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權劃分

稅權劃分是指稅權在相關國家部門之間的分割與配置。主要包括縱向劃分和橫向劃分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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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權

稅權,也稱課稅權,是指由憲法,法律賦予政府行使開徵,停徵,免徵,退稅,補稅等一系列稅收事務權利的總稱

稅權劃分

所謂稅權的縱向劃分是指稅權在不同級次政權的同類國家部分之間的分割與配置,例如,稅收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劃分。所謂稅權的橫向劃分是指稅權在同級的不同國家部門之間的分割與配置,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是中央部門之間的分割,例如,稅收立法權在全國人大和國務院之間的劃分;另一種是同級地方政府之間的分割,例如,稅權在兩個省之間的劃分。
稅權縱向劃分有兩種模式:集權模式和分權模式。集權模式強調稅權要集中在中央,而分權模式則強調稅權要分散在各地政權之間。稅權橫向劃分也有兩種模式:獨享模式和共享模式。在獨享模式中,往往更強調嚴格的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由立法機關獨享稅後立法權,也可以適當地依法授權行政部門適度的行使稅收立法權;在共享模式中,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甚至司法機關都可以分享廣義上的稅收立法權。

稅權劃分的基本原則

1.與國家政治構架相適應的原則
稅權的劃分與一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財政分權程度密切相關。
西方實行聯邦制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大多數是按照地方自治的原則組建起來的,所以地方政府享有較高程度的自治權和相對較獨立的稅權。而我國是開發中國家,無論是歷史背景、社會發展水平還是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都與西方國家有很大不同。長期的歷史發展形成了單一制下的中央集權型體制,中央政府一直處於政治上的絕對主宰地位,中央政府不可能在現有基礎上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權。
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就決定了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而要綜合考慮本國的政治、歷史、社會背景和現實的國情,探索出一條適合自身國家的稅權劃分模式。
2.受益原則
大多數公共產品都有其特定的受益區域和範圍。受益範圍的大小,則是由公共產品效用的外溢性程度所引起的,所以應該按照受益範圍劃分稅權。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一般具有明確的受益區域,因此,向特定對象徵收的稅收應劃歸地方,而對於外溢性較強、受益範圍較廣的公共產品,應由中央政府提供,因此,向全體居民徵收的稅收應劃歸中央政府。
3.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個是經濟效率原則。在劃分稅權時,要充分考慮哪些稅權集中於中央有利於整體經濟的發展;哪些稅權下放給地方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另一個是稅收行政管理效率原則。在稅權劃分時,應將那些有利於發揮地方信息優勢、便於地方加強徵收管理的稅收劃歸地方,力求以最小的徵稅成本獲得最多的稅收收入。
4.事權與財權、稅權相統一的原則
將事權和財權、稅權相結合。以事權為基礎劃分各級政府的財權,進一步劃分稅權,這是建立規範的公共財政框架的核心和基礎。事權與財權、稅權相統一的原則,也就是政府的職責與收入能力相匹配的原則。事權的合理劃分是前提,各級政府只有合理劃分各自的事權,才能明確劃分各自的財權,也才能合理分割稅權。

稅權劃分的類型

從各國稅權劃分的狀況看,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稅權集中型。稅權大部分集中在中央政府。其典型代表為法國,中央對全國稅收擁有立法權,並對個稅行使徵收權;地方在中央立法的範圍內對屬於本級政府的地方稅行使稅率調整權、稅收減免權和征管權。在中央授權的範圍內,地方也可開徵某些零星稅種。
2.稅權分散型。實行此種模式的多為聯邦制國家,以美國、澳大利亞為典型代表。
該模式的基本理念:中央和地方分享稅權,且地方政府對地方稅擁有充分的立法權和徵收權,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政府各自行使屬於本級的稅權。
3.稅權集中與分散兼顧型。按稅權的性質和重要性在中央和地方問進行適度劃分,中央和地方分別享有一定的許可權。如德國聯邦政府對關稅等聯邦稅擁有單獨立法權,對共享稅擁有優先立法權。州和地方政府對隸屬自己的財產稅等地方稅種擁有較大的許可權,可自行規定稅率、減免和加成等。聯邦稅務機關負責徵收關稅和聯邦消費稅,其他一些聯邦稅及地方稅種由州、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我國稅權劃分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青海大學財經學院李鳳榮所謂稅權的劃分,是指稅收管理許可權(包括稅收的立法、執法權、司法權)在國家各級機構間(或各級政府間)的配置。
稅權是稅收制度的核心,合理劃分稅權是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基礎。我國的稅權劃分問題早在1994年就提上了議事日程,但十多年的時間過去了,稅權劃分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解決,這給地方政府實現其職能造成極大困難,也給地方政府的許多不規範行為留下了空隙。本文針對我國稅權劃分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相應提出完善我國稅權劃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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