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縣政府系統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筠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縣政府系統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筠府辦發〔2016〕12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公文管理,規範公文辦理流程,提升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縣政府第11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就進一步加強縣政府系統公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文管理
(一)擬稿。
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的檔案、簡報及縣政府領導講話稿的草擬,本著“誰主辦、誰擬稿”的原則,由有關部門和縣政府辦公室相關股室按工作職責負責。
(二)報送時限。
1.凡以縣政府名義上報的公文,需在上級機關明確報文的時間基礎上,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特殊情況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報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式送簽。
2.凡以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公文,需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報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式送簽。
3.凡以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對外協調、聯絡的公文,需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特殊情況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報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式送簽。
4.凡以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對外簽署的協定、契約等涉及法律事項的公文,需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送縣政府法制辦審核後報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式送簽。
5.縣政府領導出席會議、調研、督查以及其他政務活動等相關活動的簡報、信息、會議紀要,原則上由承辦單位擬稿,縣政府辦公室承辦的由相關股室或聯繫文秘人員擬稿,相關活動結束後半個工作日內將稿件送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式送簽,確保在相關活動結束後1個工作日內發文。
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即送即辦的公文,由擬辦單位出具客觀、準確的說明經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一併送簽。
(三)報送程式。
凡需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擬辦單位需嚴格按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制發公文的時限要求,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將代擬稿通過無紙化辦公平台遞送縣政府辦公室聯繫文秘人員,不得直接報送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涉密件和敏感件一律嚴禁通過網上辦公平台報送,嚴格按照保密管理規定處理。
(四)發文審核及時限。
1.聯繫文秘人員:重點對發文必要性、發文依據、內容真實性和數據準確性、是否經過協商會簽、是否主動公開等進行審核,並就適用文種、發文範圍、檔案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信息公開等提出建議,按程式報簽。檔案送縣領導簽發時應清樣,領導簽發後不得在內容上進行改動。確需改動的,應經簽發檔案的領導同意。
審核時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個工作日。
2.文秘二股:重點對公文附屬檔案是否齊全、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經過協商會簽、語言文字是否規範、是否符合行文規則等進行審核。並對發文清樣作最後校核。對校核中發現的問題,文秘二股應及時與承辦聯繫文秘人員或承辦部門協商處理。
審核時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個工作日。
3.縣政府辦公室聯繫業務工作副主任:審核聯繫部門呈報的發文代擬稿是否符合要求,重點把好法律關、政策關。對公文中的複雜、重要事項,協調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對重大涉法檔案和涉法事項需轉縣政府法制辦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要求的發文代擬稿,在核報分管副縣長、辦公室主任批示時,應提出供領導參考的明確意見。
審核時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個工作日。
4.縣政府辦公室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對重要文稿行文、政策法律、內容、文字、體例格式等進行全面審核。
審核時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個工作日。
(五)發文簽發。
1.縣政府發文的簽發。
(1)縣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檔案,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草案、人事任免以及報告工作,經縣政府辦公室聯繫文秘人員、文秘二股、聯繫副主任、分管文秘工作領導核稿,辦公室主任、分管副縣長審核後,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或簽署。
(2)縣政府報送縣委的檔案以縣政府黨組的名義報出,經文秘二股、縣政府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核稿、辦公室主任審核後,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託的黨組副書記簽署。
(3)縣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告、規範性檔案和以縣政府名義發文,經縣政府辦公室聯繫文秘人員、文秘二股、聯繫副主任、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主任核稿,副縣長審核後,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4)屬於分管副縣長職權範圍的事項並以縣政府函件下發的公文,經聯繫文秘人員、文秘二股、聯繫副主任、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主任核稿,由分管副縣長簽發;常規性事項的行文,可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5)涉及兩位或兩位以上副縣長工作的重要檔案,由聯繫文秘人員、文秘二股、聯繫副主任、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主任核稿,有關副縣長共同審核,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6)涉及各鄉(鎮)政府主要領導參加的會議和其他政務活動的通知等檔案,由聯繫文秘人員、文秘二股、聯繫副主任、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辦公室主任核稿,分管副縣長審核,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2. 縣政府辦公室發文的簽發。
(1)屬於縣政府授權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對鄉(鎮)政府、縣政府部門安排部署工作和轉發縣政府職能部門公文的檔案,由聯繫文秘人員、文秘二股、聯繫副主任、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核稿,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發。
(2)屬於縣政府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檔案由有關股室(單位)核稿,由聯繫文秘人員、文秘二股、聯繫副主任、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核稿,辦公室主任簽發。
(3)凡由縣政府辦公室或縣政府部門牽頭草擬,以縣委、縣政府或縣委、縣政府辦公室聯合行文的檔案,經聯繫文秘人員、文秘二股、聯繫副主任、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核稿,辦公室主任審核後,轉縣委辦公室按程式辦理。
3.簡報、信息、會議紀要的簽發。
縣政府辦公室編髮的各類簡報、信息、會議紀要,由各股室或聯繫文秘人員擬稿、聯繫副主任審核,文秘二股、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核稿,辦公室主任簽發。涉及縣政府領導工作的,由縣政府領導簽發。
4.簽發時限。
(1)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簽、簽發的檔案,原則上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簽或簽發。
(2)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會簽、簽發的檔案,原則上1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2個工作日)完成會簽或簽發。
(3)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的檔案,原則上2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3個工作日)完成簽發。
(4)簡報、信息、會議紀要原則上當天內完成簽發。
5.公文的覆核。
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公文在完成核稿、審核、簽發、編號、排版等程式後,按照以下程式對公文進行覆核。
(1)第一次、第二次覆核:由公文主辦單位和對應聯繫文秘人員對公文內容進行校稿;
(2)第三次、第四次覆核:由文秘股和內設辦負責對公文的文字、格式等進行校稿,交付印發,其中報市政府、縣委、縣人大常委會公文,需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或辦公室主任進行第五次覆核後,再交付印發。
(3)政務信息(包括政府信息、政務調研)和縣政府領導政務活動覆核工作由縣政府研究室、縣政府信息中心、縣政府辦公室內設辦分別負責。
二、收文管理
(一)收文管理。
1.堅持歸口收文。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的所有收文(包括紙質公文、電子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內設辦統一接收和分發;代擬稿、徵求意見稿等由聯繫文秘人員直接接收、辦理。除縣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保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縣政府領導個人。
2.堅持逐級報文。
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按程式逐級審批,由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工作部門或縣屬企事業單位向縣政府報送。縣政府工作部門、縣屬企事業單位下屬單位、科股室站所和行業協會原則上不得直接向縣政府請示或報告工作,確有需要請示或報告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提出傾向性意見後向縣政府報文;遇有緊急或特殊情況,向縣政府請示或報告工作時,應同時報送主管部門。
3.堅持一文一事。
報送縣政府的請示事項應一事一報,並在文尾附註處註明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請示、報告必須由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署。各鄉(鎮)和縣級部門報送請示、報告必須提前對有關事項進行研究,提出本單位具體意見;需徵求其他單位意見的,必須徵求意見後報送。
(二)收文範圍。
1.上級和不相隸屬機關發來的檔案、簡報、電報等;
2.各鄉(鎮)政府、縣級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
3. 各鄉(鎮)政府、縣級各部門報送縣政府辦公室的公文。
4.縣屬以上企事業單位報送縣政府的公文;
縣屬企事業單位下屬單位、各部門科股室站所和行業協會因按照業務主管關係,檔案報送主管部門。需呈請縣政府批閱的檔案須由主管部門轉報,不得越級報送縣政府;
(三)辦文原則。
1.堅持按時辦文。
上級政府來文、市級部門發給縣政府的公文、鄉(鎮)政府或縣級部門請示、報告類公文為承辦公文,分為一般件、急辦件、特急件和特殊件。急辦件指涉及重大事項、緊急事項以及中、省、市、縣委、縣政府領導交辦但沒有具體辦理時間的公文;特急件指明確標明為加急以上的公文;特殊件指有明確辦理時間或在15天內不能辦理完結的公文。一般件、急辦件、特急件、特殊件由最先交辦單位確定,同一份公文只能進行1次設定。
嚴格執行限時辦結制,落實“快速、高效”的工作原則。急辦件縣政府辦公室要做到收文即辦,原則上1個工作日內辦結;一般件,5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他情況不超過10個工作日辦結。縣級相關部門承辦檔案必須在檔案規定時限內辦結。如檔案無具體時間要求的,特急件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加急件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件必須在15天內完成。縣政府辦公室徵求縣級各部門意見的公文,特急件和加急件即收即辦即回復;一般件5個工作日內回復。上級來文要求辦結時間在3工作日內的,若收文後4個小時內分管副縣長不能簽批辦理意見的,由聯繫文秘人員聯繫承辦單位先行辦理。
領導簽批意見需辦理回復的閱文,有明確辦理時間要求的,按請示、批示類公文特殊件處理,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照請示、批示類公文急辦件處理。
2.堅持誰主管誰負責。
縣政府所有承辦公文,原則上按職責分工由縣政府業務主管部門辦理和答覆。按規定應由縣政府報告、回復上級政府或上級政府部門的事項,由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形成一致意見(業務主管部門需出具經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情況說明),報經縣政府領導審定同意後,由縣政府正式行文報告或回復;應由縣政府審批的事項,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經縣政府領導同意後由縣政府批覆,也可由縣政府授權縣政府辦公室函復,或冠以“經縣政府批准(同意)”字樣由業務主管部門批覆。
3.堅持保密制度。
公文處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確保公文安全。
4.建立公文辦理台賬。
對上級和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重要工作檔案,聯繫文秘人員要逐件建立台賬,及時提醒分管副縣長、聯繫副主任按時辦理。
(四)辦理流程。
1.凡接受的抄送件,除上級公文可不列入收文登記,作為閱知性文書,根據內容和工作需要,分送有關領導和部門、股室或組織傳閱。
2. 中、省、市重要來文、來電、市外重要來文、來電以及由縣政府接收的主送件,縣政府辦公室內設辦完成登記後,按照以下程式和時限辦理:
(1)根據縣政府領導分工,2個小時內轉送對口聯繫文秘人員。聯繫文秘人員2個小時內轉送聯繫副主任提出擬辦意見(請示、報告事項涉及多個部門工作的,需協調相關部門提出擬辦意見)。聯繫副主任於半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屬分管副縣長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轉送分管副縣長於2個工作日內簽批交辦意見(特殊情況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屬全局性的或涉及面廣的和涉及人、財、物變動的,轉送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後,半個工作日內轉送分管副縣長簽批意見,分管副縣長於2個工作日內簽批交辦意見(特殊情況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後,轉送縣長或受縣長委託主持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批交辦意見。分管副縣長、聯繫副主任對經手的請示件和上級工作安排件要簽署具體辦理意見(建議)。
(2)所有資金類請示,由縣財政局直接收文並提出處理意見後按程式辦理。
(3)各鄉(鎮)、各單位報告類來文和送縣委、縣政府來文,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只作閱件轉送有關聯繫文秘人員按程式處理。
(4)送縣政府或縣政府領導的請帖、邀請函,轉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統籌安排。
(5)各股室接收的公文由經辦股室做好登記按程式辦理。領導批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由對口聯繫文秘人員辦理並跟蹤督辦。公文辦理完畢,經辦聯繫人員要將原件退回內設辦存檔備查。未按規定程式辦理的公文,縣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受理和審批。
3.縣政府辦公室接受的主送件,列入收文登記。其中需辦理的公文,內設辦完成收文登記後,轉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統籌安排。
(五)承辦原則。
收到領導簽批件後,聯繫文秘人員半個工作日內,將承辦公文交承辦單位承辦,聯繫文秘人員跟蹤督辦,原則上每2天反饋辦理進度,承辦單位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反饋承辦情況,特殊情況經縣領導批准最遲15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規定辦理。
(六)退文條件。
縣政府接收的主送件,不符合上報公文規定的,由縣政府辦公室內設辦完成審核登記後,填寫縣政府辦公室退文單,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同意後退文;符合上報公文規定的,列入收文登記。縣政府辦公室對各鄉(鎮)、縣級各部門報送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回。
1.公文格式不規範,不符合行文規則的;
2.“請示”“報告”等文種使用不當的;
3.“請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報告”夾帶“請示”事項的;
4.“請示”“報告”沒有簽發人或沒有註明聯繫人、聯繫電話的;
5.不遵循規定的檔案報送渠道,直接送縣政府領導個人或不按照公文無紙化傳輸及辦理要求報送紙質公文的;
6.請求縣政府批轉的報告和發文代擬稿,涉及有關鄉(鎮)或其他部門工作,事前未協商或無會簽意見的;
7.無特殊情況越級報送的;
8.請示、報告事項表述不清的;
9.附屬檔案不完整或附屬檔案質量低劣的;
10.上報縣政府的請示、報告性檔案,發文字號帶“發”字和加有本單位業務字號的;
11.其他不符合公文處理規定的情形。
三、相關要求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公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由單位行政“一把手”負總責,明確分管領導、具體經辦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縣政府系統公文管理相關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公文管理業務知識培訓,切實抓好公文管理。同時,各鄉(鎮)、各部門(單位)務必於2016年11月30日前將本單位公文管理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具體經辦人員名單,以及對本檔案相關要求的貫徹落實情況報縣政府辦公室文秘二股(縣政府辦公室408室)。
(二)縣政府辦公室將根據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單位)公文辦理情況,適時對公文辦理情況進行通報,並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筠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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