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營業性演出活動管理辦法

《貴陽市營業性演出活動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陽市營業性演出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營業性演出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營業性演出活動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205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83號
  • 生效日期:2001-01-16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83號
【發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2001-01-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83號)
《貴陽市營業性演出活動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孫日強
二00一年元月十六日
貴陽市營業性演出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營業性演出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對營業性演出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營業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組織者以獲取款、物或廣告效益為目的的演出活動,包括以下方式:
(一)售票或包場的;
(二)支付演出單位或個人演出費的;
(三)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的;
(四)有贊助或捐助的;
(五)以演出吸引顧客和觀眾,為其他經營活動服務的;
(六)以其他經營方式組織演出的。
本辦法所稱營業性演出的範圍包括音樂、戲劇、舞蹈、雜技、魔術、馬戲、曲藝、木偶、皮影、朗誦、服飾、民間文藝等文化藝術現場表演活動。
第三條營業性演出內容應當文明、健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禁止違法的演出活動,維護演出單位及演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貴陽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營業性演出活動的主管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權,負責本轄區內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監督管理。
公安、工商、稅務、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管理營業性演出活動。
第二章 申辦條件和審批程式
第五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營業性演出場所,個體演員從事營業性演出以及在職演員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營業性演出的,均須持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申辦《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申請人須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發證。
其中依照規定須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統一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審批。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許可權作出審批決定。
第六條申請設立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具備表演技能的演職人員;
(三)有固定的地址和與演出需要相適應的器材設備;
(四)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第七條申請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適合演出的場地、必需的器材設備和與之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安全設施、衛生條件符合標準;
(四)有必要的資金。
第八條演員個人(含個體演員和在職演員,下同)申請辦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演職員資格證件;
(三)身份證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函;在職演員應取得所在單位出具的介紹函。
第九條經批准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憑證向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國家核撥經費的文藝表演團體除外。
第十條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變更名稱、住址、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營業性演出單位或者個體演員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從事演出活動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三章 演出活動管理
第十一條禁止舉辦含有下列內容的演出活動:
(一)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社會穩定的;
(二)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宣傳淫穢、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四)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健康的;
(五)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招徠觀眾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外地藝術表演團體及演員個人來本市營業性演出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應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演出介紹函,到市、區、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業性演出登記手續。
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演出單位和演員個人,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業性演出登記手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演出單位和演員個人,由演出地的區、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業性演出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演出經紀機構在本市進行營業性組台演出,應持發放其演出證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演出介紹函,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業性演出登記手續。須報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上報。
第十四條辦理營業性演出審批手續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演出主題名稱;
(二)演出時間和場次;
(三)演出地點;
(四)主要演員和節目內容;
(五)演出票務安排;
(六)演出收支結算方式;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國外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演出單位或個人來本市進行營業性演出,須持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業性演出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本市營業性演出單位或個人赴外地演出,應當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介紹函;到國外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須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書、協定書等有關資料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報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邀請演員參加慶典、宣傳本單位或其產品等營業性組台演出活動,應當由演出經紀機構承辦,承辦單位須在演出日期前20日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採用贊助性廣告形式進行公益演出的,按前款規定經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廣告經營登記手續後,方可通過各種新聞媒介和其他形式發布演出廣告。
第十八條承辦單位應當對演出活動的總體安排、節目、廣告、票務、財務、稅務、安全等事項負責。
第十九條募捐義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開支外,必須全部交付受捐單位,主辦單位和演出人員不得從中提取報酬。組織社會福利性募捐演出,應當經市、區、縣(市)民政部門核准後,報市、區、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營業性演出場所不得為無《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員個人及未經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服務。
演出場所應當負責維護演出秩序,保障觀眾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員個人演出時,不得以假唱、假冒他人名義等虛假手段欺騙觀眾。
第二十二條營業性演出單位的負責人和經營管理人員須經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上崗培訓和考試。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營業性演出單位的,或者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從事營業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演出含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禁止的內容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業演出活動,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舉辦組台演出或者擅自邀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外國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活動,對參加演出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組織者,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假唱、假冒他人名義等手段弄虛作假,進行欺騙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對表演者個人給予警告,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一年內禁止參加營業性演出活動。
第二十七條營業性演出場所違反本辦法,擅自接納無《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組織的演出或者未經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活動,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營業性演出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演出秩序混亂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吞募捐演出收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責令主辦單位將違法所得送交受捐單位,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出經紀機構,擅自聘請未事先徵得其所在單位同意的人員或者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個人參加營業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受行政處罰累積三次以上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未經本單位同意擅自參加營業性演出的個人,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活動,依法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演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公安、工商、稅務、環保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文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侵犯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體演員、演出場所、演出經紀機構的合法權益或者在營業性演出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參與、包庇違法演出活動,由其所在部門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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