經營行為,加強網路表演內容管理,促進網路表演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是指依法從事下列活動的經營單位:
(一)網路表演的組織、製作、行銷等經營活動;
(二)網路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
第三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不斷豐富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
第四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從事演出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申請辦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關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和外商投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本單位開展的網路表演經營活動承擔主體責任,核驗平台區域網路絡表演經紀機構資質。
第六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為網路表演者提供網路表演經紀服務,應當通過面談、視頻通話等有效方式對網路表演者進行身份核實。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在明知網路表演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與其真實身份不一致的情況下,為其提供網路表演經紀服務。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為網路表演者提供網路表演經紀服務,應當簽訂協定,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維護網路表演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表演經紀服務;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表演經紀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在徵詢監護人意見時,應當向監護人解釋有關網路表演者權利、義務、責任和違約條款並留存相關交流記錄。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提供網路表演經紀服務,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第八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路表演者的管理,定期開展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講解網路表演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內容和行為,增強網路表演者守法意識,引導網路表演者形成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九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組織、製作、行銷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禁止內容的網路表演。
第十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發現簽約網路表演者所提供的網路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應當立即要求網路表演者停止網路表演活動,並及時通知相關網路表演經營單位。
第十一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在網路表演直播平台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炒作。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路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語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對待、承諾返利、線下接觸或交往,或者贈送包含違法內容的圖片或視頻等方式誘導用戶在網路表演直播平台消費。
第十二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對簽約網路表演者的違法違規處理結果、投訴舉報處置情況等信息進行記錄、保存,並根據不同情形,採取限制服務、停止合作、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聯合抵制等措施。
網路表演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簽約的,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可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聯合抵制;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網路表演經紀活動信息數據。
第十四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備滿足業務需要的網路表演經紀人員。網路表演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路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100。
網路表演經紀人員從事演出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網路表演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強化誠信教育,對列入失信名單的會員可採取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進行聯合抵制等措施。
第十六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從事網路表演經紀活動以外的經紀活動,依照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解讀
隨著我國網路表演市場的快速發展,網路表演已經成為新的網路文化業態,是廣大人民民眾在網際網路上消費娛樂的重要文化產品。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為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和網路表演者提供連結、橋樑作用,是網路表演市場的重要主體之一。文化和旅遊部作為網路表演的主管部門,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制定了《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對經紀機構的管理,約束表演者行為,堅持正確的價值導向,治理娛樂圈亂象。
01.《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制定背景
目前,網路表演內容提供方主要包括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網路表演者和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對於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和網路表演者,文化和旅遊部已通過制定相應的管理政策和指導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形成了有效的管理體系。而作為聯結直播內容生產者和傳播渠道中間橋樑的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對直播內容有較大影響力,卻處於管理的空白地帶,亟需提高管理工作的精細化水平。因此,需要進一步明確平台、主播、經紀機構三方關係,形成平台管經紀機構、經紀機構管主播的層層責任傳導機制,加強網路表演行業內容源頭管理,推動網路表演行業健康發展。同時,加強對經紀機構管理也是引導冬粉理性追星、治理冬粉圈亂象的重要舉措。
02.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對表演者有哪些責任
一是要採取有效手段核實表演者身份。有效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面談、視頻通話,目的在於確認表演者與其提供的身份信息一致,避免出現冒名頂替的情況。身份信息屬於個人信息,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有關要求。
二是應當與表演者簽訂協定。應通過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不能在未簽訂契約的情況下為表演者提供網路表演經紀服務。契約形式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所述的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契約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三是應當加強對簽約網路表演者的約束。當前,表演者對用戶採取語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對待、承諾返利、線下接觸或交往,或者贈送包含違法內容的圖片或視頻等方式誘導、誘惑用戶進行打賞等消費行為多發,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作為與主播有密切聯繫的日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路表演者此類行為的管理,明令禁止。同時,對於冬粉數量較大的表演者,經紀機構應當與表演者共同加強對冬粉群體的引導,避免出現冬粉惡意擾亂其他表演者正常網路表演活動或與其他表演者的冬粉爭吵、謾罵等情況。
四是應對表演者加強教育培訓。經紀機構要告知表演者應該遵守的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禁止其在直播中出現違法違規內容,或發生髒話連篇、與冬粉對罵等不當行為。通過培訓提高表演者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素養,引導網路表演者通過優質表演內容吸引用戶。
03.直播平台與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的關係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主要為主播提供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服務,以及網路表演內容的組織、製作、行銷等經營服務,同時,還為網路表演經營單位輸送適應網路表演活動的主播,負責主播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主播管理方面,直播平台作為直接提供內容傳播服務方,按照《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負有人員管理和內容審核責任,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按照本《辦法》負有人員管理責任。主播在直播中出現違法違規情況,直播平台與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均負有責任。
04.“網路表演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路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100”是基於什麼考慮
相較傳統演出經紀服務大多1對1甚至是多對1的線下服務模式,網路表演經紀服務因行業自身特性,大多是1對多的線上服務模式,有的甚至是1對上百、上千。《辦法》提出的網路表演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路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100,主要是考慮到經紀人員的管理能力,為保障其提供的經紀服務質量,這一比例限制充分徵求了直播平台和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的意見。
05.行業組織應如何加強行業自律
目前,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制定了《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網路表演(直播)內容百不宜手冊》《網路主播警示和復出管理規範》,在演藝人員、主播、直播平台方面都制定了行業自律規範,開展了有效的行業自律。行業組織可依照此前思路,可針對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制定標準規範,逐步開展行業自律工作。
解讀二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的出台,旨在強化對經紀機構的管理,約束表演者行為,堅持正確的價值導向。無論是網路主播,還是開設直播賬號的演藝明星,其背後的經紀公司都將納入該辦法的管理範圍。
《辦法》所稱的網路表演經紀機構,行業內俗稱“MCN機構”“主播公會”,是指依法從事網路表演經紀活動的經營單位。網路表演經紀活動包括:網路表演內容的組織、製作、行銷等經營活動;網路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遵照線上線下統一管理原則,《辦法》進一步明確網路表演平台、經紀機構、主播三方關係,形成“平台管經紀機構”“經紀機構管主播”的層層責任傳導機制。
當前,網路表演直播活動中,仍存在為博取眼球、獲得流量,錯誤引導冬粉群體,製作、發布的內容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情況,同時個別經紀機構一味追逐經濟利益,為誘導打賞、虛假消費、炒作宣傳等網路黑灰產提供生存土壤和發展空間。對此,《辦法》明確規定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路表演者收入。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路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語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對待、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
《辦法》還要求,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對簽約的網路表演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有關投訴舉報信息進行記錄、保存,實施動態管理,並根據不同情形,採取限制服務、停止合作、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聯合抵制等措施。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網路表演經紀活動信息數據。
壓實經紀機構責任的同時,《辦法》要求進一步強化行業自律威懾力,加強信用信息在行業評先評優、市場拓展等方面的參考與套用,對列入失信名單的經紀機構可採取公開譴責、取消行業協會會員資格、開展行業聯合抵制等措施。同時,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強化誠信教育。據悉,為更好落實《辦法》的相關要求,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近期將成立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委員會,在行業自律、正面引導、教育培訓方面開展工作。
《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的出台,是文化和旅遊部治理網路表演行業“娛樂至上”“流量至上”等不良風氣的重要舉措之一。對從事網路表演經紀活動的機構明確準入資格、劃定行為紅線、規定執行細則,有利於促進網路表演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據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管理司相關負責人介紹,下一步還將出台《關於加強演出經紀機構管理的通知》,明確演出經紀機構對藝人經紀、冬粉引導以及演出內容安排等方面的工作職責,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在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考試中,進一步強化對價值導向和法規政策方面的考核。
相關公告
2022年
關於延長《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政策緩衝期的公告
為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管理,規範網路表演秩序,2021年我部印發了《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從事演出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同時,明確《辦法》實施前已從事網路表演經紀活動的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可在《辦法》實施後的18個月緩衝期內取得經營資質,緩衝期內無經營資質不視為違反《辦法》相關規定。
鑒於2022年全國多地出現散發疫情,結合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情況,經研究決定,將《辦法》政策緩衝期延長至2024年2月29日。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管理司
2022年10月10日
2024年
2024年3月,文化和旅遊部今天發布關於組織實施2024年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的通知,在對報考相關事宜進行發布的同時,通知明確:考慮到近年來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實際情況,決定將《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政策緩衝期延長至2025年2月28日,緩衝期內未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視為違反《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