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消化糧食財務掛帳有關問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消化糧食財務掛帳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糧食購銷調撥包干政策和財務管理體制的通知》(湘政發〔1995〕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糧食部門實行兩條線運行的通知》(湘政發〔1995〕30號)精神以及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要求,為切實消化我省糧食財務體制下放以來的糧食財務掛帳,不再新增糧食財務掛帳,確保全省糧食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我司特制定了此通知。

(1997年5月4日湘政發〔1997〕12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為切實消化我省糧食財務體制下放以來的糧食財務掛帳,不再新增糧食財務掛帳,確保全省糧食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糧食購銷調撥包干政策和財務管理體制的通知》(湘政發〔1995〕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糧食部門實行兩條線運行的通知》(湘政發〔1995〕30號)精神以及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要求,糧食財務體制下放以來(即1995年、1996年)形成的糧食財務掛帳均由地(州、市)、縣(市、區)負責消化。
二、各行署、州市政府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1995年、1996年的糧食財務掛帳情況進行認真清理,核定掛帳數額,分清性質,劃分責任,於今年6月底前將清理情況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省糧食局、省農業發展銀行。
三、制止和消化糧食財務掛帳的目標和要求。
(一)從1997年開始,各地州市要確保不再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包括政策性掛帳和經營性掛帳)。財政對糧食企業當年的政策性補貼,各地要及時、如數撥付到位,不得欠補;糧食企業自身要通過採取降低成本、壓縮費用、加強財務管理、大力發展多種經營等措施,實現扭虧增盈。
(二)從1997年開始,各行署和州市政府對本地清理上報的1995年、1996年糧食財務掛帳(包括政策性掛帳和經營性掛帳)分5年進行消化(含本息),每年最低消化比例分別為:1997年10%,1998年20%,1999年20%,2000年25%,2001年25%。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措施提前消化。
四、各地州市要制定具體的消化掛帳措施,明確有關部門的責任。政策性掛帳由財政全額消化,經營性掛帳由糧食企業自行消化。消化掛帳資金可從以下渠道籌集:
(一)從各級財政預算盤子中安排;
(二)用糧食企業經營性利潤彌補;
(三)各級政府清理歷年結餘的平價糧食“平轉議”差價款;
(四)對糧食部門的財產進行清查,按管理許可權報批後,變賣閒置固定資產;
(五)1991糧食年度末的政策性財務掛帳省財政仍按原方案進行消化,各地州市要對此掛帳進行審計清查,清查出的虛列掛帳本息,用於消化掛帳;
(六)從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各地須在7月底前將制止和消化糧食財務掛帳方案報省政府備案,並抄送省財政廳、省糧食局、省農業發展銀行,由省政府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
五、各地州市應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當地制止和消化糧食財務掛帳的有關情況書面報省政府,並抄送省財政廳、省糧食局、省農業發展銀行。省政府將組織財政、糧食、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對各地消化掛帳情況進行考核,並實行獎罰。
(一)獎勵措施
對當年達到上述制止和消化糧食財務掛帳目標和要求的,由省財政優先安排糧食企業發展多種經營所需資金;對制止和消化掛帳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二)處罰措施
凡未按省政府要求及時制定、上報消化糧食財務掛帳方案和未能達到上述目標和要求,或弄虛作假,虛報糧食財務掛帳消化情況的,經審查核實,給予如下處罰:
1.停止執行1991糧食年度以前的政策性財務掛帳停息政策,所減少的利息補貼款,由行署、州市政府自行負責解決;
2.按照地州市當年應消化而未消化掛帳的金額,由省財政在年終財政決算中如數扣繳,直接用於消化掛帳;
3.地州市未如數按任務消化掛帳所形成的糧食收購資金缺口,由地州市自行籌措資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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