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演出經紀人”一詞,在我國新聞媒體上出現只是近幾年的事,與其他行業經紀人相比,還是一個新生事物。
文化部首次在2002年新修訂的《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法規檔案中明確提出“演出經紀人”的概念,對演出經紀人的理論探討尚處於開始階段。
所謂演出經紀人,簡言之,就是指在
演出市場上為實現演出產品的交易進行中介服務並獲取佣金的文化商人。演出經紀人是
文化經紀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演出市場活躍的群體,在加快演出市場信息的有效傳遞、密切演出市場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聯繫、促進演出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推動演出市場的規範發展等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雖不是演出產品的生產者,但懂得產品的價值;雖不是演出產品的消費者,但熟諳消費者的
消費心理並可以把這種心理轉化成實際的消費。隨著演出市場的日益發展,演出經紀人地位將越來越突出。
文化經紀人是指與
文化市場相關的眾多行業的經紀人群體,即在演出、出版、
影視、
娛樂、美術、文物等文化市場上為供求雙方充當媒介而收取佣金的經紀人。
從業資格:首先取得文化經紀人資格證,只能證明已經具備從事文化經紀的資格,但是還不具備從事經紀事物的權利。 從業資質:文化經紀人取得經紀人資格證以後,要進入從事經營文化、演出及經紀業務的經紀機構,並在市
工商局契約科和市文化局備案,以後開展經紀業務才受國家法律保護。演出經紀人培訓已委託各省市演出行業協會
類型相關
個體演出經紀人
個體演出經紀人:是以從事
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為職業的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規定條件,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為職業,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文化主管部門以及
工商局契約科備案的經紀人員。
我國開始實行新修訂的《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從 2005年9月1日起,在法律上認可了個體演出經紀人的存在,並對他們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和支持。
曹方振適時地抓住了這個機會,於2005年10月到北京
朝陽區文化委員會審批視窗正式申請個體演出經紀人註冊
備案,成為了國內眾多非法律承認的個體演出經紀人中
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同時也在一定意義上承擔起了一個演出經紀領域
拓荒者的責任。
分類
這裡介紹幾個演出經紀行業里較常見的種類劃分。
(一)按經紀對象的數量化分
按經紀對象的數量化分為專項演出經紀人和綜合演出經紀人。
演出經紀人主要是圍繞其經紀對象開展工作,經紀對象可以使演員、節目、劇目、劇團或演出項目,當演出經紀人把某一個經紀對象作為唯一的經紀對象時,我們稱之為專項經紀人。例如某個演出經紀人受一位著名歌星委託,代理歌星的演出經紀服務工作;並且此位著名歌星是這個演出經紀人唯一經紀服務對象,這種情況下,演出經紀人就是專項演出經紀人。專項演出經紀人中以個體
經濟人為主。
當演出經紀人同時選擇兩個以上經紀對象作為自己的經紀對象時,我們稱之為綜合演出經紀人。這種情況多出現在以經紀組織、經紀機構形式存在的合夥經紀人、
法人經紀人身上。這些經紀機構因為有資金、人員、基本組織的優勢,可以同時受理多個經紀對象的業務。
(二)按經紀經營業務性質劃分
按演出經紀人業務活動性質劃分為簡單演出經紀人和複合演出經紀人。
演出經紀人恪守職業規則,在演出經紀活動範圍內開展中介服務業務,通過撮合經紀對象演出交易成功而取得佣金收入。對這樣的演出經紀人,我們稱之為簡單演出經紀人;演出經紀人在開展演出經紀業務的同時,還進行演出經營業務活動,並賺取利潤。對這樣的演出經紀人,我們稱之為複合演出經紀人。
(三)按是否具有正式經紀資格劃分
按是否具有演出經紀人從業資格劃分為職業演出經紀人和非職業演出經紀人。
通過演出經紀人從業資格認定後,在
演出經紀機構或取得工商個體經營資格從事演出經紀工作的演出經紀人,我們稱之為職業演出經紀人。沒有通過演出經紀人從業資格認定,卻實際上從事演出經紀工作的人員,我們稱之為非職業演出人。
非職業演出經紀人存在的比較普遍,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演藝人員的親朋好友,因與演藝人員的私密關係,承擔經紀人的工作。二是與組織演出活動有一定關係的個人,利用關係的優勢,在演出提供方與演出需要人之間牽線搭橋,促成演出並從中獲利。非職業演出經紀人或稱之為
自然人經紀人,屬於不規範的市場經紀行為,往往帶來嚴重的責任問題和社會問題,由於不具備承擔
法人責任能力和經濟責任能力,對經紀對象、
被代理人的名譽、權利都會帶來直接的損害。
也有人把演出經紀人按是否依法進行經紀活動劃分為合法演出經紀人和非法演出經紀人;或者劃分為“地上”演出經紀人和“地下”演出經紀人。這些劃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過激之處。由於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還處於起步階段,存在許多市場法規、經濟秩序方面的漏洞以及法規不完善的地方,所以還不能斷言非職業演出經紀人就是非法經紀人。
根據經濟類型不同,
演出經紀機構又可以分為國有演出經紀機構和非國有演出經紀機構。國有演出經紀機構是我國演出經紀人的主體。隨著演出市場身份限制的取消,非國有演出經紀機構將會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
經紀政策
2、契約法相關法律。
3、演出市場行銷基礎知識。
4、演出經紀人實務。
5、涉外與大型演出活動等
但不可否認的是,部分演出經紀人的盲目趨利及短視行為所引發的不規範運作甚至違規操作,也是妨害
演出市場持續健康繁榮發展的重要根源,這在中國不甚成熟的演出市場中表現得更為明顯。演出經紀人的這種雙刃劍特性,決定了對中國演出經紀人的基本政策取向,即發展與規制並行,促進發展是基本的原則,加強規制是發展的保障。
政策取向
對中國演出經紀人的基本政策取向,促進發展並不是一以貫之的主題。新中國成立後,隨著
三大改造的完成和計畫經濟體制的確定,包括演出經紀人在內的整個經紀行業在我國基本消失。改革開放以後,經紀業重新興起。1992年鄧小平同志
南巡講話之後,我國的經紀人和經紀業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時期。至1995年國家工商局頒布了《
經紀人管理辦法》,標誌著我國經紀業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可見,國家的
基本經濟制度是決定經紀人及至經紀業基本政策取向的最基本、最關鍵的因素。
如此說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發展成為中國演出經紀人基本政策取向應當是必然的,但其實並非如此。事實上,即使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不同的階段對演出經紀人政策也會有所不同,國家的巨觀政策、文化領域改革開放的進程、演出市場的具體情況等都是左右中國演出經紀人發展的重要因素。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演出經紀人──當時謂之“
穴頭”──一經出現,便引來了無數的爭議。雖然“穴頭”對發展演出市場、活躍社會文化生活起到了相當積極的作用,但人們特別是政府主管部門看到的更多是他的負面效應:嚴重衝擊專業文藝團體正常的
藝術生產秩序、
虛假廣告坑蒙觀眾、演出粗製濫造、哄抬票價,有的甚至以色情或者變相色情的表演招徠觀眾,帶來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由於當時“穴頭”並無正式的法律地位,所以對“穴頭”的扼制主要表現在對“
走穴”行為的規制,體現在1983年的《關於嚴禁私自組織演員進行營業性演出的報告》、1991年的《關於加強演出市場管理的報告》、1996年的《演員個人營業演出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中。演出經紀人最早出現在正式的官方檔案中,是1988年《國務院批轉文化部關於加快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提出要“建立演出經紀人制度,組建和發展國家、集體、個體演出公司”。1997年國務院頒布《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後來
文化部頒布的《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首次在國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對
演出經紀機構予以了確認和規範,毫無疑義,這是促進中國演出經紀人發展的一大飛躍。但應當看到,上述法律檔案中對演出經紀人的
市場準入還是設定了較為苛刻的條件,如大額註冊資金的限制、從業範圍的限制、外商投資的限制以及不允許成立
個體演出經紀人等。至2005年國務院頒布新的《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文化部頒布新的《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後,上述限制已經完全取消了,中國演出經紀人迎來了一個全面發展的新時期。
當前,促進中國演出經紀人發展的
具體政策措施可以而且應該是循序漸進的,這需要符合國家的巨觀政策並適合中國演出市場的實際情況。但是,促進發展作為演出經紀人的基本政策取向應當而且必須是一成不變的,這是由演出經紀人對於建立並促進演出市場健康繁榮發展所起的巨大作用所決定的:
──發揮中介或溝通作用,提高演出交易的成功率;
──最佳化演出資源配置,產生最佳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創新演出經營內容和演出行銷手段,拓展演出市場空間;
──推動演出的國際合作;
──促進演出市場的規範和發展。
此外,演出經紀人的發展對於我國還有更加深刻的意義,對於創建和諧社會、繁榮農村文化、推動
文化體制改革等也都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可以認為,當今世界各國在全球演出市場上的競爭很大程度上是演出經紀人的競爭,沒有一流的演出經紀人隊伍,就不會有強大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演出產業。作為演出產業的後發國家,我們必須促進演出經紀人的發展,為演出產業提供不可或缺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持。促進發展作為中國演出經紀人的基本政策取向,是我們的不二選擇!
加強規制
加強規制源於實踐中演出經紀人存在的種種問題,往往使其成為
演出市場混亂無序的重要根源。比如,在從事演出中介活動過程中暗箱操作,造成供需雙方
信息不對稱,演出經紀人從中牟取不當利益;為促成交易的成功,向供需雙方提供虛假信息,致使契約難於真正履行;不恪守信用,不按承諾履行應盡的義務;為獲得明星的出場,演出經紀人之間競相抬價,超限度地提高演出成本;有的演出經紀人慫恿甚至協助歌手
假唱;有的演出經紀人不僅自己偷逃稅收,還利用簽訂假契約等手段幫助供需雙方偷逃稅收;有的演出經紀人散布
虛假廣告坑蒙觀眾;有的演出經紀人哄抬演出票價;有的演出經紀人粗製濫造低質低俗演出,個別的甚至提供色情或者變相色情的表演來招徠觀眾,帶來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等等。
上述問題是個別演出經紀人急功近利思想的表現,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盲目驅利,結果是造成
演出市場混亂無序,演出產業無法做大做強,單純依靠演出市場自身的調節功能無法有效地避免、克服或者解決。在此情況下,運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對其進行規制是必然的,也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從中國演出經紀人的萌芽──“
穴頭”的出現開始,政府便開始對演出經紀人進行規制,至已經形成了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為基礎、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檔案為補充的完整
法律體系。規制主要表現在演出經紀人主體資格和演出經紀人經營活動兩個方面。在主體資格方面主要有:演出經紀人從業應當獲得資格認定;設立
演出經紀機構,應當有三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應當持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演出經紀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髮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營機構,中國合營者投資比例不低於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營機構,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等。在經營活動方面主要有:除演出場所在本單位舉辦外,營業性組台演出應當由
演出經紀機構舉辦;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個體演出經紀人只能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並得到批准;舉辦外國的或者港澳台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由符合條件的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營業性演出不得含有法律禁止的內容;參加營業性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觀眾並說明理由,觀眾有權退票;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員不得退出演出;不得組織演員
假唱,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等等。
上述政策的實施起到了積極而顯著的成效,
演出市場的不良風氣得到了淨化,演出經紀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演出經紀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得到及時的糾正,演出市場的秩序有了明顯的改善,演出產業不斷發展壯大。同時,規制政策伴隨著演出市場和演出經紀活動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進行調整,使之符合併滿足演出市場發展的需要,為演出經紀業和整個演出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政策建議
對演出經紀人加強規制與促進其發展並不矛盾,而是和諧統一的:規制絕不是限制,而是在促進發展的基本理念下對演出經紀人主體及其活動作出一定的規範,目的是保證演出經紀人能夠健康有序地發展。在制定演出經紀人政策的過程中,絕不能為了強調發展而忽視規制,也絕不能為了規制而放棄發展,二者不可偏廢。演出經紀政策的出發點和歸宿點,應以是否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
演出市場健康繁榮發展、是否有利於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為根本原則。結合中國的實際,對演出經紀人的發展與規制政策提出如下建議:
提高素質
實行從業資格認定提高整體素質,演出經紀行業的發展,與演出經紀人的整體素質密不可分。實行演出經紀全行業從業資格認定,嚴把入口關,是提高演出經紀人整體素質的基礎。現行的法律明確規定,設立
演出經紀機構應當有三名以上的專職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由全國性的演出行業協會認定。為此,
中國演出家協會自2005年起,開始著手建立並實施演出經紀人的從業資格認定工作,已經對5000餘人的演出經紀資格予以認定。但是,由於法律未對
個體演出經紀人是否需要資格認定作出明確規定、部分已經成立的演出經紀機構由於人員流動造成不符合有三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的規定、個別機構或個人未冠演出經紀之名卻行演出經紀活動之實等原因,導致相當一部分從事演出經紀業務的人員游離於演出經紀人資格認定製度之外,並常常由此產生違法違規行為。因此,有必要嚴格落實
演出經紀機構的已有法律規定,明確個體演出經紀人需要取得從業資格的規定,執行禁止非法從事演出經紀業務的規定,對實際從事演出經紀業務的人員實行全行業的從業資格認定,以提高演出經紀人的整體素質。
加強培訓
加強演出經紀人員的業務培訓,著力提高演出經紀人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演出經紀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直接決定了演出交易的成功率,並間接對演出質量和數量、演出資源配置、演出行銷、演出票價等產生影響。取得演出經紀從業資格只是入門,要想成為一名優秀的演出經紀人,必須具有突出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如具有相當的文化素質修養和藝術產品鑑賞水平,具有一定的演出經紀理論水平,對國際國內演出經紀經營知識的了解,具有較高的專業法律素質,具有較強的市場運作能力等。這一方面需要演出經紀人本身加強學習,在具體的演出經紀活動中不斷總結提高,同時也需要制定相關政策,強制對演出經紀人進行培訓。
健全制度
建立健全演出經紀人員警示、退出和職業禁止制度,提高全行業的社會認可度和誠信度。由於演出客群廣泛且關注度極高,往往由於某個缺乏職業道德的演出經紀人為一已私利所做的不當行為,就會影響全行業的社會認可度和誠信度,進而弱化演出經紀的功能,影響全行業的良性發展。清除“害群之馬”,符合全行業的共同利益。為此,必須建立健全演出經紀人的違法警示、退出和職業禁止制度。對輕微的違法行為,通過公示等方式予以警告,既可對演出經紀人起到警示作用,也能為交易方提供信用參考;對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取消其演出經紀業務的資質,撤銷其演出經紀人員的從業資格;對特別嚴重並造成極壞影響的違法行為,應禁止其再行從事演出經紀活動。
鼓勵機構
鼓勵
演出經紀機構做大做強。從實際情況看,我國的演出經紀機構普遍存在業務單、資產少、實力差、規模小等特點,根本無法與國際大演出經紀機構抗衡。同時,受生存危機的影響,大部分演出機構根本沒有長遠的發展規劃,急功近利、追風跟潮的思想盛行。促進演出經紀機構做大做強,可以通過對
市場準入、稅收等政策的調整,鼓勵演出經紀機構拓展相關業務範圍、創新經營模式、提供周邊服務、增加新的利潤增長點,鼓勵國內其他產業或外國投資者進入演出經紀領域、輸入新增資本,鼓勵演出經紀機構通過重組與併購擴大規模提高核心競爭力。
農村發展
鼓勵在農村發展
個體演出經紀人,活躍農民的文化生活。繁榮農村演出市場,為農民提供更多的質高價廉的演出,滿足農民文化需求,是建設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個重要方面。農村演出市場的特點決定了大型
演出經紀機構無法廣泛長期地涉足,鼓勵發展小規模演出經紀機構,特別是個體演出經紀人是實現上述目標的理想選擇。
體制改革
鼓勵文藝表演團體人員從事演出經紀業務,為
文化體制改革提供人員通路。解決富餘人員的安置問題是院團改革的重點和難點,鼓勵從事演出經紀業務可以作為上述人員的出口之一。成為演出經紀人後,院團與其可以互為資源,實現雙贏。不僅如此,較高的藝術素質和長期的演出工作實踐使得他們完全有可能成為優秀的演出經紀人,對演出經紀人整體素質的提高也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國際接軌
鼓勵演出經紀人與國際接軌,把中國優秀的文化推向世界,把外國優秀的文化引進中國。加入WTO後,中國的
演出市場以更加迅猛的態勢融入國際演出市場之中,演出經紀人在此過程中應責無旁貸地擔起重任,成為中外文化交流的橋樑和紐帶。鼓勵演出經紀人與國際接軌,對於引進優秀國外文化,特別是弘揚悠久歷史的中國文化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契約制
推行演出經紀業務的契約制,保護
演出市場各方合法權益。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演出經紀人的各項活動必須依法、合法、守法。在演出經紀活動中的各個環節推行契約制,有利於明確演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起到預防違法行為發生的目的。
行業協會
積極發揮演出行業協會作用。演出行業協會是演出經紀人的行業管理組織,主要任務是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隨著行政體制改革逐步深化,特別是
行政許可法的頒布,行業協會的功能和效用日益顯現。
中國演出家協會作為全國性的演出行業協會,在資格認定、普及知識、培訓業務、調查研究、提供服務、加強自律、信息傳導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對於演出經紀人的發展和規制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與日益發展的中國演出經紀業相比,演出行業協會的工作還是遠遠不夠的,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發揮更大的作用!
資格證書
隨著國際文化交流的深入以及中國文化產業的迅速發展,在全球範圍內,文化產業已經成為21世紀最有發展前景和最具市場潛力的新行業,文化經紀人也成為國際上公認的“金領職業”。培養專業的文化經紀人,已經成為中國文化產業得以持續發展的大勢所趨。國家文化部授權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負責演出經紀人資格考試培訓。學員通過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認證考試合格者,頒發加蓋專用章的《文化經紀人資格證書》。報名地點:北京市東城區工人體育館內北區二層(每年5月11月考兩次)。
2019年演出經紀人資格考試,2019年5月11日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