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演出行業演藝人員(以下簡稱“演藝人員”)職業素質,規範演藝人員從業行為,加強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樹立演藝人員良好職業形象,促進演出行業健康發展,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演藝人員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音樂、戲劇、舞蹈、曲藝、雜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現場文藝演出活動的表演者。
第三條 演藝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的從業規範相關條款(以下簡稱“從業規範”)。
從業規範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演藝人員為維護行業和個人形象應當遵從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職業要求制定,並在行業範圍內監督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一)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等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會員策劃、組織、參與的各類演出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宣傳、推介、行銷、贊助、表彰、獎勵等活動;
(二)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等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會員所屬平台、媒體等策劃、組織、開展的直播、錄播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宣傳、推介、行銷、贊助、表彰、獎勵等活動;
(三)其他與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密切相關的行業組織、社會機構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
第五條 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根據本辦法,在其從業範圍內實施自律懲戒措施。
第六條 對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實施自律懲戒措施,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公平審慎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違規情節與懲戒措施相適應,以事實為依據,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第二章 從業規範
第七條 演藝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文藝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養、專業知識與職業技能,並遵守以下要求:
(一)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文化、演出行業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
(二)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主旋律,壯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新時代文藝工作者;
(三)熱愛文藝事業,恪守藝術品格,維護中華文化立場,弘揚中華美學精神,堅守文藝審美理想,嚴肅認真對待創作表演,努力提升藝術質量,拒絕用是非不辯、低級庸俗、粗製濫造的作品或宣傳誤導觀眾;
(四)遵守社會公德,言語文明,禮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則,注重陶冶品德,加強道德修養,珍視和維護個人職業聲譽,積極樹立正面形象;
(五)堅守契約精神,依法依約履行經紀契約、代言契約、演出契約等各類契約;
(六)尊重合作團隊與合作對象,尊重編劇、導演、舞美、服化道等各部門的藝術創作,尊重全體演職人員的共同勞動,積極配合合作團隊合理的工作需求;
(七)遵守與著作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樹立和強化著作權保護意識,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八)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助力公益事業發展,自覺踐行社會責任;
(九)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自覺抵制擾亂社會秩序、惡意攻擊他人等不文明行為;
(十)依法依規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演藝人員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三)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四)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
(五)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六)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七)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
(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
(九)以欺騙、隱瞞等方式惡意違反或不履行契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契約,或者擅自變更已經審核批准的演出內容;
(十)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發布不實信息,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十一)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等合法權益;
(十二)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十三)通過違反保密協定、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四)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經紀人員應當積極引導所屬演藝人員遵守從業規範,依法依規從業。
第三章 辦事機構
第十條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設立道德建設委員會,具體承擔演藝人員道德建設和從業自律等相關工作。
道德建設委員會為非法人分支機構,在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道德建設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構成:
(一)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等的管理人員代表;
(二)演藝人員代表;
(三)網路表演(直播)經營單位管理人員代表;
(四)共青團中央、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群團組織代表或者其推薦的專家代表;
(五)新聞媒體代表;
(六)從事演藝行業法律事務的律師代表;
(七)其他相關行業的代表。
根據工作需要,道德建設委員會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擔任顧問。
第十二條 道德建設委員會委員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駐會機構提名或者相關組織推薦,徵詢本人意見後,形成委員候選人名單,經常務理事會表決決定,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聘任。
第十三條 道德建設委員會委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道德建設委員會章程;
(二)履行委員職責,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
(三)遵紀守法,公正廉潔,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等;
(四)嚴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履行職責過程中了解的信息;
(五)遵守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道德建設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在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駐會機構內,負責材料收集、會議組織及聯絡協調等相關工作。
第四章 辦事程式
第十五條 對違反從業規範的演藝人員,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根據道德建設委員會評議結果,監督引導會員單位在行業範圍內實施以下自律懲戒措施:
(一)進行批評教育;
(二)取消參與行業各類相關評比、表彰、獎勵、資助等資格;
(三)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
(四)協同其他行業組織實施跨行業聯合懲戒。
以上措施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合併實施。
第十六條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各會員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邀請、組織處於聯合抵制期內的演藝人員參與演出行業各類活動,也不得為其提供其他宣傳、推介等便利。
第十七條 道德建設委員會發現演藝人員涉嫌違反從業規範的,應當從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成員單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並對演藝人員及其所屬單位提供的申辯材料進行評估後,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經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審議通過後報送文化和旅遊部,並以書面通知向相關單位及個人通報。
第十八條 受到聯合抵制的演藝人員需要繼續從事演出活動的,本人或者其所屬單位應當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道德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道德建設委員會綜合評議後,給予是否同意復出的意見。
對符合復出條件的演藝人員,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向會員單位和個人通報,取消聯合抵制措施,並監督引導其參與行業培訓、職業教育、公益項目等活動,改善社會形象。
第十九條 道德建設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迴避:
(一)系被調查演藝人員近親屬;
(二)與被調查演藝人員存在利害關係;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二十條 道德建設委員會委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道德建設委員會依據本辦法制定工作章程,並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試行。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面向在中國境內從事音樂、戲劇、舞蹈、曲藝、雜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現場演出活動的表演者。《管理辦法》指出,演藝人員是社會文化價值觀念傳播的重要主體,在社會生活中理應承擔“啟迪思想、陶冶情操、溫潤心靈”的重要使命。社會公眾對演藝人員的藝術修養、良好品德、高尚情操寄予更高要求。
該辦法發揮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作用,對演藝人員從業行為作出規定,是一部包含從業規範和自律管理措施在內的成文管理辦法。《管理辦法》首次明確規定了演藝人員應當自覺遵守的從業規範,涵蓋遵守社會公德、堅守契約精神、尊重合作團隊與合作對象等十項義務性、責任性條款,以及十五項禁止性條款。“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及“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等行為都包含在禁止性條款中。
對違反有關從業規範的演藝人員,演出行業會員單位將予以一定期限的聯合抵制。辦法設立了道德建設委員會,作為專門機構,委員會將具體承擔演藝人員道德建設和從業自律等相關工作,並將依據規定對違規演藝人員的從業限制和復出做出評議。
根據規定,道德建設委員會由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等管理人員代表,演藝人員代表,網路表演(直播)經營單位管理人員代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關工委等群團組織代表和專家代表,新聞媒體代表,律師代表以及其他相關行業的代表組成。
辦法規定,演藝人員不得出現以下行為:(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三)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四)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五)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六)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七)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九)以欺騙、隱瞞等方式惡意違反或不履行契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契約,或者擅自變更已經審核批准的演出內容;(十)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發布不實信息,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十一)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等合法權益;(十二)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十三)通過違反保密協定、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十四)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十五)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辦法還規定,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協會將監督引導會員單位在行業範圍內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並協同其他行業組織實施跨行業聯合懲戒。受到聯合抵制的演藝人員需要繼續從事演出活動的,本人或者其所屬單位應當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道德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道德建設委員會綜合評議後,給予是否同意復出的意見。對符合復出條件的演藝人員,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向會員單位和個人通報,取消聯合抵制措施,並監督引導其參與行業培訓、職業教育、公益項目等活動,改善社會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