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查是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經濟責任審查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或者兌現承包契約等提供參考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責任審查
- 出處:現代經濟學新釋
經濟責任審查是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經濟責任審查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或者兌現承包契約等提供參考依據。
經濟責任審查是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經濟責任審查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
事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對其進行的審計。在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中,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領導幹部或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以檢查機關的財務收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差錯或舞弊行為,督促責任人正確履行經濟責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防患於未然,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幹部任期內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審計,是對其有關經濟活動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的審計,是對領導幹部履職情況的一種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將審計監督引入幹部管理,既維護了財經法紀,促進了領導幹部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審計形式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就其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浙江省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浙江省水利廳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31日由浙江省水利廳以浙水財〔2011〕49號印發。《辦法》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
《合肥工業大學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合肥工業大學。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幹部經濟責任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學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正確評價幹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幹部勤政廉政建設和加強幹部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縣級以下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銀川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管理辦法》是銀川市實施的辦法。銀川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評價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及經營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黨政主要領導...
《徐州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是在徐州市施行的條例。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履行任期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其經營業績,完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經濟責任常規審計即為正常的、定期的,一般的經濟責任審計。隨著審計對象的多元化,審計範圍的擴大化、審計內容的複雜化和審計質量的規範化,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特別是審計資源的緊缺與審計工作的需要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整合審計資源,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效率、山西省晉城市審計局緊緊抓住“常規...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幹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鄉鎮經濟責任審計 鄉鎮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面比較廣,黨政領導的經濟責任也是全方位的,如何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審計來客觀、公平評價鄉鎮的經濟責任。
《萍鄉市政府系統主要負責人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2003年萍鄉市政府發布的檔案。檔案發布 為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和完善我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由事後向事前、事中監督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任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是指縣本級管轄的各鎮(場、開發區、風景區)黨委、政府、政府組成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含黨組、黨工委、以下統稱黨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黨委、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幹部...
2016年3月24日,教育部以教財〔2016〕2號印發《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組織領導、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評價、審計報告、審計結果運用、附則9章45條,由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檔案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通知 教財...
《廣州市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是2005年發布的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有關審計規範以及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市、區、縣級市...
第四十一條 承辦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社會審計組織提交的審計報告,應當對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並對提交的審計報告真實性、客觀性承擔相應責任。第四十二條 承辦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社會審計組織提交審計報告前,報國資委審核。國資委審定的內容主要包括: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審計評價是否適當...
《南昌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是1999年5月27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檔案內容 1999年5月27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1999年7月14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經濟責任審計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方法是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所采 取的審計方法。
2012年2月3日,衛生部以衛規財發〔2012〕9號印發《衛生部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規定》分總則、組織協調、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法律責任、附則8章4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衛生部印發的《衛生部直屬單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試行)》(衛規...
2017年7月26日,修訂後的《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以京國資發〔2017〕18號,自2017年7月26日起實施。辦法全文 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體系,有效防範經營風險,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九)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十一)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審計機關要在審計基礎上,審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和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審查領導幹部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幹部廉政規定...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結果,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領導幹部一定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發表的審計意見。方法 審計評價前應編制評價工作底稿,將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歸納、匯總,為審計評價作準備。1.定量評價 定量評價是以審計查證和取得的可靠數據與經濟責任目標(計畫)、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行業標準等...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關工作制度和業務規範,組織審計人員業務培訓,規範審計行為;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當客觀公正,保守秘密,並遵守審計迴避制度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審計機關提交的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領導幹部的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
為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加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力度,積極穩妥地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健康發展,隨縣發布了《隨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加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力度,...
為進一步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正確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促進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增強經濟責任意識,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考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主要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領導幹部是指縣(特區、區)、鄉(鎮、...
第九條 兩辦《規定》第三條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
境外企業經濟責任審計 境外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境外中資企業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一條 為加強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關於將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的意見》(審經責發〔2004〕65號)和《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等有關規定,並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9〕20號),結合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由於審計人員本身的失誤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結論不實,對被審責任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做出不恰當評價的風險。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除具有一般審計風險外 ,還具有審計風險成因的獨特性。這是由審計對象的複雜性決定的。首先,經濟責任審計“審事議人” ,既要審查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