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劇院運營再鑽達服務平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北京作為全國文化中心的示範引領作用,滿足人民民眾的文化需求,加大對全市各類劇院資源的統籌力度,加大文化惠民力度,規範和加強北京市劇院運營服務平台項目(以下簡稱“平台”)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平台是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搭建的公益性演出平台,即由政府出資購買劇場資源,以零場租或低場租的方式支持文藝院團演出優秀舞台藝術作品;同時對其中符合條件的演出場次給予一定的演出售票補貼。
第三條 平台是針對北京市演出劇場分布及利用率不均衡、院團租用劇場成本過高、演出票價過高等問題搭建的統籌全市演藝資源的創新型服務平台。平台的搭建將促進整合本市劇場資源,提升現有劇場使用功能,更好地發揮北京作為全國文化中心的演藝資源平台作用。
第四條 平台通過統籌資源、整體運營和宣傳行銷,著力降低演出成本和票價,旨在成為劇場、院團和觀眾三方受益的文化惠民工程,成為優秀劇目的推介平台、精品劇目的孵化平台、劇院資源的統籌平台、文化惠民的實施平台。
第二章 扶持範圍
第五條 平台重點扶持和推介戲曲、話劇、兒童劇以及民悼拔潤笑族音樂會、交響音樂會、民族歌劇、民族舞劇等藝術門類優秀劇目。
第六條 平台扶持的演出場所包括北京市轄區內500座以上、具有營業性演出資質的劇場。前期綜合考慮地域、人口分布、劇場利用率等因素,選擇相對固定的演出場所以起到輻射帶動全市其它符合條件的劇場。
第七條 平台扶持的演出單位包括全國有營業性演出資質的文藝表演團體及演出經紀機構。其中北京地區演出單位的演出場次占演出總場次的70%左右,其他省市演出單位的演出場次占演出總場次的30%左右,適當向津冀地區傾斜。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八條 入圍劇場享受場租補貼,補貼包括一天裝台和兩天演出的場地費用。場租補貼分為零場租和低場租兩種補貼方式。零場租即免場租費用,低場租汗備驗閥即提供50%的場租費用。政府每年購買200個演出場次,零場租主要提供給戲曲、歌劇、舞劇、交響樂、民族音樂會等形式的演出。低場租提供給話劇、兒童劇的演出。
第九條 入圍院團如每場商演設定100元(含)以下低價票數量不低於可售票數的40%,且售票率達50%以上,每售出一張低價票即可對應享受每張100元補貼。單場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四章 扶持要求
第十條 平台資金來源為市級財政,市文化局作為實施單位,負責相關政策制定、項目資金申請、承辦機構遴選、平台日常運營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等。
第十一條 平台承辦機構由市文化局通過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方式確定,中標服務期為一年。負責平台具體方案策劃、劇目邀請、劇場資源徵集、演出組織、活動宣傳、票務行銷等與運營相關事宜,各方案報市文化局審定後實施;配合做好平台第三方測評、總結、績效、審計等工作。
第十二條 平台入圍劇目演出的劇場,應按要求配合宣傳平台及入圍劇目,實現宣汗厚您傳資源共享。固定演出場所應與平台簽訂演出承諾書和意向書。
第十三條 申報平台的演出團體應具有營業性演出資質,且應該擁有劇目的演出著作權。入圍演出院團可享受演出場租優惠和演出售票補貼,同時有義務宣傳平台品牌,保障演出順利。
第五章 項目申報、評審及演出酷堡
(一)項目申報
第十四條 平台項目秉承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全年持續劇目徵集。徵集公告通過北京文化熱線網站、平台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渠道發布。
第十五條 申報平台的劇目要求聚集中國夢的時代主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擊巴她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較高藝術水準;要求集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統一,堅持真善美的藝術追求,富有藝術價值和審美價值,市場反響良好。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表、演出劇本、演出海報JPG格式及設計檔案PSD或AI格式、劇目演出視頻光碟、演出高清劇照、著作權聲明、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曾獲獎項的證明材料等。
(二)項目評審
第十七條 平台將組織專家對申報劇目、演出劇場進行評審。專家的選擇將採取迴避制度,避免與申報劇目製作有直接關係的專芝坑灶家參與評審。
第十八條 入圍劇目向社會公示後,由承辦機構按照申報內容統籌安排演出。入圍院團不得無故退出或更換演出劇目。
(三)項目演出
第十九條 演出應為公開售票的商業演出。擬設戲曲板塊(以京劇、崑曲、地方戲為主,占總場次的40%左右),話劇兒童劇板塊(占總場次的35%左右),綜合板塊(交響樂、歌劇、舞劇等,占總場次的25%)等。同時,每年根據不同主題設定精品劇目展演,以常規演出和集中展演相結合的方式,打造平台演出品牌。
第二十條 入圍劇目的演出場次不得在享有平台補貼的同時,參加其他展演類活動,或重複享有其他市級財政演出補貼。
第六章 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文化局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並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考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文化局將聘請第三方測評機構,對平台演出內容、劇場服務、運營宣傳、觀眾滿意度及資金使用等工作進行跟蹤調查並形成報告。根據報告提供數據,市文化局將督促承辦機構適時調整運營方案。
第二十三條 平台資金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和北京市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市文化局責令限期整改,同時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承辦機構要依據本辦法制訂平台每年運營的具體方案,並上報市文化局備案。同時,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及時向市文化局反饋項目實施及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參與平台實施的各相關單位要根據本辦法嚴格執行。凡違規者三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平台項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五章 項目申報、評審及演出
(一)項目申報
第十四條 平台項目秉承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全年持續劇目徵集。徵集公告通過北京文化熱線網站、平台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渠道發布。
第十五條 申報平台的劇目要求聚集中國夢的時代主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較高藝術水準;要求集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統一,堅持真善美的藝術追求,富有藝術價值和審美價值,市場反響良好。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表、演出劇本、演出海報JPG格式及設計檔案PSD或AI格式、劇目演出視頻光碟、演出高清劇照、著作權聲明、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曾獲獎項的證明材料等。
(二)項目評審
第十七條 平台將組織專家對申報劇目、演出劇場進行評審。專家的選擇將採取迴避制度,避免與申報劇目製作有直接關係的專家參與評審。
第十八條 入圍劇目向社會公示後,由承辦機構按照申報內容統籌安排演出。入圍院團不得無故退出或更換演出劇目。
(三)項目演出
第十九條 演出應為公開售票的商業演出。擬設戲曲板塊(以京劇、崑曲、地方戲為主,占總場次的40%左右),話劇兒童劇板塊(占總場次的35%左右),綜合板塊(交響樂、歌劇、舞劇等,占總場次的25%)等。同時,每年根據不同主題設定精品劇目展演,以常規演出和集中展演相結合的方式,打造平台演出品牌。
第二十條 入圍劇目的演出場次不得在享有平台補貼的同時,參加其他展演類活動,或重複享有其他市級財政演出補貼。
第六章 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文化局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並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考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文化局將聘請第三方測評機構,對平台演出內容、劇場服務、運營宣傳、觀眾滿意度及資金使用等工作進行跟蹤調查並形成報告。根據報告提供數據,市文化局將督促承辦機構適時調整運營方案。
第二十三條 平台資金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和北京市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市文化局責令限期整改,同時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承辦機構要依據本辦法制訂平台每年運營的具體方案,並上報市文化局備案。同時,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及時向市文化局反饋項目實施及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參與平台實施的各相關單位要根據本辦法嚴格執行。凡違規者三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平台項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