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紹興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紹興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於2020年7月30日由紹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紹興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0/9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監督,其具體職責為:
(一)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
(二)協調、監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大事項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三)審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
(四)檢查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信息共享機制、執法協作機制、應急救援機制、道路交通影響評價制度以及相關考核制度的落實情況;
(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應急救援等部門編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議事協調機構審查,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應當包括文明交通行為提升、駕駛資格培訓和駕駛技能提升、車輛安全性改善、道路通行條件改善、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交通安全執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和科技套用、交通事故應急保障以及救助體系、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機制等內容。
第五條 規劃建設交通流量集中、對區域交通有較大影響的下列項目,應當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
(一)交通樞紐、物流倉儲中心、大型商業建築和專業市場;
(二)醫院、學校、影劇院、體育會展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大型居住區;
(四)對區域交通有較大影響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所稱大型商業建築和專業市場、大型居住區的具體執行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對上述規劃建設項目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道路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或者擬定出讓用地規劃條件的依據;需要編制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的,道路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作為其中的專門章節。經評價認為規劃建設項目對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響又無法消除的,不予立項。
第六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實時監測、調控道路交通流量,及時發布交通事故、道路施工維修、交通擁堵點段等路況信息,引導交通出行,疏解交通擁堵。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門定期排查道路堵段堵點、事故多發點段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定情況,提出交通最佳化方案、任務清單和責任單位,及時實施整改。
對連線省級以上工業園區以及物流園區的主要道路設定貨運車輛禁令性標誌、標線的,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公開聽證,並在設定禁令性標誌、標線五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新建、改建道路時,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防撞護欄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與道路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信號燈以及相關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管理和養護,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防撞護欄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和養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制度,落實養護單位,細化養護責任,強化日常監管,保持交通安全設施正常運行。
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防撞護欄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發生損毀、滅失的,有關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養護單位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無法立即修復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確定修復期限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定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採取臨時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養護單位。
第八條 道路上空、路側以及隔離帶上的管線、宣傳牌(欄)、橫幅、樹木等,應當與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不得妨礙安全視距和影響通行。
管線建設、宣傳牌(欄)和橫幅設定、樹木種植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且需要依法審批的,相關審批部門應當主動徵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管線產權單位,宣傳牌(欄)、橫幅設定單位以及園林綠化養護單位應當定期巡查,對出現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道路安全通行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排除妨礙。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排除妨礙;拒不履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停車需求,加強停車場(庫)的建設和管理,採取土地要素保障等措施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停車場(庫)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建立停車泊位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停車引導、智慧型收費系統建設,提高停車泊位利用效率。
第十條 旅遊客車、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保持行駛記錄儀的正常運行。
旅遊客車、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車輛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發現車輛行駛記錄儀運行異常等情況,應當及時修復。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督促上述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落實動態監控責任。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安全營運狀況,有計畫推進危險貨物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安裝轉向可視系統或者補盲鏡、倒車及轉彎語音提示器、防捲入防護裝置等安全設備。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對非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旅遊客車、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車輛排查機制,及時排查車輛在本市營運、危險貨物裝載等信息,實行信息共享。發現車輛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督促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立即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由主要負責人負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並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預防和糾正車輛超速、超載、超員或者駕駛人疲勞駕駛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三)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學習制度,每月對所屬營運車輛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
(四)聘用駕駛人駕駛營運車輛的,應當查驗其駕駛資格、從業資格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情況;
(五)督促駕駛人及時處理交通事故,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身放置、貼上凸出車身外廓,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
(二)有吸菸、飲食、以手持方式使用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行駛的行為;
(三)在有方向指示信號燈並設定待行區的交叉路口,未按照提示信號依次進入待行區;
(四)非準許的車輛在公交專用時段內駛入公交專用車道。
駕駛家庭乘用車搭乘四周歲以下或者身高低於1米的兒童,應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百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
第十四條 公共汽車行駛過程中,乘客不得實施辱罵、恐嚇、拉拽、毆打駕駛人,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作裝置,或者其他妨礙安全行駛的行為。
公共汽車行駛過程中,駕駛人應當避免與乘客發生紛爭;發生前款規定情形時,駕駛人應當採取及時停車等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危險發生。
乘客有權對妨礙公共汽車安全行駛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
第十五條 禁止行人和下列車輛進入城市快速路:
(一)非機動車;
(二)拖拉機;
(三)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
(四)城市快速路交通標誌禁止通行的其他車輛。
車輛在城市快速路上發生故障難以移動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警示燈光、設定警告標誌,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緊急停車帶或者應急車道內,並立即報警。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或者第四項規定,駕駛車輛進入城市快速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急救、清障救援等聯動機制,協調各方救援力量,加強傷員急救專業人員、急救設備以及道路清障設備保障,暢通傷員綠色救治通道,提高救援救治能力。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基層交通安全管理組織的業務指導,發揮其信息收集、法制宣傳、隱患排查、秩序維護、違法提醒等協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作用。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勤務類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協助交通警察開展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等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勤務類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履行職責時,應當統一著裝、攜帶證件、佩戴統一的標識,全程使用執勤記錄儀。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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