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歷史概論 羅納德·科斯教授是法律經濟學初創時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法律經濟學的學科創始人之一,其1960年的
經典之作 《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是法律經濟學學科創立的里程碑。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通過對
外部性 問題獨闢蹊徑的分析,得出結論:當
交易費用 為零時,不同的
產權界定 將不會影響
資源配置 的結果;反之,當交易費用不為零時,不同的產權界定會導致出現不同的資源配置結果。這就是著名的“
科斯定理 ”。
此外,在法律經濟學的初創時期,還有兩位非常重要的代表人物,一位是
阿門·阿爾奇安 ,另一位是
圭多·卡拉布雷西 。阿爾奇安在1961年發表了《關於產權經濟學》一文,運用
效用理論 和最大化
方法研究 了
產權制度 問題;卡拉布雷西則在同一年發表了《關於風險分配和侵權法的思考》一文,從經濟學的視角比較系統地研究了侵權的法律問題。
理察·A·波斯納 教授曾在80年代後期對法律經濟學運動作出過分析和評價,但是,他當時的分析主要是針對有關對於法律經濟學運動的不同意見展開的。事實上,法律經濟學運動的發展過程中,確實也一直存在著不同的意見和觀點分歧。
初創時期 從早期的
古典經濟學家 亞當·斯密 到李嘉圖,從
德國歷史學派 的
羅雪爾 到美國制度學派的
康芒斯 ,毫無例外地都在經濟研究中涉及社會
法律制度 問題。此後,隨著20世紀20—30年代
新古典經濟學 主導地位 的確立,社會制度問題被視為資源配置問題的既定前提擱置在一旁,作為社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問題,在經濟學研究中逐漸被冷落。可是,由於在19世紀下半葉大量
壟斷組織 的產生和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的出現,導致了相關國家反壟斷法律的陸續頒布和政府在
公共事業 領域的干預及管制的擴張,因此,與反壟斷法律和公共事業管制有關的法律方面的經濟研究,仍然在進行。
20世紀50年代後期至整個60年代,是法律經濟學的初創時期。
芝加哥大學 教授、
芝加哥經濟學派 重要人物亞倫·戴雷科特在1958年創辦了影響深遠的《法律經濟學期刊》(The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由
芝加哥大學出版社 印發,並和
芝加哥 大學教授、芝加哥經濟學派代表人物之一
羅納德·科斯 一起擔任主編。科斯於1960年在該期刊上發表了《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一文,標誌著法律經濟學的問世。由於上述有關人和事都發生在美國
芝加哥大學 法學院,所以,可以認為,芝加哥大學是法律經濟學運動的直接源頭。
《法律經濟學期刊》(芝加哥大學出版社)
在法律經濟學的整個初創時期,法律經濟學還不是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法律經濟學運動融合在整個
新自由主義經濟學 運動和“
經濟學帝國主義 ”擴張運動中。從
非主流 的角度來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發展在當時呈現出一種“一體兩翼”的發展格局。所謂“一體”是指以科斯為代表的產權
經濟學理論 及以
交易費用理論 為基礎的新制度主義經濟學;所謂“兩翼”是指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博士
詹姆斯·布坎南 為代表的公共選擇理論和芝加哥大學教授
加里·貝克爾 為代表的非市場
行為經濟學 研究。後兩者並不直接以法律經濟學研究為目標。
蓬勃發展時期 法律經濟學在70—80年代經歷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時期。在這個時期中湧現出許多優秀的代表人物與研究成果,例如:
理察·A·波斯納 與《
法律的經濟分析 》(1973年),沃納·Z·赫希與《法和經濟學》(1979年),A·米契爾·波林斯基與《
法和經濟學導論 》(1983年),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與《法和經濟學》(1988年)。同一時期,有關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機構和學術刊物也紛紛問世,例如:美國愛默里大學的“法和經濟學研究中心”和《法律經濟學》雜誌、
邁阿密大學 的“法和經濟學研究中心”和《法與政治經濟學雜誌》、
華盛頓大學 的《法和經濟學研究》雜誌以及在紐約出版的《法和經濟學國際評論》;在英國也成立了“工業法研究會”等機構,僅
牛津大學 就出版了《工業法雜誌》和《法學、經濟學與組織研究雜誌》。此外,一些著名的大學,例如
哈佛大學 、
芝加哥大學 、
史丹福大學 、
加州大學 伯克利
分校 、
牛津大學 、
約克大學 、
多倫多大學 等,紛紛在法學院、經濟學院(系)開設法律經濟學課程。一些
著名大學 的老牌法學雜誌,例如《
哈佛法學評論 》、《耶魯法學評論》、《哥倫比亞法學評論》、《多倫多大學法律雜誌》等,也開始紛紛重視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刊登有關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成果。這一時期,法律經濟學由於自身的不斷成長,已經開始逐漸從新制度經濟學中獨立出來,成為一門具有比較完善的
理論體系 的相對獨立的
新興學科 。
法律經濟學
在法律經濟學的蓬勃發展時期,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
理察·A·波斯納 教授是最為傑出的一位代表人物,他的著作《
法律的經濟分析 》是一部類似於法律經濟學“
百科全書 ”的
經典作品 ,這部著作在1973年的出版,標誌著法律經濟學完整的理論體系的建立。同一時期,隨著法律經濟學理論研究的不斷擴展和深入,法律經濟學對立法和
司法實踐 的影響也在不斷擴大。例如,美國總統里根在1981年任命了波斯納、博克和溫特3位在法律經濟學方面頗有造詣的法學家為
美國聯邦抗訴法院 法官;同年,還通過並頒布了12291號總統令,要求所有新制定
政府規章 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標準。
九十年代及以後 進入90年代以後,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似乎進入了一個比較平和的發展時期,沒有出現新一代的“領軍人物”,也沒有出現具有明顯“突破性”的新論著,研究領域中具有權威性的文獻基本上仍是70—80年代出版,並在90年代經過完善、補充、修訂的新版著作。在一些重要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許多論文所做的工作大多是對已有論題的深入挖掘。例如,在2000年春季號的《法律經濟學期刊》上,用極大的篇幅刊登了科斯、弗利蘭德、卡萊因等人的一組文章(共5篇),反思12年前由阿爾欽等人提出的有關費希爾兄弟車輛製造公司與
通用汽車公司 在1926年的兼併故事,以及相關的
資產專用性 、
長期契約 與“套牢”(Hold-up)的關係問題。但是,進一步的觀察仍然可以發現,9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還是呈現出一些值得注意的變化,這些變化可能預示著法律經濟學運動在新世紀中的
發展趨勢 。
9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顯示出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經濟哲學 ”的色彩有所突出,一些學者試圖將經濟學、
法學 、哲學三者結合起來研究,使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擴展到更具根本意義的法律制度框架方面,從而推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經濟法理學”(Economic Jurisprudence)運動。從文獻來看,在法律經濟學研究領域擴展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學術傾向。
學科性質 從學科研究的性質來看,法律經濟學已明確將自己定位是一門“用經濟學闡述法律問題”的學科。用波斯納的話來說,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
制度分析 ”的學科。具體地說,法律經濟學採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
法律關係 以及不同
法律規則 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僅在於“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根據尼古拉斯·麥考羅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義,“法和經濟學是一門運用經濟理論(主要是
個體經濟學 及其
福利經濟學 的基本概念)來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運作以及法律與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經濟影響的學科。”
法律經濟學
研究範圍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範圍來看,法律經濟學對法律制度問題的研究基本上覆蓋了整個法律領域,包括民事、刑事和
行政程式 ;懲罰理論及其實踐、立法和管制的理論及其實踐;
法律的實施 和司法管理實踐;以及憲法、
海事法 、
法理學 等各個方面。但是,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是“
普通法 的中心內容――財產、契約和侵權”。按照波斯納的說法,經濟學家以前對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在
反托拉斯法 和政府對經濟實行公開管制的領域,而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則轉向了“並不公開管制的法律領域”。
研究方法 從法律經濟學的
研究方法 來看,法律經濟學是以“
個人理性 ”及相應的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作為其研究方法基礎,以經濟學的“效率”作為核心衡量標準,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為
基本分析 工具,來進行法律問題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儘管並非所有的研究者對法和經濟學的
研究視角 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
新古典主義經濟學 的分析方法――包括
經濟理論 與計量分析工具――構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
經濟分析 的基本特徵。”這一點,甚至連法律經濟學中的非主流學派的學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麥樂怡就一針見血地說,“法律的經濟分析通過對
法律規則 (Doctrine)進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
經濟效率 分析,使我們可以就
法律實施 的結果得出結論,並對特定的法律安排的
社會價值 作出評價”。
對研究的全過程系統的反思和綜合性的研究
對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全過程進行比較系統的反思和綜合性的研究 。麥克羅和曼德姆在《
經濟學與法律:從波斯納到後現代主義 》一書中明確指出,法和經濟學的研究並非是一個一致性的運動,而是不同學術傳統並存的研究過程,其中有些研究具有
互補性 ,有些研究則是
競爭性 的,或者說,是具有衝突對立性質的。因此,很有必要對法和經濟學運動中發展起來的主要
學術流派 ,包括芝加哥法和經濟學學派、
公共選擇學派 、制度主義與
新制度主義 的法和經濟學學派、現代
共和主義 和批判法學研究等學派,進行比較與綜合研究,從而能夠判斷究竟那一些學派的思想能夠真正成為當代法理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進行變革與突破、反思學科性質的定位
對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進行變革與突破,重新反思法律經濟學的學科性質定位問題 。麥樂怡在《
法與經濟學 》一書中明確指出,“法與經濟學”與“法律的經濟分析”是既有聯繫,又有相當程度不同的學科,兩者應該加以區分。“法律的經濟分析”只是在新古典主義的
經濟模式 中研究既定社會制度中的法律問題,而“法與經濟學”的研究應注重
經濟哲學 、
政治哲學 與
法律哲學 的相互關係,分析和評估可供選擇的多種
社會模式 ,研究和探索選擇各種不同社會模式的法律制度與
經濟關係 的後果。由此可見,麥樂怡的觀點實際上對由新古典主義支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在法律經濟學研究領域中所占據的統治地位提出了挑戰,試圖突破法律經濟學研究中“法律的經濟分析”這種狹窄的研究架構,將更多具有
意識形態 內容的研究納入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發展出一種“新的思考法學和經濟學的方法”。按照這一觀點,在“經濟法理學”的研究中,不僅要涉及保守主義法學、批判主義法學、自由主義法學、古典自由主義法學、自由意志者法學,還應該包括
新馬克思主義 及左派共產主義關於法與經濟學的理論。
主要特徵 具體地說,與傳統的法學研究相比較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主要具有下文的幾點特徵。
法律經濟學是以
方法論個人主義 的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
行為研究 的基礎之上,
分析研究 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
集體行為 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實質上是研究
理性選擇 行為模式 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一種以人的理性
全面發展 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由於方法論個人主義同樣也是
古典經濟學 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並且在“
邊際革命 ”興起後的
新古典主義經濟學 的發展過程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以
方法論個人主義 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時,同時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
機會成本 ”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
均衡分析 ”、“
邊際分析 ”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闡述運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理由時指出:“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後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據此,“我們認為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類的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
法律規則 的反應行為的
基本範疇 ”。
法律經濟學
在法律經濟學運動的非主流學派中,對應於重新反思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領域和學科性質定位的觀點,一些學者提出了以比較分析為主的研究方法。按照這一觀點,法律經濟學應該通過圍繞各種“公平”
社會模式 的政治和經濟譜系來對比和分析不同的社會制度中的法律安排。麥樂怡曾明確指出:“作為一種比較意義上的研究,
法與經濟 學提供了一種將法律制度視為一種特定的政治理念的反映的研究機會,各種各樣的意識形態價值觀可以不加修飾地置於現行法律制度中加以比較。”同時,麥樂怡也特彆強調,“在法與經濟學的
比較研究 中,
經濟哲學 應是人們
批判性 分析法律、政治、社會的重心,分析應集中在特定
政治環境 中法與經濟的關係,……,這種研究方法注重評估法律制度是如何與經濟哲學有內在聯繫的”。強調比較分析研究方法的學者,並不
完全否定 新古典主義經濟學 理論與分析方法在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運用,但是,他們強調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應該“用有限度的
經濟方法 分析法律”,使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更見哲理和人性”。
發展趨勢 綜上所述,從9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運動越來越明顯地呈現出兩種不同的學術傾向;一是主流學派的“法律的經濟分析”,這一發展趨勢主要受制於
新古典主義經濟學 的研究方法在法律經濟學研究中的進一步擴展和加深運用,取決於“形式化”、“模型化”在研究具體法律經濟學問題中所發揮的作用,這可能是一個十分艱難曲折的進程;二是非主流學派的“法律的
經濟哲學 分析”,這一發展趨勢主要受制其研究方法和分析結論在多大程度上能顯示出超過“法律的經濟分析”;並且,由於這一發展趨勢並不完全排斥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方法,它還面臨著如何在研究領域的範圍和研究方法方面與“法律的經濟分析”相互協調的問題,以避免理論研究和套用研究的“兩張皮”,削弱了理論的解釋能力。從研究狀況來看,至少在21世紀初期,法律經濟學運動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仍取決於主流學派的發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