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傳遞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傳遞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一封國稅函。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630號
【發布日期】1997-11-24
【生效日期】1997-1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傳遞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嚴密出口退稅計算機審核,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利用稅務系統廣域網路傳送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並在具體辦理出口退稅審核過程中,對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進行電子數據核對。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傳輸內容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開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應上傳(具體數據結構見附屬檔案),總局處理後下發給各地。對1997年12月的數據實行試傳輸,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傳輸。
二、傳輸時間
各地必須於每月12日前將上月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即傳遞至總局通訊伺服器(IP位址為:130.9.1.1)的CENTRE目錄的DL子目錄下;每月15日前接受總局下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即從總局網路伺服器的LOCAL目錄的DL子目錄下獲取屬於本地的數據。
三、傳輸方式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由省級單位進行匯總,形成上報數據源檔案(源檔案類型為DBF檔案),用ARJ應用程式壓縮後,通過廣域網路上報總局。
四、數據命名方式
以大連市國家稅務局1997年9月份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為例,總局下發數據壓縮檔案名稱為DL2102.979,其對應源數據檔案名稱為DLS2102.DBF;上報數據壓縮檔案名稱為DL2102.979,其對應源數據檔案名稱為DLB2102.dbf。
五、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編號規則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編號為12位,由各地退稅部門統一管理,在當年本地區範圍內,用以唯一地標識每一張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編號採用列印方法,應明顯地標記在紙質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單證每一聯的右上方。該12位數編碼的規則為:
xx(2) xxxx(4) xxxx(4) xx(2) 年 行政區劃 各地自定義 項號
以上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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