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常見問題解答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常見問題解答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常見問題解答》是2020年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常見問題解答編寫組。本書設定問答400餘道,分為黨紀政務處分實體問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適用問題、監察法適用問題、職務犯罪認定問題、證據收集與運用問題和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問題等6個專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常見問題解答
  • 作者: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常見問題解答編寫組
  • 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 
  • ISBN:978751740555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設定問答400餘道,分為黨紀政務處分實體問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適用問題、監察法適用問題、職務犯罪認定問題、證據收集與運用問題和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問題等6個專題,全面梳理辦案過程中遇到的疑點難點,詳細解答辦案各環節程式性問題,有助於紀檢監察幹部精準發現問題、把握政策、作出處置。

圖書目錄

目錄(節選)
第一部分 黨紀政務處分實體問題
1.如何理解留黨察看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的規定?
2.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如何計算影響期?
3.對黨組織嚴重違犯黨紀問題的立案程式是怎樣的?
4.什麼是紀律處分運用和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5.如何把握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
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免予黨紀處分運用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7.符合免予黨紀處分條件的,是必須履行免予處分審批程式,還是可以直接調整為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直接調整的是否需撤銷案件?
8.組織部門已經誡勉談話的,紀委還能否就同一事實作出紀律處分?
9.如何把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的情形?
10.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以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起檔的條款時,有減輕處分情節的,可否直接減輕處分?
1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集體違紀的處理是如何規定的?
12.黨員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應當如何處分?
13.紀檢監察機關認為被調查人涉嫌犯罪並給予相應處分後,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或無罪的,應如何處理?受處分人據此提出申訴的,應如何處理?
14.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如何處分?
15.有關國家機關先行發現黨員的涉嫌違法犯罪線索,黨組織可否在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前給予處分?
16.黨員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不起訴或者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被單處罰金的,應當如何處分?
17.如何理解適用黨員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
18.如何理解適用過失犯罪保留黨籍的例外情形?
19.對預備黨員違紀應當如何處理?
20.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如何處理?
21.如何理解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言論行為?
22.如何理解公開發表有嚴重政治問題言論行為?
23.如何把握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撈取政治資本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
24.如何把握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大政方針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
25.如何把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陽奉陰違,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
26.如何把握製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和匿名誣告、有意陷害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
27.如何把握對黨中央決定的重大問題擅作主張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
28.如何把握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
29.如何把握干擾巡視巡察工作、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
30.如何把握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31.如何把握組織、參加反黨集會、遊行、示威、宣講活動行為和為反黨集會、遊行、示威、宣講活動提供支持行為,以及未經批准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非正常聚眾活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
32.如何把握組織、參加反黨、反社會主義、敵視政府組織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
33.如何區分會道門活動和一般迷信活動?
34.對挑撥民族關係、參加民族分裂活動行為,應當如何處分?認定該行為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35.如何把握組織、參加、利用宗教活動反黨、破壞民族團結行為,以及違反宗教政策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
36.認定組織、參加迷信活動行為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37.對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行為,應當如何處分?
38.如何把握拒不執行組織人事安排等決定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
39.如何把握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
40.如何把握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行為?
41.如何把握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行為?
42.如何把握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行為?
43.如何把握篡改、偽造檔案資料的行為?
44.對於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45.對於受賄所得的房產或者用受賄款購買的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沒有按規定報告的,是否應當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
46.對於1997年以前入黨前存在違紀行為,入黨後才發現的,可否按照“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處理?對入黨前該違紀行為已經完成的和違紀行為一直持續到現在的,分別如何處理?
47.關於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賄賂的涉嫌受賄犯罪行為,是否還需要在組織紀律中予以體現?具體該如何表述?
48.如何把握違規謀取人事利益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種類和幅度?
49.對侵犯黨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行為,應當如何處分?
50.如何把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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