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

201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2〕7號印發《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意見》分正確認識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條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原則、正確運用證據規則、正確運用法律適用方法、正確運用法律解釋方法、正確運用利益衡量方法、強化訴訟程式規範、強化審判組織規範、強化裁判文書規範、強化審判管理、合理規範審級監督、加強司法解釋、加強案例指導、不斷統一裁判標準、加強法官職業保障、防止權力濫用1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
  • 主管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法發:〔2012〕7號
  • 發布時間: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標誌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實施進入了一個新階段,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法制統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責任更加重大。我國正處在重要的社會轉型期,審判工作中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加之,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民族多樣性等諸多因素,造成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強化法律統一適用的同時,正確運用司法政策,規範行使自由裁量權,充分發揮自由裁量權在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現就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正確認識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確司法理念,運用科學方法,對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程式處理等問題進行分析和判斷,並最終作出依法有據、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權力。
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條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下列情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
(一)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裁量的;(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從幾種法定情形中選擇其一進行裁量,或者在法定的範圍、幅度內進行裁量的;(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需要對法律精神、規則或者條文進行闡釋的;(四)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需要對證據規則進行闡釋或者對案件涉及的爭議事實進行裁量認定的;(五)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其他情形。
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原則。(一)合法原則。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定程式和正確裁判方法,符合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理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權。不能違反法律明確、具體的規定。(二)合理原則。要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出發,充分考慮公共政策、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社會公眾的認同度等因素,堅持正確的裁判理念,努力增強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確保裁判結果符合社會發展方向。(三)公正原則。要秉持司法良知,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並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除干擾,保持中立,避免偏頗。注重裁量結果與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普遍理解的契合性,確保裁判結果符合司法公平正義的要求。(四)審慎原則。要嚴把案件事實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在充分理解法律精神、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審慎衡量、仔細求證,同時注意司法行為的適當性和必要性,努力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正確運用證據規則。行使自由裁量權,要正確運用證據規則,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利查明事實和程式正當的角度,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全面、客觀、準確認定證據的證明力,嚴格依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努力實現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統一。
五、正確運用法律適用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要處理好上位法與下位法、新法與舊法、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正確選擇所應適用的法律;難以確定如何適用法律的,應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報請有關機關裁決,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對同一事項同一法律存在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的,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要正確把握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除明確列舉之外的概括性條款規定,確保適用結果符合立法原意。
六、正確運用法律解釋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要結合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法律原則、國家政策、司法政策等因素,綜合運用各種解釋方法,對法律條文作出最能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最具現實合理性的解釋。
七、正確運用利益衡量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要綜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種利益關係,對相互衝突的權利或利益進行權衡與取捨,正確處理好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人身利益與財產利益、生存利益與商業利益的關係,保護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努力實現利益最大化、損害最小化。
八、強化訴訟程式規範。行使自由裁量權,要嚴格依照程式法的規定,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對可能影響當事人實體性權利或程式性權利的自由裁量事項,應將其作為案件爭議焦點,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要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式,將量刑納入庭審過程;要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並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向當事人釋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依據、考量因素等事項。
九、強化審判組織規範。要進一步強化合議庭審判職責,確保全體成員對案件審理、評議、裁判過程的平等參與,充分發揮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集體把關機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涉及對法律條文的闡釋、對不確定概念的理解、對證據規則的把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當事人重大實體性權利或程式性權利事項,且有重大爭議的,可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
十、強化裁判文書規範。要加強裁判文書中對案件事實認定理由的論證,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知悉法院對證據材料的認定及採信理由。要公開援引和適用的法律條文,並結合案件事實闡明法律適用的理由,充分論述自由裁量結果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十一、強化審判管理。要加強院長、庭長對審判活動的管理。要將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納入案件質量評查範圍,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完善評查標準。對自由裁量內容不合法、違反法定程式、結果顯失公正以及其他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形,要結合審判質量考核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裁判確有錯誤,符合再審條件的,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
十二、合理規範審級監督。要正確處理依法改判與維護司法裁判穩定性的關係,不斷總結和規範二審、再審糾錯原則,努力實現裁判標準的統一。下級人民法院依法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裁判結果,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維持;下級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明顯不當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撤銷或變更;原審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顯著不當的,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式予以撤銷或變更。
十三、加強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要針對審判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開展有針對性的司法調研。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政策,細化立法中的原則性條款和幅度過寬條款,規範選擇性條款和授權條款,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要進一步提高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質量,及時清理已過時或與新法產生衝突的司法解釋,避免引起歧義或規則衝突。
十四、加強案例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收集、整理涉及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典型案例,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中,要有針對性地篩選出在訴訟程式展開、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中涉及自由裁量事項的案例,對考量因素和裁量標準進行類型化。上級人民法院要及時掌握轄區內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情況,不斷總結審判經驗,提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質量。
十五、不斷統一裁判標準。各級人民法院內部對同一類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要嚴格、準確適用法律、司法解釋,參照指導性案例,努力做到類似案件類似處理。下級人民法院對所審理的案件,認為存在需要統一裁量標準的,要書面報告上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不同人民法院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存在明顯不同裁量標準的,要及時將情況逐級上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予以協調解決。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涉及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新型、疑難問題的,要逐級書面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十六、加強法官職業保障。要嚴格執行憲法、法官法的規定,增強法官職業榮譽感,保障法官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要大力建設學習型法院,全面提升司法能力。要加強法制宣傳,引導社會和公眾正確認識自由裁量權在司法審判中的必要性、正當性,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對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認同程度。
十七、防止權力濫用。要進一步拓展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自覺接受人大、政協、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要深入開展廉潔司法教育,建立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和防止利益衝突等制度規定,積極推進人民法院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切實加強對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對濫用自由裁量權並構成違紀違法的人員,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紀律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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