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訴訟程式規範

統一訴訟程式規範,是指規定在國際條約中的有關訴訟程式問題的法律規範。通過國際條約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式規範,旨在使得因各國訴訟程式規範的差異而產生的複雜問題儘量減少,從而便於法院的審理活動。從19世紀起,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美洲國家間組織、歐洲共和體組織、聯合國有關機構先後制定了近40個這類性質的多邊條約,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目前的統一程式規範只涉及法院對涉外案件的管轄權的一般原則、訴訟當事人償付訴訟費用、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執行的問題,而不包括締約國專屬管轄權問題及法院審理案件的具體程式問題。

同時,有關統一訴訟程式以多邊條約參加國少、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附加許多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條件,這就限制了統一訴訟程式規範的作用。就中國而言,統一訴訟程式規範表現在專門的有關訴訟程式的多邊公約中(如1991年3月2曰批准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也反映在雙邊司法互助協助中。另外,中國參加或締結的綜合性多邊公約中也包含有統一訴訟程式規範(如1969《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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