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是我國稅收居民可享受我國政府與締約國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核心檔案。只要符合稅法以及稅收協定的相關標準,並在與我國政府已簽訂稅收協定的締約國發生相應應稅行為,在向主管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通過後即可獲得身份證明,進而享受相關稅收協定,符合條件的外國企業或個人亦可申請辦理。
內容簡介,法律依據,證明主體,提供主表,提供資料,時限要求,承諾時限,
內容簡介
為協助我國居民企業和個人在境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等活動中享受我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各項待遇,應納稅人要求,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收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規定的居民條件是指:
(一)申請人為個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由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而就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其中: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個人。
上述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申請居民身份時,應同時提交其在中國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為企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實際管理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中國居民公司境內、外分公司要求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由其總公司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9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浙地稅函[2008]4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18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補充通知》(浙地稅函〔2010〕286號)
證明主體
各級地稅局負責所轄範圍內納稅人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其中各市地方稅務局,義烏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一分局為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單位。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申請的具體受理部門由各稅務分局(所)前台視窗負責。
提供主表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1份
提供資料
(一)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護照、回鄉證等)原件及複印件。
(二)申請人為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的,還應提交其在中國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企業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四)完稅證明複印件或未交稅書面說明。
時限要求
無
承諾時限
(一)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10個工作日內為居民企業和個人出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二)締約國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對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式樣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設計表格要給予簽字蓋章以證明納稅人是我國稅收居民的,在完成對該居民填寫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內容審核後,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