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

為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規範居住房屋出租登記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全文,新聞發布會,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後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館業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屋除外。
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出租,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並由承租人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租金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出租登記,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報送、記錄、管理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是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保障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經費,建立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完善考核和監督制度,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範履行職責,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四條 公安部門牽頭負責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居住房屋的治付設檔束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出租登記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居住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登記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規範房屋租賃中介行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居住房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應急管理部門對轄區派出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電力部門負責依法排查並消除居住房屋電能表前供電設局潤施安全隱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利用居住房屋無照經營以及利用居住房屋進行傳銷等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建設居住房屋的行為。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擅自改變居住房屋以及其他設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或者材質,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私搭亂建等違法違規行為。
網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居住房屋網上招租信息違反實名制註冊、登記的違法行為。
應急管理、衛生防疫、乃凶婆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與配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居住房屋出租的有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及通報制度,協同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並落實居住房屋出租的常態化、格線化管理制度,建立居住房屋出租基本信息的排查、收集和報送制度,協調處理居住房屋出租糾紛,組織排查居住房屋出租中的各種安全隱患,協放體匪助公安機關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市人民政府961890政務服務熱線,受理居住房屋出租舉報、投訴,並按職責劃分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相關職能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並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條 承租人和出租人對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居住房屋出租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房屋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嚴禁在居住房屋堆放易燃物品和在陽台上燃放煙花爆竹,室內不得存放超過零點五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二)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規格的保蘭妹潤境險絲;
(三)配備口罩、報警哨和手電筒等逃生設施,並按照不少於兩具的標準配置滅火器,滅火器應當選用四公斤以上的磷酸銨鹽(ABC)乾粉滅火器
(四)嚴禁遮擋、挪用、損壞、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居住房屋的外窗和陽台不應安裝影響逃生和救援的障礙物,房屋內各房間的窗戶不得設定金屬柵欄,如需設定的,應能從內部易於開啟;
(六)室內電氣線路應當採用暗敷、穿金屬管或者PVC阻燃套管保護;
(七)居住間內不得設定灶間(廚房),不得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不得盜用燃氣;
(八)禁止占用、堵塞、鎖閉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謎拔恥和消防車道;
(九)將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充電時應當確保全全。嚴禁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在住房內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級地方標準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整幢改建式居住房屋出租除符合前款規辣府促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每一樓層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層居住十五人(含)以上或者建築物為四層(含)以上的出租房屋應當有兩條以上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一點一米,疏散樓梯應當設定應急照明燈,嚴禁在疏散通道、出口處堆放物品;
(二)房屋疏散樓梯不得採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
(三)設定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慧型充電控制設施。
自建房內設定的居住房屋出租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部分與生產、儲存、經營用房必須採用實體磚牆分隔,並設定獨立的疏散樓梯;
(二)居住間與疏散樓梯之間隔牆採用不燃材料,且不得開設門、窗、洞口。
第九條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裝飾裝修居住房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有關裝飾裝修的規定,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後,可以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經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服務區域內的物業裝修活動情況報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裝修活動,及時進行勸阻、制止,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燃氣企業按規定時限對燃氣用戶進行入戶安全檢查。燃氣企業發現用戶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場書面通知用戶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用戶拒不消除或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企業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同時報告燃氣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會同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定期對居住房屋的供電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居住房屋自身產權的供用電設施,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負責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
第十一條 向境外單位或者人員出租、轉租、轉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宿境外人員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家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居住房屋出租契約範本,並在政府網站上公開,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三條 居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委託的綜合服務管理機構備案,並報送下列信息:
(一)持不動產產權證書或者其他權屬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辦理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出租條件的,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
(二)承租人(包括其他實際租住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性別、民族、戶籍地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
(三)出租房屋的地址、租期、租賃用途、租金數額、使用功能等基本情況。
房屋出租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出租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報送信息:
(一)通過公安機關或者綜合服務管理機構開通的手機客戶端、網際網路等信息化渠道報送;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業服務企業報送,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公安派出所或者綜合服務管理機構轉報;
(三)由為出租人介紹出租房屋的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向公安派出所或者綜合服務管理機構轉報;
(四)到公安派出所或者綜合服務管理機構報送。
公安機關或者綜合服務管理機構上門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主動出示身份證件,如實提供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達到十間(含)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達到十個(含)以上的,視為公眾聚集場所。
前款規定的居住房屋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外,還應當按照公安部門的要求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單位承租房屋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出租人以小時、天為租期出租房屋,房間數在十間以下的,向承租人有償提供住宿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簡稱“日租房”),應當參照旅館業進行管理,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出租人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二)飲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三)場所及周圍環境整潔、衛生;
(四)有獨立或者公共的消防通道,配置防火器材、應急照明設施等;
(五)寢具、餐具等符合衛生標準;
(六)依法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
(七)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者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房間數在十間(含)以上的,納入旅館業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日租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行為開始前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記備案;
(二)安裝“秦皇島市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平台”客戶端;
(三)實名、實數、實時、實情採集和報送租住人員基本信息;
(四)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管理服務工作中獲悉的登記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出租人、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居住房屋出租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四章 當事人義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居住房屋出租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少於四平方米,每個居室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兩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廚房、衛生間、陽台、過廳、過道、車棚、車庫、下房、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出租房屋具備基本居住功能,並符合建築、房屋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出租時將房屋結構形式、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基本事項以及消防安全責任,在租賃契約中註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承租人;
(三)查看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告知並督促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告知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四)居住房屋出租用於生產經營的,出租人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並告知承租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之前辦理相關證照;
(五)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出租居住房屋;
(六)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傳銷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七)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納稅義務;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向出租人提供相關身份證明,配合出租人報送相關信息;
(二)增加居住使用人的,應當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並不得超過單個居室的居住人數上限;
(三)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的,應當經過出租人書面同意;
(四)遵守物業管理規約,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違法違規進行生產經營以及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傳銷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七)發現同住人員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承租人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定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電信、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應急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達到十間(含)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達到十個(含)以上的,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消防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消防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由消防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按未報告人數每人一百元的數額處以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報告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情況的;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未按規定報告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
(三)房屋租賃中介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報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信息的。
第三十四條 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合法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受委託管理租賃房屋的機構、人員。
本辦法所稱承租人,包括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的承租人和未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的實際居住人。
第三十六條 將房屋出借給他人居住使用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範(以下簡稱技防),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預防、發現、監控、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事件,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技防產品,是指用於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壞等技術防範活動,並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
本辦法所稱技防系統,是指綜合運用技防產品及其他相關產品組成的視頻監控、入侵探測與報警、出入口目標識別與控制、防爆安全檢查等系統,或者以上述系統為子系統組合、集成的電子系統或者網路。
第三十八條 根據國家、省改革規定,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作出調整的,按照調整後的部門職責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縣(區)包括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聞發布會

為完善本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頂層設計,規範居住房屋出租行為,促進居住房屋出租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2月26日,市公安局召開《秦皇島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就《辦法》內容以及2018年以來我市居住房屋出租情況進行了介紹。
據悉,今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實施《秦皇島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標誌著我市在培育發展房屋租賃市場,改善房屋租賃環境和治安秩序方面已完全步入了正規化、法制化軌道。2018年,全市新登記流動人口113174人,出租房屋13258戶,發放居住證35352本。開展了“雙實”清查整治行動,重點對流動人口集中、治安秩序混亂、問題突出的地區、部位、場所進行了拉網式清查整治,共排查流動人口269969人、出租房屋71245間,破獲刑事案件133起,查處治安案件701起,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415人,抓獲逃犯12人。我市制定出台規範居住房屋出租行為的規範性檔案,將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納入法治軌道,讓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法律的框架內,更有法可依,規範雙方的行為。《辦法》實施後,對房屋出租的管理要求會更加嚴格。
《辦法》在內容設定上共六章四十條,分別是總則、安全管理、登記管理、當事人義務、法律責任和附則。《辦法》釐清了概念,明確適用範圍;加強了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共管共治;加強了對居住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明確了對居住房屋出租的登記管理;明確了當事人的義務;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居住房屋出租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房屋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嚴禁在居住房屋堆放易燃物品和在陽台上燃放煙花爆竹,室內不得存放超過零點五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二)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
(三)配備口罩、報警哨和手電筒等逃生設施,並按照不少於兩具的標準配置滅火器,滅火器應當選用四公斤以上的磷酸銨鹽(ABC)乾粉滅火器
(四)嚴禁遮擋、挪用、損壞、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居住房屋的外窗和陽台不應安裝影響逃生和救援的障礙物,房屋內各房間的窗戶不得設定金屬柵欄,如需設定的,應能從內部易於開啟;
(六)室內電氣線路應當採用暗敷、穿金屬管或者PVC阻燃套管保護;
(七)居住間內不得設定灶間(廚房),不得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不得盜用燃氣;
(八)禁止占用、堵塞、鎖閉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道;
(九)將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充電時應當確保全全。嚴禁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在住房內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級地方標準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整幢改建式居住房屋出租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每一樓層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層居住十五人(含)以上或者建築物為四層(含)以上的出租房屋應當有兩條以上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一點一米,疏散樓梯應當設定應急照明燈,嚴禁在疏散通道、出口處堆放物品;
(二)房屋疏散樓梯不得採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
(三)設定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慧型充電控制設施。
自建房內設定的居住房屋出租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部分與生產、儲存、經營用房必須採用實體磚牆分隔,並設定獨立的疏散樓梯;
(二)居住間與疏散樓梯之間隔牆採用不燃材料,且不得開設門、窗、洞口。
第九條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裝飾裝修居住房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有關裝飾裝修的規定,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後,可以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經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服務區域內的物業裝修活動情況報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裝修活動,及時進行勸阻、制止,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燃氣企業按規定時限對燃氣用戶進行入戶安全檢查。燃氣企業發現用戶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場書面通知用戶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用戶拒不消除或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企業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同時報告燃氣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會同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定期對居住房屋的供電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居住房屋自身產權的供用電設施,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負責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
第十一條 向境外單位或者人員出租、轉租、轉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宿境外人員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家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居住房屋出租契約範本,並在政府網站上公開,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三條 居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委託的綜合服務管理機構備案,並報送下列信息:
(一)持不動產產權證書或者其他權屬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辦理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出租條件的,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
(二)承租人(包括其他實際租住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性別、民族、戶籍地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
(三)出租房屋的地址、租期、租賃用途、租金數額、使用功能等基本情況。
房屋出租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出租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報送信息:
(一)通過公安機關或者綜合服務管理機構開通的手機客戶端、網際網路等信息化渠道報送;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業服務企業報送,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公安派出所或者綜合服務管理機構轉報;
(三)由為出租人介紹出租房屋的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向公安派出所或者綜合服務管理機構轉報;
(四)到公安派出所或者綜合服務管理機構報送。
公安機關或者綜合服務管理機構上門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主動出示身份證件,如實提供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達到十間(含)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達到十個(含)以上的,視為公眾聚集場所。
前款規定的居住房屋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外,還應當按照公安部門的要求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單位承租房屋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出租人以小時、天為租期出租房屋,房間數在十間以下的,向承租人有償提供住宿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簡稱“日租房”),應當參照旅館業進行管理,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出租人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二)飲用水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三)場所及周圍環境整潔、衛生;
(四)有獨立或者公共的消防通道,配置防火器材、應急照明設施等;
(五)寢具、餐具等符合衛生標準;
(六)依法安裝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
(七)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者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
房間數在十間(含)以上的,納入旅館業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經營“日租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行為開始前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記備案;
(二)安裝“秦皇島市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平台”客戶端;
(三)實名、實數、實時、實情採集和報送租住人員基本信息;
(四)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管理服務工作中獲悉的登記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出租人、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居住房屋出租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四章 當事人義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居住房屋出租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少於四平方米,每個居室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兩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廚房、衛生間、陽台、過廳、過道、車棚、車庫、下房、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出租房屋具備基本居住功能,並符合建築、房屋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出租時將房屋結構形式、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基本事項以及消防安全責任,在租賃契約中註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承租人;
(三)查看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告知並督促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告知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四)居住房屋出租用於生產經營的,出租人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並告知承租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之前辦理相關證照;
(五)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出租居住房屋;
(六)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傳銷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七)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納稅義務;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向出租人提供相關身份證明,配合出租人報送相關信息;
(二)增加居住使用人的,應當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並不得超過單個居室的居住人數上限;
(三)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的,應當經過出租人書面同意;
(四)遵守物業管理規約,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違法違規進行生產經營以及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傳銷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七)發現同住人員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承租人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定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三)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電信、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應急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達到十間(含)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達到十個(含)以上的,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消防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消防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由消防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按未報告人數每人一百元的數額處以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報告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情況的;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未按規定報告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
(三)房屋租賃中介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報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信息的。
第三十四條 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明知屬於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合法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受委託管理租賃房屋的機構、人員。
本辦法所稱承租人,包括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的承租人和未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的實際居住人。
第三十六條 將房屋出借給他人居住使用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範(以下簡稱技防),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預防、發現、監控、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事件,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技防產品,是指用於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壞等技術防範活動,並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
本辦法所稱技防系統,是指綜合運用技防產品及其他相關產品組成的視頻監控、入侵探測與報警、出入口目標識別與控制、防爆安全檢查等系統,或者以上述系統為子系統組合、集成的電子系統或者網路。
第三十八條 根據國家、省改革規定,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作出調整的,按照調整後的部門職責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縣(區)包括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新聞發布會

為完善本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頂層設計,規範居住房屋出租行為,促進居住房屋出租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2月26日,市公安局召開《秦皇島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就《辦法》內容以及2018年以來我市居住房屋出租情況進行了介紹。
據悉,今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實施《秦皇島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辦法》,標誌著我市在培育發展房屋租賃市場,改善房屋租賃環境和治安秩序方面已完全步入了正規化、法制化軌道。2018年,全市新登記流動人口113174人,出租房屋13258戶,發放居住證35352本。開展了“雙實”清查整治行動,重點對流動人口集中、治安秩序混亂、問題突出的地區、部位、場所進行了拉網式清查整治,共排查流動人口269969人、出租房屋71245間,破獲刑事案件133起,查處治安案件701起,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415人,抓獲逃犯12人。我市制定出台規範居住房屋出租行為的規範性檔案,將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納入法治軌道,讓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法律的框架內,更有法可依,規範雙方的行為。《辦法》實施後,對房屋出租的管理要求會更加嚴格。
《辦法》在內容設定上共六章四十條,分別是總則、安全管理、登記管理、當事人義務、法律責任和附則。《辦法》釐清了概念,明確適用範圍;加強了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共管共治;加強了對居住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明確了對居住房屋出租的登記管理;明確了當事人的義務;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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