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證明

稅務證明是企業和個人辦稅需提供的有關證明。

2018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決定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涉及168項具體辦稅事項。

2018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決定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涉及168項具體辦稅事項,切實精簡企業和個人辦稅需提供的有關證明。
據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此次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展現了稅務部門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心。
從涉稅領域來看,取消的20項稅務證明事項涉及稅款徵收1項、稅收優惠19項。
公告明確,稅款徵收類取消了“不可抗力的事故證明”,納稅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不再需要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事故證明,改為在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書面報告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說明並承諾屬實,稅務機關事後根據需要進行抽查。
取消涉及稅收優惠類的19項證明,涵蓋了167個具體辦稅事項,包括35個辦稅事項所需的“單位性質證明”、91個辦稅事項所需的“房屋、土地權屬證明”、9個辦稅事項所需的“土地用途證明”、5個辦稅事項所需的“個人身份證明”,以及其他27個辦稅事項所需的產品合格證明、中介機構專項報告等 。
取消的20項稅務證明事項中,5項屬於原本需要納稅人專門另行找第三方出具的證明,其餘15項是納稅人自有的法定證照等基本資料。
公告明確:部分事項改為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或內部核查替代,比如工商營業執照、參加社會保險證明等,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在申報表中直接填寫有關信息,部分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以備稅務機關事後核查,比如殘疾人證明、單位性質證明、房屋、土地權屬證明等。
公告強調,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和征管流程,明確事中事後監管要求,為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提供良好的稅收環境。
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司長饒立新表示:“稅務機關將積極採取風險管理、大數據管理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事後核查可採取抽查、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檢測等方式,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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