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中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暫行辦法

《綏中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暫行辦法》是綏中縣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中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暫行辦法
  • 適應地:遼寧綏中
  • 章節:共八章
  • 生效時間:2008年1月1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在家庭(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的基礎上實行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費統籌的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凡具有綏中縣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口且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國小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少年兒童和其他非農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起步和統籌兼顧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則;堅持充分尊重民眾意願,家庭(個人)參保自願原則;堅持家庭(個人)繳費為主與政府適當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統籌安排,注重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平衡銜接的原則。
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根據不同人群的參保條件及醫療消費需求,制定不同的繳費、補助及待遇標準。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六條綏中縣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作為我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經辦機構,城鎮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代辦單位,負責組織城鎮居民參保的宣傳動員、申報登記和變更手續等工作。
第七條申請參保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參保申報手續,同一戶口簿內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須全員申報參保,經縣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覆核後制發《醫療保險卡》。
第八條新生兒在出生3個月內,由父母持新生兒戶口簿到戶籍所在街道社區的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參保手續,在同一結算年度內,繳費額不變。
第三章醫保籌資
第九條參保居民各年齡段人員繳費標準:
(一)未成年居民(18周歲以下,年齡計算以自然年為單位,下同),以上年度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0.8%的比例繳納;
(二)成年居民,以上年度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3%的比例繳納;
(三)參保城鎮居民(不含低保居民)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要繳納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8元,其他城鎮居民每人每年36元。
第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對屬於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及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政府要給予重點補助。
第十一條參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的財政補助金,按實際參保人員名冊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財政部門按季度將補貼資金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醫療保障水平的變化及醫療保險費的收支情況適時進行調整。需調整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縣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征繳,財政部門設專戶管理。征繳的醫療保險費納入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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