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衝突規範,是指國際條約中規定的各締約國調整某一類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共同適用的同一種衝突規範。各國之間不僅存在實體規範的衝突,而且也存在衝突規範的衝突。1845年美國國際私法學者施托里最先提出統一各國衝突法問題,而最先將這一願望付諸實踐的是義大利的國際私法學者孟西尼。義大利政府根據他的倡議於1874年和1881年先後兩次召開討論統一國際私法問題的國際會議,但未獲任何結果。在荷蘭國際私法學者的倡議下,荷蘭政府於1893年召開了統一國際私法的第一次海牙會議,有歐洲大陸十幾個國家代表參加。美洲國家於1878年召開了利馬會議,1880年又召開了蒙得維的亞會議。
1889年美洲國家間關於國際民法、國際商法和國際訴訟法等問題的蒙得維的亞公約,是世界上最早的統一衝突法區域性條約。隨著國際統一衝突法運動的發展。有關統一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程式的國際公約越來越多。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自1893年到1987年,先後制定了31個公約。美洲國家通過以《巴斯塔曼特法典》為代表的一系列統一衝突法規範的條約。此外,斯堪的納維亞國家、歐洲共同體國家也締結了一些有關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程式的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