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部門兩條線運行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糧食部門兩條線運行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在1995.11.10由財政部, 國家糧食儲備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食部門兩條線運行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財政部, 國家糧食儲備局
  • 頒布時間:1995.11.10
  • 實施時間:1995.11.1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糧油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劃分,第三章 糧油政策性補貼範圍和標準,第四章 糧油政策性補貼方式,第五章 糧油政策性業務單位的財務管理,第六章 商業性經營企業的財務管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糧食部門兩條線運行改革順利進行,加強糧食企業兩條線運行後的財務管理,用好國家對糧食企業的財政補貼,更好地發揮財政補貼的作用,根據國發〔1995〕15號《國務院關於糧食部門深化改革實行兩條線運行的通知》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糧食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檔案精神,將糧食部門承擔的糧油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經營分開,實行兩條線運行。
第三條 國有糧食企業要將其承擔的糧油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經營的財務分開,單獨核算。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糧食部門兩條線運行改革,加強兩條線運行後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做好相應的財政補貼工作。
第五條 糧食部門兩條線運行財政、財務管理的原則是:徹底分清國有糧食企業政策性盈虧和經營性盈虧,理順糧食企業財務管理規則,進一步強化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科學、合理核定糧油政策性補貼範圍和標準,確保財政補貼資金及時到位,管好用好財政補貼,促進兩條線運行健康發展。

第二章 糧油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劃分

第六條 糧油政策性業務包括:國家定購糧、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油的收購、進出口、儲存、批發、調運和城鎮居民基本口糧及農村需救助人口的糧食供應;軍糧、救災救濟糧和水庫移民口糧供應;吞吐糧食平抑市場糧價。
第七條 商業性經營業務是指第六條所列政策性業務範圍之外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 承擔糧油政策性業務的單位主要是農村糧管所(站)、糧庫和軍供站;從事商業性經營的單位主要是獨立核算的糧油零售企業、加工企業、運輸企業和其他企業。
第九條 承擔糧油政策性業務的單位在保證完成政策性任務的同時,有條件的要積極開展附營業務和多種經營,但附營業務和多種經營不得妨礙政策性業務的執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動用政策性糧油進行商業性經營;商業性糧油經營企業接受政府委託,需代理一部分糧油政策性業務時,政策性業務應優先安排。
第十條 糧食部門在組織實施兩條線運行過程中,對主要承擔糧油政策性業務的單位的政策性業務要定崗定員,保留一支精幹的隊伍承擔政策性業務,其他大部分人員從事商業性經營和附營業務。

第三章 糧油政策性補貼範圍和標準

第十一條 國有糧油企業承擔糧油政策性業務並發生政策性虧損時,其政策性虧損由財政部門審核後予以彌補,企業不承擔政策性虧損。
第十二條 中央委託的糧油政策性業務所需費用不能通過購銷價差彌補的部分,由中央財政給予補貼。按國務院規定的糧油事權和現行財政體制,目前中央財政應負擔的糧油政策性補貼包括:國家專項儲備糧油費用、利息補貼、國家新增儲備糧油費用補貼、按規定由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供糧油補貼、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的補助和國務院規定應由中央財政負擔的其他補貼。
第十三條 地方政府委託的糧油政策性業務所需的費用,由地方財政補貼,或通過糧油購銷價差解決,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由省級政府決定。按國務院規定的糧油事權和現行財政預算負擔級次,目前地方財政應負擔的糧油政策性補貼包括:地方儲備糧油費用、利息補貼、國家儲備糧油(一九七九年底以前儲備糧油)費用補貼、按規定由地方財政負擔的軍供糧油補貼、國家定購糧價外補貼和按規定應由地方財政負擔的其他補貼。
第十四條 糧油政策性業務費用補貼標準按平均先進原則確定。中央委託的糧油政策性業務所需費用補貼標準按國務院規定執行;地方政府委託的糧油政策性業務所需費用補貼標準按本級政府規定執行,同類性質的政策性業務的費用補貼標準參照中央補貼標準制定。
第十五條 如遇特殊情況,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決定限價拋售國家政策性糧油平抑市場價格時,銷售價格低於進價成本的差價由財政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中央和地方委託的糧油政策性業務補貼標準確定後,財政部門應按此標準和委託的糧油政策性業務量足額安排預算,及時撥補,不得留有缺口,不得形成新的政策性財務掛帳。
第十七條 糧食部門實行兩條線運行後,各級財政部門要繼續扶持糧食企業的發展,在一定時期內安排適量專項扶持資金,幫助政策性業務單位改善倉儲經營條件、協助解決離退休職工的生活保障問題,扶持商業性經營企業走向市場,為兩條線運行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第四章 糧油政策性補貼方式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糧油政策性補貼,應根據承擔政策性的業務量和規定的補貼標準進行補貼。
第十九條 中央委託的糧油政策性業務,中央財政對省級財政部門實行定額補貼辦法,即中央財政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費用補貼標準或差價補貼標準和地方承擔的中央委託糧油政策性業務量進行定額補貼。地方委託的糧油政策性業務的補貼方式由地方自定。中央委託的糧油政策性業務補貼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中央委託的糧油政策性業務,主管財政機關或糧食主管部門對承擔此項業務的單位和企業實行定額補貼辦法,定額標準嚴格按國務院確定的標準執行。地方委託的糧油政策性業務,主管財政機關或糧食主管部門對承擔業務的單位和企業採取何種補貼方式,由地方自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專項儲備糧油的費用,根據國家糧食儲備局提供的庫存數量和國家規定的費用定額,由財政部核撥給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國家糧食儲備局通過糧油政策性補貼專戶逐級下撥,年終清算。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其他糧油政策性補貼款,原則上由財政部通過省級財政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的糧油政策性補貼專戶逐級下撥到承擔中央委託的糧油政策性業務的單位或企業。中央糧油政策性補貼款撥付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糧油政策性補貼款撥付方式由地方自定。
第二十二條 中央財政應負擔的糧油政策性補貼款,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地方財政應負擔的糧油政策性補貼款,原則上比照中央辦法執行。無論採取何種辦法,財政和糧食主管部門都必須及時撥付糧油補貼款,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三條 各級糧食主管部門直屬的承擔糧油政策性業務單位和企業的各種補貼、專項收入上交事項由主管的財政、糧食部門共同負責辦理。糧油企業核算級次原則上維持現狀,不作大的變動。

第五章 糧油政策性業務單位的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糧油政策性業務單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與附營、多種經營業務的經濟事項,從會計科目設定、帳簿登記到財務徹底分開,單獨核算。
第二十五條 糧油政策性業務單位發生的當期費用,能直接認定的,按實記入相關費用帳戶,不能直接認定的費用應按經營量或銷售收入合理分攤。
第二十六條 政策性業務和附營、多種經營業務應分別按實結轉成本,不得多轉或少轉成本,也不得轉嫁成本,相互擠占。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對糧油政策性業務按政府確定的補貼標準補貼後,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虧損由企業自行消化,不允許出現新的財務掛帳。
第二十八條 糧油政策性業務單位的政策性業務利潤與附營和多種經營業務利潤應單獨反映,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統一分配。
第二十九條 中央儲備糧油按國家政策調撥、拋售實現的價差收入,由承擔政策性業務的單位專項上交中央財政;地方儲備糧油實現的價差收入由地方財政商糧食部門核定專項上交。

第六章 商業性經營企業的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 隸屬糧食部門的商業性經營企業的財務,視其主營業務的性質分別執行《商品流通企業財務制度》或相應的其他行業財務制度。財政部有特殊財務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商業性經營企業承擔政府委託的糧油政策性業務時,代理的政策性業務的財務原則上應與自主經營業務的財務分開,單獨核算;不經常承擔政策性業務或政策性業務量小沒有必要單獨核算的,要建立政策性業務主要財務指標的備查帳簿,並對政策性業務的主要財務事項進行登記。
第三十二條 政策性糧油的加工,可以採取價撥加工方式,也可採取委託加工方式,工商之間選擇何種方式,由省級糧食部門商省級財政部門確定。無論採取哪種加工方式,都應制定科學、嚴格的業務和財務規則,防止工商之間相互擠占。
第三十三條 城鎮零售糧店承擔政策性糧油銷售時,採取“批零差”方式經營。政策性糧油的批發價格由省級糧食和財政等部門按國家規定的作價原則和不同性質糧油制定,報省級政府批准執行。“批零差”標準按必要費用加合理利潤的原則,由省級財政、糧食等部門商定後,報省級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糧食局(廳)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本辦法聯合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國家糧食儲備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相應的會計處理和會計報表變更事項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生效,由財政部、國家糧食儲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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