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常規審計即為正常的、定期的,一般的經濟責任審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責任常規審計
- 所屬學科:審計學
經濟責任常規審計即為正常的、定期的,一般的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常規審計即為正常的、定期的,一般的經濟責任審計。隨著審計對象的多元化,審計範圍的擴大化、審計內容的複雜化和審計質量的規範化,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特別是審計資源的緊缺與審計工作的需要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
經濟責任審計: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簡介 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之一就是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可靠,明確財產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責任。因此,從根本上看,任何一種審計都...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幹部任期內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審計,是對其有關經濟活動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的審計,是對領導幹部履職情況的一種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將審計監督引入幹部管理,既維護了財經法紀,促進了領導幹部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審計形式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就其組織...
《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是2020年中央軍委辦公廳印發的檔案。修訂情況 2004年11月,經中央軍委批准,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聯合頒布《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和機關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幹部,都要按規定接受審計。2014年10月,經...
經濟責任審計原則是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準則和行為規範。主要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除應遵循常規審計所遵循的依法審計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證審計原則;審幫結合的原則;科學性、重要性、經濟性的審計原則外,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權力和責任對應的原則。經濟責任和經濟權力有著嚴格的對應關係,有經濟權力就有經濟責任;...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幹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評判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及經營績效而制定的法規,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7 號公布,自2004年8月30日起...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領導幹部一定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發表的審計意見。方法 審計評價前應編制評價工作底稿,將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歸納、匯總,為審計評價作準備。1.定量評價 定量評價是以審計查證和取得的可靠數據與經濟責任目標(計畫)、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行業標準等...
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直屬高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和駐外教育機構參贊的管理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幹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
第五條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在離任前一年內已實施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或崗位性質和經濟責任較為簡單的被審計對象,可以按照《浙江省領導幹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辦法(試行)》(浙審責〔2006〕62號)的規定辦理交接,不再進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第六條 省水利廳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幹部...
記者在會上了解到,我國自1999年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以來,審計機關共對43萬多名領導幹部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其中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和中央企業領導人員150多名。劉家義介紹,十多年來,各級黨委和幹部管理監督部門參考審計結果,免職、降職和撤職1.6萬人;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全國共7600多名領導幹部因以權謀私等問題被移送...
本條例所稱經濟責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調任、免職、辭職、退休前,以及在企業改制、改組、兼併、出售、拍賣、破產時,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實行定期經濟責任審計,...
2012年2月3日,衛生部以衛規財發〔2012〕9號印發《衛生部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規定》分總則、組織協調、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法律責任、附則8章4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衛生部印發的《衛生部直屬單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試行)》(衛規...
第九條 兩辦《規定》第三條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
第一條為加強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評價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及經營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規範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國...
第二條 列入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範圍的領導幹部,是指省委、市委、縣(市、區)委管理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下同)。第三條 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
第二條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圍繞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地區財政收支工作目標或所在部門(單位)事業投入及發展情況,重點分清其在親自決定、主持、組織、指揮、參與的重大經濟活動或經濟事項中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第三條審計機關實施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原則上以...
《廣州市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是2005年發布的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有關審計規範以及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市、區、縣級市...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在於既要對被審計單位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工作進行全面評價,以決定對其的獎懲或去留;又可藉此項審計畫清經濟責任的界限,為繼任的領導幹部解除後顧之憂。由此可知,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最基本內容就是審查被審計單位領導人在任職期間其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有效情況。基本簡介 審計產生...
2017年7月26日,修訂後的《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以京國資發〔2017〕18號,自2017年7月26日起實施。辦法全文 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體系,有效防範經營風險,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加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力度,積極穩妥地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健康發展,隨縣發布了《隨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加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力度,...
《合肥工業大學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合肥工業大學。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幹部經濟責任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學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正確評價幹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幹部勤政廉政建設和加強幹部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縣級以下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正確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促進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增強經濟責任意識,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考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主要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領導幹部是指縣(特區、區)、鄉(鎮、...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是指縣本級管轄的各鎮(場、開發區、風景區)黨委、政府、政府組成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含黨組、黨工委、以下統稱黨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黨委、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幹部...
因此,從根本上看,任何一種審查都是經濟責任審查,也就是說,廣義的經濟責任審查包括一切審計。狹義的經濟責任審查,則是特指我國在近些年來出現的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查或者離任審查。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在履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法定職責的過程中,因對特定審計事項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和評價意見而承擔責任或損失的可能性。例如,被審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不符合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特徵,審計人員卻認為具有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出具了肯定性意見;或者被審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為進一步規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下簡稱審計結果)的運用,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加強領導幹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基本定義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託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鑑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
工業和信息化部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為了完善權力制約機制,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和管理,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自2009年11月25日起施行。辦法發布 為了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南昌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是1999年5月27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檔案內容 1999年5月27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1999年7月14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