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健全和完善案件經辦制度,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明確責任,提高效率,防止案件積壓,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試行)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特制定以下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提高辦案效率防止案件積壓的暫行辦法
- 地區:中國
- 印發時間:1989年10月28日
- 印發方: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
詳細內容,附則,
詳細內容
一、案件經辦時限制
1 中央紀委立案並直接調查的案件(涉及中管幹部或其他典型案件),紀檢室從受理到寫出調查報告報主管常委,或移送審理室審理,時間不超過三個月。如因案情複雜,不能按期報出或移交的,經室主任批准,可適當延期。如果超過半年還沒辦結,紀檢室應向主管常委說明原因並提出辦理意見請求核准。
2 中央紀委向省(區、市)委,省(區、市)紀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中直機關工委,國家機關工委、紀工委(簡稱為省部級黨委、紀委,下同)要結果並由省部級黨委、紀委立案直接調查的案件,以及中央紀委委託省部級黨委、紀委核實的問題,發函轉辦時應註明辦結的時間要求,經辦時限不超過四個月。如因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上報的,經主管室同意,可適當延期。如果超過半年還沒辦結,紀檢室應向主管常委說明原因並提出辦理意見請求核准。
3 中央紀委向省部級黨委、紀委要結果但由省部級黨委、紀委轉下級黨委、紀委調查處理的案件和問題,經辦時限不超過半年。情節複雜的,經主管室同意,可適當延期。如果超過九個月仍未辦結,紀檢室應向主管常委說明原因並提出辦理意見請求核准。
4 經常委和中央紀委領導批准結案或銷案的案件,從批准之日起,紀檢室辦理結案或銷案手續的時限為10天。
5 審理室收到紀檢室移送審理或省部級黨委、紀委報批的案件,在材料齊全,手續完備的情況下,應在兩個月內審理完畢,寫出審理報告報主管常委。如超過兩個月仍未審理完畢,應向主管常委寫出報告,說明原因。
二、辦案進度報告制
1 辦案進度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制。對於案件辦理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各紀檢室的案件經辦處或經辦人每月向室務會報告一次;紀檢室每季度向主管常委報告一次;每半年向主管常委綜合報告一次;每年向常委會總結報告一次。中央紀委委託省部級黨委、紀委核實或轉給省部級黨委、紀委調查處理並要求報告結果的問題,紀檢室可要求省部級紀委每月向中央紀委報告一次,每半年綜合報告一次,每年總結報告一次。對於沒有按期辦結的案件,要在半年報和年報中說明原因。
2 登記表制。為便於檢查匯總,各紀檢室和審理室要在每月5日前將本室上月的案件經辦情況填入登記表(表格另發)並送辦公廳綜合處一份。該登記表的內容,包括案情簡介、領導批示、處理方式、每月案件查處進展情況等。
3 催辦制。中央紀委委託省紀委核實或轉省部級黨委、紀委調查處理並要求報告結果的問題,其中已臨近或已超過經辦時限的,紀檢室每月催辦一次。
4 督促檢查制。對中央紀委委託省部級黨委、紀委核實和轉給省部級黨委、紀委調查處理並要求報告結果的案件和問題,紀檢室要及時對經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凡是去省里出差的同志,都要承擔檢查案件進展情況和催辦案件的任務。對一些久拖不決的疑難案件,紀檢室要派專人前往督促檢查或協助辦理。
三、案件經辦協調製
1 對中央紀委與省部級黨委意見不一致的案件,先由紀檢室或審理室進行協調,解決不了的,應及時報告主管常委,由主管常委與省委或部委領導再次協調,如仍不能統一認識,則將中央紀委和省委或部委的意見同時報中央裁定,也可按黨章授予中央紀委的許可權辦理。
2 對省部級黨委和省部級紀委意見不一致而久拖不決的案件,由紀檢室通知省部級紀委把他們的意見及省部級黨委的意見同時報中央紀委。
3 紀檢室對常委批辦事項如有不同意見,要及時向主管常委報告。對紀檢室和審理室意見不一致的案件,由主管常委負責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統一,可由紀檢室和審理室分別向常委會報告,由常委會裁定。
4 對涉及黨紀、政紀和法紀的案件,應爭取黨紀與政紀、法紀同時處理。如果法務部門和監察部門在短期內不能作出處理,可先進行黨紀處理。在紀檢機關與法務部門、監察部門對案件的處理有不同意見時,由中央紀委常委出面,提交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附則
控告申訴室辦理的信訪案件,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