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立法研究

經濟特區立法研究

本書從經濟特區立法的性質、歷程和作用切入,對其發展歷程進行階段劃分,對經濟特區雙重立法權的協調進行分析,指出其改進的路徑;檢視先行經濟特區立法的程式,分析其在立項、修改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的建議。

基本介紹

  • 書名:經濟特區立法研究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4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11852807
  • 作者:許佩華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21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經濟特區立法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許佩華,吉林大學法學博士,廣東財經大學MBA碩士生導師。2009年以後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任職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等。長期關注國家法治建設。

圖書目錄

第1章 緒言
1.1 研究背景
1.2 問題的提出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2章 經濟特區立法的性質、歷程與作用
2.1 經濟特區立法的性質
2.1.1 經濟特區立法的概念
2.1.2 經濟特區立法的特徵
2.1.3 經濟特區立法與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2.1.4 經濟特區立法與特別行政區立法
2.2 經濟特區立法的歷程
2.2.1 奠基、探索階段
2.2.2 授權立法階段
2.2.3 雙重立法權階段
2.3 經濟特區立法的作用
2.3.1 經濟特區立法對國家法治建設的積極意義
2.3.2 經濟特區立法對經濟特區改革發展的作用
第3章 經濟特區立法權的配置
3.1 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權
3.1.1 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權的來源
3.1.2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權的必要性
3.1.3 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權的許可權範圍
3.1.4 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權的行使原則
3.2 經濟特區的職權立法權
3.2.1 我國地方立法權的法律淵源
3.2.2 經濟特區職權立法權的基本特徵
3.2.3 經濟特區職權立法權的許可權範圍
3.2.4 經濟特區職權立法權的行使原則
3.3 經濟特區雙重立法權的協調
3.3.1 授權經濟特區立法的主體資格問題
3.3.2 經濟特區政府規章的效力問題
3.3.3“雙重立法權”的並存
第4章 經濟特區立法程式的完善
4.1 經濟特區立法程式的現狀分析
4.1.1 各經濟特區立法程式的相關法規梳理
4.1.2經濟特區立法的基本程式
4.2 經濟特區立法程式的問題檢視
4.2.1 立法規劃存在的問題
4.2.2 法案起草存在的問題
4.2.3 法案審議存在的問題
4.2.4 法案表決存在的問題
4.3 經濟特區立法程式的完善建議
4.3.1 增強立法機關主導性,淡化行政主導立法的痕跡
4.3.2 構建完善的調研製度,強化立法中的實體性論證
4.3.3 建立統一的起草制度,努力提高法規草案的質量
4.3.4 進一步完善聽證制度,保證公眾參與的渠道暢通
4.3.5 完善現行的審議制度,提升審議的質量和效率
4.3.6 改進現行的表決制度,促進表決機制的合理最佳化
第5章 經濟特區立法質量的提高
5.1 經濟特區立法質量的現狀評估
5.1.1 經濟特區立法質量評價標準體系
5.1.2 影響經濟特區立法質量的因素
5.1.3 我國經濟特區立法的質量現狀
5.2 經濟特區立法質量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5.2.1 存在的主要問題
5.2.2 問題形成的原因
5.3 提高經濟特區立法質量的對策建議
5.3.1 創新立法觀念
5.3.2 完善立法程式
5.3.3 提高人員素質
5.3.4 提升立法技術
5.3.5 完善立法監督
第6章 經濟特區立法的適用
6.1 經濟特區立法的法律位階
6.1.1 法律位階及其判斷
6.1.2 經濟特區職權立法的法律位階
6.1.3 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的法律位階
6.2 經濟特區立法適用的現狀和基本原則
6.2.1 經濟特區立法適用的現狀
6.2.2 經濟特區立法適用的基本原則
6.3 經濟特區立法適用中的法律衝突及其解決
6.3.1 法律衝突的表現
6.3.2 引起法律衝突的原因
6.3.3 解決衝突的途徑和方法
第7章 結束語:經濟特區立法發展前瞻
7.1 堅持現有立法體制和法律體系
7.2 推進經濟特區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
7.3 強化特區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
7.4在立法內容上要突出“特”字
7.5 加強特區立法調研,借鑑先進立法經驗
附錄:經濟特區立法的相關規定
一、立法法及其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通知
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立法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所屬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國務院提請審議授權深圳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的議案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三、經濟特區及其所在省、市相關立法規定
(一)廣東省各經濟特區及其所在市相關立法規定
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規規定
汕頭市立法條例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條例
(二)海南經濟特區及其所在省相關立法規定
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備案規章的規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法規起草和省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三)廈門經濟特區及其所在市相關立法規定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廈門市政府立法聽證程式試行辦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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