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幹部管理工作試行條例

科學技術幹部管理工作試行條例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學技術幹部管理工作試行條例
  • 發布時間: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 相關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第一條

建國以來,我國廣大的科學技術幹部,包括從舊社會過來的科學技術幹部,經過黨的長期培養教育和實際工作的鍛鍊,已經成為工人階級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覺地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他們是黨的依靠力量,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
這支科學技術幹部隊伍擔負著在我國實險四個現代化,趕超世界科技先進水平的重大使命 。必須加強對科學技術幹部的管理 ,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覺悟和科學技術水平,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科學技術幹部隊伍迅速地壯大成長。

第二條

對科學技術幹部必須貫徹執行黨的幹部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繼續肅清林彪,“四人邦”在知識分子問題和科學技術工作中的流毒和影響。
對科學技術幹部要精心培養,知人善任,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要不拘一格,把有真才實學的人選拔上來。儘快地大量地培養新生力量,提高廣大科學技術幹部的水平,造就一大批適應四化建設需要的優秀的科學技術專家。

第三條

要求科學技術幹部做到:擁護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刻苦鑽研業務,掌握先進科學技術,努力攀登科學技術高峰,為實現四個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在學術問題上,必須貫徹執行“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原則。提倡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發揚民主,鼓勵不同學派和持有不同學術觀點的人自由探討,互相尊重,團結協作。學術上的是非問題和不同見解,只能通過自由討論和科學實踐去解決,不能用行政手段作結論。保障任何人都有批評、申辯和保留意見的權利,對學術觀點即使被科學實踐證明是錯誤的,也不允許扣政治帽子。

第五條

現代科學技術的管理是一門科學。按照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律和特點來管理科學技術事業,是合理使用科學技術力量,發揮新技術和新設備的作用,發展科學技術,提高生產力的重要保證。科學技術管理幹部,應該具有比較廣泛的專業知識和一定的實踐經驗,了解科學技術發展方向,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組織能力,掌握科學管理方法,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必須從科學技術幹部中認真挑選並大力培樣管理幹部,造就一批科學技術管理專家。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六條

對科學技術幹部的管理,應當同國民經濟管理體制和幹部管理體制相適應,在中央及各級黨委領導下,在中央及各級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下,按照科學技術幹部的特點,依據科學技術水平、技術職稱和級別,實行由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級管理的制度。
國務院科技幹部局是國務院管理科技幹部的職能機構,由國家科委代管,協助中央組織部統一管理科技幹部,對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級科技幹部管理部門有業務指導的任務。

第七條

國務院管理下列科學技術幹部:(一)二級以上的教授、研究員、工程師、農業技師和醫師;(二)具有世界先進水平和國內第一流水平的科學技術專家。
國務院各部委(包括直屬局)管理所屬單位的下列科學技術幹部:(一)中央和國務院管理以外的六級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工程師,以及相當這類技術職稱的農林、衛生及其他科學技術幹部(二)本系統內成績突出的拔尖人才。國務院各部委所屬各管理局和企業、事業單位管理的範圍,由各部委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範圍,可參照國務院各部委的管理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地區(市)、縣(市)和企業、事業單位管理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

第八條

科學技術幹部的培養、調動、考核、晉升、獎懲,由各級分管部門辦理。對屬於上級主管的科學技術幹部,下級應當協助管理,提出建議。
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雙重管理的單位,科學技術幹部的培養、調動、考核、晉升、獎懲等工作,以各部委管理為主的,由主管部委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助;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為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各部委協助。
跨地區、跨行業科技幹部的調動,由主管的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辦理。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九條

對科學技術幹部的分配使用,必須根據國家需要,統籌安排,重點配備,加強集中統一,克服本位主義和分散主義。
科學技術幹部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接受外單位的臨時聘請。

第十條

對科學技術幹部必須貫徹學用一致、用其所長的原則。對研究生應當按照專業,參考研究方向分配工作;對大學畢業生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也應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分配工作。對於某些缺門或薄弱專業,可以選擇與專業接近的人才充任。
對有真才實學而用非所學的科學技術人員,要堅決調到科學技術崗位上來。對在科學技術崗位上工作,但專業不對口的,應當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對用非所學和其他使用不當的科學技術幹部,根據本人條件,由所在單位和地區負責加以調整,科學技術幹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調查了解,督促檢查,向黨委提出建議,協同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具體調整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技術責任制。對科學技術幹部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嚴格要求,熱情幫助。各級領導必須尊重科學,積極支持他們的合理化建議和創造發明。對於社會主義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重大科學技術措施,必須徵求科學技術專家的意見,並組織科學技術專家提出科學論證和技術方案後,才能作出決定。對科學技術幹部,特別是擔任技術管理職務的,必須保證他們有職有權有責。他們對在職權範圍內的技術問題,有決定權。

第十二條

必須保證科學技術幹部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業務工作時間,集中精力搞業務。防止他們兼職過多,儘可能減免他們行政事務性工作和一般社會活動。

第十三條

對有政治歷史問題和家庭社會關係複雜的科學技術幹部,應著重看本人的基本政治態度、現實表現和對社會主義建設所作出的貢獻,安排他們的工作,發揮他們的專長。

第十四條

要給有成就的科學技術專家配備得力助手,幫助他們更好地完成科學技術工作任務。選擇助手要徵求專家本人的意見。

第十五條

各單位都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為科學技術幹部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儀器、設備等工作和學習條件。要積極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對有突出成績的科學技術幹部或科學技術骨幹,要優先給以照顧。對受林彪、“四人幫”嚴重迫害的科技人員,除在政治上給予平反外,對他們生活上的困難,也要妥善地加以解決。

第十六條

經過一定時間的實踐和考核,證明不適應所從事的科學技術工作的幹部,應根據其專長,輸送到合適的崗位上去。 第四章 培養教育

第十七條

培養科學技術幹部,必須貫徹執行比例適當和專業配套、普遍提高和重點培養相結合的方針。必須注意高級、中級、初級科學技術幹部之間的合理比例和基礎科學學科、技術科學學科、套用技術學科之間的專業配套。

第十八條

各級科學技術幹部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制定科學技術幹部的培養教育規劃。經主管機關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科學技術幹部的政治學習,應當講求實效,採取適合他們特點的方式進行。鼓勵他們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引導他們走又紅又專的道路。學習要有計畫,時間可以靈活安排。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幹部的業務學習,除自學外,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進行。
對於助理研究員、工程師、講師以上的科學技術幹部和相當於這一級的其他科技人員、一般的每三年給予三個月至半年的進修期(人力緊張的單位如大學,可根據具體情況掌握靈活一些),原則上自修為主,但應有自修計畫和自修心得報告,或到其他單位進行研究和考察。各單位應積極統籌安排,幫助科學技術幹部正確處理工作和進修的關係。
對青年、少數民族中的科學技術幹部,要加強培養,關心他們的成長。
對有特殊才能,努力鑽研,成績優異的人才,應開列名單,制定專門的培養計畫,給予較好的工作條件和學習條件,對他們嚴格要求,重點培養。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幹部主管部門,要有計畫地組織科學研究、教學、生產三方面科學技術幹部之間的協作和交流,也可簽訂契約或臨時聘請,以便互相學習,交流經驗,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國家的統籌安排,制定向國外派遣研究生、進修人員的計畫。組織科學技術幹部出國考察、參觀、參加學術交流活動,或短期工作。要有計畫地邀請外國專家來華講學,擔任學術指導,或共同進行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章 考核、晉升、獎懲

第二十三條

對科學技術幹部實行定期考核和晉升的制度。主要根據他們的工作成就、科學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必須經過相應的學術組織或評審組織認真負責評定後,由主管機關授予技術職稱。對各類不同工作崗位的科學技術幹部的考核,應當有不同的具體要求。考核每一至三年進行一次。對於特別優秀的,可隨時考核,予以破格提升。

第二十四條

對科學技術幹部要經常進行在思想政治方面和業務方面的考察。對高、中級科學技術幹部,還應當了解他們培養新生力量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建立業務考績檔案。科學技術幹部管理部門按管理範圍建立科學技術幹部的業務考績檔案。業務考績檔案包括:簡歷表、業務自傳、著作和論文目錄、創造發明和技術革新的評價、業務評定、參加國內外科學技術活動的情況、培養人才的成績、業務獎勵等。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幹部有創造發明,技術革新,重大的合理化建議,或在發現人才和培養人才等方面,對國家經濟建設和提高全民族文化科學水平有貢獻者,應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幹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剽竊別人成果,泄露機密,違犯紀律,違反國家政策,給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工作造成損失者,應分清錯誤性質及情節輕重,結合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程度,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處分。
對於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打擊壓制科學技術幹部者,必須嚴肅處理。 第六章 加強領導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委必須加強對科學技術幹部管理工作的領導,經常進行研究和檢查,把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加強對科學技術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科技幹部管理機構的設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自行決定。
科學技術幹部管理部門的基本任務是:在黨委領導下,協助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科學技術幹部,具體辦理管理範圍內科學技術幹部的培養、考核、技術職稱的評定和晉升等工作;督促檢查有關科學技術幹部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調查掌握科學技術幹部的基本情況;根據國民經濟建設規劃和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的要求,提出合理配備科學技術力量調整用非所學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學技術幹部培養規劃,檢查督促貫徹實施。
科技幹部管理部門要配備黨性強、懂得黨的政策、聯繫民眾、作風正派、熱心科學技術事業、努力學習科學技術的同志,並配備一定數量的科學技術幹部。

第三十條

本條例有關實施細則,由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制訂,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實行。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 發布日期:1981年04月23日 實施日期:1981年04月23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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