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許可權

稅務管理許可權是指稅收管理體制中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合理劃分這些稅收管理許可權,對於正確處理稅收管理的集權與分權關係,正確體現民主集中蘄®則,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我國現行稅收管理體制規定,政策的確定,稅法的制定和頒布,稅法的解釋,主要稅種的開徵與停徵,稅目的增減和稅率的調整,全國性的減免稅等許可權都屬於中央。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在中央統一領導下,根據體制的規定,因地制宜地確定部分減免稅問題。除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的許可權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都無權自行決定減免稅,無權下達同稅法相牴觸的檔案。

稅務管理許可權主要包括:
(1) 稅收政策的決策權:指國家稅收政策的制定、修訂的權力;
(2) 稅法的制定和頒布權:指各種稅收法規的制定、頒布、修改等權力;
(3) 稅法的實施和解釋權:指實施稅收法規,開展徵收管理,以及對稅法內容進行解釋的權力;
(4) 稅種的開徵與停徵決定權:指決定開徵什麼稅種,停徵什麼稅種,何時開徵、何時停徵的權力;
(5) 稅目的增減和稅率的調整權:指對稅法中原有的稅目進行增減和對原有稅率調高、調低的權力;
(6) 減稅免稅的確定權:指審批、確定減稅免稅數額、幅度、期限等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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