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國家秘密罪

竊取國家秘密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國家秘密的行為。中國特別刑法即《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已廢止)中規定的罪名。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秘密的管理活動和國家的安全。(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秘密的方式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盜竊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是指國防外交、政法、財經、文教、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機密事項以及其他機要、統計資料等。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是指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的機構、組織、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竊取國家秘密罪
  • 性質:刑法罪名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而故意為其竊取國家秘密。法律並不要求本罪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實踐中大多是為了經濟目的。如果出於反革命目的,則不在此列,應以反革命罪論處。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中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規定的內容
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八十二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檔案、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欺、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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