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監督職能

經濟監督職能指通過審計對經濟活動運行的正確與否,所發揮的監察和督導功能。它主要反映在國家審計方面。《審計條例》規定,審計機關對本級政府各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國家金融機構、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國家資產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它表明,審計是一種綜合經濟監督活動。它不僅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而且對其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它不僅對一般被審單位進行審計監督,而且對財政、稅務、銀行、工商、物價等專業監督部門也進行審計監督。反映了審計的最首要、最基本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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