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
- 文號:國稅發〔2008〕122號
- 發布時間: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法規簡介 法規名稱 基本信息 國稅發〔2008〕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貫徹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
政策依據 編輯 關於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1] 《匯發【2008】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七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對外支付,金融機構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的規定辦理。第八條 辦理單筆等值5...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依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6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1號)辦理。第十二條 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依據《國家外匯管理...
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決定對部分資本項目外匯...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匯發【2008】64號(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
為便利對外支付和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現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
4.做好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管理工作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徵稅範圍採用列舉法,稅務機關在為非貿易付匯項目出具憑證時,要對照稅法細則及有關檔案,對規定的項目徵稅,沒有列舉的則不徵稅。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有些具體費用較難把握。這些費用都屬於外國企業在...
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銀行應當要求主辦企業提供相關單證。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仍需按規定提交稅務備案表。銀行、主辦企業應當分別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和單證等5年備查。第二十二條 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可集中辦理經常...
取消後的管理:申請人填寫《啟動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式申請表》向稅務機關提出啟動相互協商程式的申請;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規定的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式辦理相關業務。二是《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