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演藝服務平台項目資助管理辦法

《北京市演藝服務平台項目資助管理辦法》是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制定的政策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演藝服務平台項目資助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3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委打造“大戲看北京”文化名片的工作要求,支撐重點劇目演出,培育多元演出空間,促進線上演藝創新發展,提升演藝服務發展能級,推動建設國際演藝之都,更好服務全國文化中心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目標)
  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通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方式,重點扶持在思想上把握民族復興時代主題,堅守人民立場,生動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藝術上精湛,在製作上精良的精品劇目演出,培育打造體現文旅融合、具有示範引領的演藝新空間、新場景,支持建設整合數字資源、推動品牌傳播的線上演藝平台,推動首都文藝演出市場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資金來源)
  統籌設立財政專項資金,採取事前評審、事後補貼的方式對符合本辦法的項目予以資助。
第二章 範圍和類型
  第四條 (支持範圍)
  申報項目應以服務演藝發展為核心,分為精品劇目演出、演藝空間培育及線上演藝服務三大類。所涉及演出活動應為經審批的營業性演出,內容積極健康,藝術類型不限,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鼓勵多業態融合,創新性發展。通俗演唱會、包場演出除外。
  第五條 (精品劇目演出)
  (一)資助方向
  重點支持體現時代精神、反映現實生活、彰顯北京特色的原創新創劇目、經典復排劇目在京展演,鼓勵優秀劇目全國首演、巡演首站或壓軸收官落地北京,鼓勵“北京出品”的優秀劇目京外巡演,搭建“大戲好戲”展演展示平台。
  (二)申報要求
  1.項目應在全國具有演出場所備案證明的劇場安排不少於2場營業性演出;
  2.項目每場應設定不少於可售票20%的惠民低票價(票價在100元〔含〕以下)。
  (三)資助標準
  1.入圍劇目可獲得50%的場租補貼(補貼包括裝台和演出的場地費用),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鼓勵現實題材創作,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入圍的現實題材作品及戲曲類作品可獲得全場租補貼,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資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劇目演出資助總量的30%;
  3.京外巡演項目資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劇目演出資助總量的20%,適當向津冀地區演出傾斜。
  第六條 (演藝空間培育)
  (一)資助方向
  聚焦培育多元演藝空間,鼓勵傳統劇場、主題公園、園區街區、文化文物單位、商業綜合體等活化空間利用、豐富演出樣態,發展體驗式、互動式、沉浸式演藝項目,打造文旅深度融合的創新性駐場演出或體驗場景。
  (二)申報要求
  1.項目應開展戲劇、音樂、舞蹈等常態化演出,營業場地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年均演出及活動場次不少於50場;
  2.項目應開展常態化主題性藝術公益活動(年均不少於10場),體現公益惠民;
  3.項目具有融合性、創新性、示範性等特點,具有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資助標準
  依據藝術門類、規模體量、成本投入、社會效益等因素綜合評定,入圍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占項目總成本比例不超過50%。
  第七條 (線上演藝服務)
  (一)資助方向
  聚焦線上演藝發展,建設“網際網路+演藝”平台。鼓勵平台類企業與文藝院團、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經營場所合作,舉辦網路直播、展演及線上活動,打造舞台藝術傳播知名品牌。鼓勵虛擬演藝發展,探索運用數字人、全息投影等打造沉浸式“雲現場”,增強線上演藝體驗。
  (二)申報要求
  1.項目應具備線上製作生產能力,能夠提供適合線上觀演、傳播、消費的雲演藝產品;
  2.項目應培養觀眾線上付費習慣,具備相對成熟的線上售票、會員制等線上消費模式;
  3.項目應具有一定影響力,扶持展示文藝團體不少於10個,演播劇目不少於20個,全年全網總點擊量不低於5000萬次。
  (三)資助標準
  依據規模體量、成本投入、社會效益等因素綜合評定,每個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200萬元,占項目實際投入(新建項目)或運維成本(已有項目)比例不超過50%。
  第八條 (聚焦重點)
  市文化和旅遊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合理調整三類資助項目的數量和比例,確定年度項目資助方案,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能。同一項目限每年申報一次,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
  第九條 (申報條件)
  申報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在北京市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從事演藝生產、經營及中介服務活動;
  (二)申報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同一項目已獲市級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得重複申報;
  (四)其他省市來京演出的表演團體或製作單位,可聯合我市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演出經紀機構共同申報。
  第十條 (定期申報)
  申報項目應按項目申報類別提交申請資料:精品劇目演出項目申報表、劇本、演出視頻;演藝空間培育申報項目策劃方案(含劇目介紹、主創團隊介紹、演出安排表、藝術普及安排等);線上演藝服務申報項目方案等資料。
  由多家單位參與合作的項目,須經各參與合作單位在申報表上蓋章同意,再由主辦單位進行申報,申報單位須對項目負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 (組織評審)
  建立專家評審機制,細化評審標準,明確評審要求,並擇優確定支持項目。實行迴避制度,避免與申報項目製作有直接關係的專家參與評審。
  第十二條 (項目審定)
  經評審入圍的資助項目,報市文化和旅遊局履行審定程式,並對外進行公示公告。
  第十三條 (資金撥付)
  獲得資助的單位須簽署資助協定,並自覺接受平台及委託第三方機構的監督。資助資金按協定約定予以撥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採購運營)
  市文化和旅遊局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平台運營單位、第三方測評和第三方審計機構,並嚴格按照要求做好運營管理、資金管理、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
  平台運營單位對資助項目實行全流程管理。制定績效目標,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督促檢查和跟蹤管理,並組織項目驗收和資金審計。
  第十六條 (宣傳推廣)
  建立信息發布機制,定期在媒體上發布演出信息。資助項目演出現場、演出票面及相關宣傳品須標註“北京市演藝服務平台資助項目”字樣。
  第十七條 (監督管理)
  資金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和北京市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市文化和旅遊局責令限期整改,同時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違規責任)
  申報單位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審計。對以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冒領補貼的申報單位,將追回所撥資金,取消申報單位申請項目資金資格三年,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第十九條 (附則)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執行期三年。原《北京市劇院運營服務平台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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