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累計債券餘額
- 類型:經濟術語
具體解釋,約束對象,發行額度,相關規定,影響,相關建議,
具體解釋
比如,某公司淨資產2億元,發行過兩次債券,分別是4000萬元和7000萬元,其中4000萬元已經到期支付,7000萬元尚未到期。
按照“累計債券餘額”的說法,即累計債券餘額是7000萬元,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得發行第三次債券。
約束對象
發行額度
(一)企業債券
(二)中期票據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中第四條規定:企業發行中期票據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期票據待償還餘額不得超過企業淨資產的40%。
(三)短期融資券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中第四條規定: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短期融資券待償還餘額不得超過企業淨資產的40%。
(四)公司債券(包括可轉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淨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餘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相關規定
(一)累計債券餘額的計算以賬面餘額為準。
(二)計算累計債券餘額的時候,全額計入下屬子公司的債券餘額。
(三)集團公司發債與子公司發債額度計算方法
如果母公司發債額度已滿,子公司額度未滿,子公司仍然可以繼續發債。如發行人子公司不是發行人出資成立的,並且成立時間未滿三年,資產已合併在財務報表中的,計算發行人發行企業債券的額度為淨資產40%時,要除去子公司的淨資產額。
影響
(一)制約了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
(二)阻礙了企業合理配置資本結構
一般情況下,企業經營的所需資金來源於企業內部的現金流以及額外的負債與股權。當企業對融資方式進行選擇時,應通過合理的配置資本結構來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即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債權、股權三者之間的最佳化配置。
《證券法》中對累積債券餘額不超過企業淨資產40%的這一指標水平規定的數值過低,限制了企業正常的債務融資需求和正常融資渠道的選擇權。從資本結構理論方面以及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企業通過債務融資是企業合理配置資本結構,實現企業市場價值的增加的重要因素。《證券法》中對企業發債額度的限制比例過低阻礙了企業合理配置資本結構和債務融資空間,不利於企業的長期健康發展。
相關建議
(一)在《證券法》中取消對企業發債規模限制的規定
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美國、歐洲、日本及東南亞等主要經濟體對企業發債的融資規模均沒有約束,債券的融資規模主要靠市場機制進行調節。即債券的融資規模主要由發行人的資金需求、融資成本、償還能力以及投資者的認可度等因素來決定,債券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取消《證券法》中對企業發債規模的限制,由市場化機制來確定債券的融資規模,或者授權監管部門制訂更具體的規定,可以更好地發揮債券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滿足市場投融資需求,適應市場的發展變化。
(二)監管部門可在各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管理條款中設定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