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相關司法解釋,構成要件,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常見問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認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認定,處罰,案例剖析,案件詳情,裁判結果,裁判要旨,相關詞條,
定義
泄露國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兩類犯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路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網際網路相連線,泄露國家秘密的;5、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二條(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泄露絕密級或機密級國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3、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4、泄露國家秘密已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5、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398條)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秘密檔案,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的;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4、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秘密檔案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構成要件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家秘密,是指關於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分為三級:“絕密”,是指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指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本罪所說的國家秘密,則包括上述三類秘密。泄露,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當知悉者知悉,以及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泄露的方法沒有限制,例如,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郵寄、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式、管理程式的;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如此等等。成立本罪需要情節嚴重。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第一,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第二,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第三,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第四,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第五,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路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第六,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第七,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第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泄露國家秘密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行為內容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一樣,但責任形式為過失。過失將國家秘密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成立本罪。
常見問題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認定
明知對方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而向其泄露國家秘密的,成立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故意非法披露商業秘密的,成立侵犯商業秘密罪;但是,如果非法披露屬於國家秘密的商業秘密,則是本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罰。單純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不成立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人又故意泄露該國家秘密的,宜從一重罪處罰。以盜竊的故意竊取了屬於國家秘密的財物後,隨意拋棄該財物,導致國家秘密被泄漏的,以盜竊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實行數罪併罰。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認定
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第一,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第二,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第三,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第四,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網際網路相連線,泄露國家秘密的;第五,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第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398條的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照上述法定刑酌情處罰。
案例剖析
江蘇南京某樓法院判決嚴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案
——購買考研試卷再銷售行為的罪名辨析
案件詳情
被告人嚴某夥同劉心某(另案處理)於2013年1月7日13時許,在江蘇省南京市某樓區科某賓館一房間內,通過網路從QQ暱稱為“七格格吉祥”的陳某處,購買201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英語一”試題,並將獲取的該試題及答案發布在“考研論壇”上銷售。經鑑定,被告人嚴某所發的試題及答案中與201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英語一”試題中內容相同的部分在開考前屬絕密級國家秘密。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某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以收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決被告人嚴某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嚴某沒有提出抗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1.行為人不具有法定或因工作產生的保守國家秘密的職責的,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修訂時增加的一個罪名,規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此罪侵犯的客體包括國家的安全和發展及國家的保密制度;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則規定在第九章“瀆職罪”中,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應是負有保守國家秘密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該罪主體之所以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因為部分專家或涉及的涉密人員可能並不具有上述人員身份,但其亦負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對此,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由於該立法解釋是針對刑法第九章所作出的解釋,故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適用此解釋。
另外,從刑法的體系解釋的角度出發,將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規定於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中,瀆職的含義即是負有某種法定、特定職責的人員未能盡到職責,或在履行職責時犯有過失,行為主體務必具有本章相關規定中的法定或特定保密義務,否則,不能構成此罪的主體。
本案被告人嚴某是一名參加國家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考生,其從他人處購買了考研試卷後又予轉賣、獲利,是以收買的方式獲取了國家秘密,並非是負責設計、印刷、管理考研試卷的相關工作人員,不具有因從事上述工作產生的保守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試卷秘密的職責義務,故嚴某不能構成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對其行為只能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處罰。
2.行為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後故意泄露的行為,既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又構成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應擇一重罪論處;如果兩罪均構成且量刑相當的,則應適用特別規定,以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對於具有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身份,因其掌握或了解的國家秘密不夠完整或全面,遂通過竊取、收買、刺探等方式非法獲取更多國家秘密後出賣或泄露的,在理論上均應遵循擇一重罪的處罰原則。通常情況下是以法定刑的最高刑或最低刑,或者以構罪標準的程度不同為要素,來判斷犯罪行為的輕重。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從犯罪構成標準來看,只要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就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而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此罪,因此,從構罪標準要素看,前罪重於後罪。但從兩罪的法定最低刑來看,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而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法定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沒有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因此,從兩罪的法定最低刑看,前罪又輕於後罪。但從兩罪的法定最高刑看,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只要是情節嚴重的,就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必須要情節特別嚴重的,才與前罪的情節嚴重處刑相當,因此,從法定最高刑角度看,前罪又重於後罪。兩罪孰重孰輕,在法律規定中存在著一定的交叉。實踐中,對行為人的行為同時符合這兩個罪名的,應根據具體案情以及行為人的罪行,依照刑法理論中擇一重罪的處罰原則來確定具體罪名。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的同一行為同時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與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兩個罪名,且依照兩罪的相關規定處刑大致相當的,因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系特殊身份,故依照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應以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予以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