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管理暫行辦法是1992年8月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2-08-04
- 生效日期:1992-08-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本辦法兼職活動包括:
(一)講學、著作、編輯、翻譯、設計、諮詢、課題研究等;
(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經營等;
(三)城鄉集體企事業和民辦科研實體及社會公益事業的領辦、聯辦、租賃、承包等;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科技、管理活動。
(一)有利於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及生產力的發展;
(二)必須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保護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
(四)不違反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
(五)量力而行,對所兼工作負責。
(一)不占用本職工作時間(含非坐班制不減少工作任務,下同)及不占用本單位任何物質、技術、資料的純業餘兼職;
(二)僅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含非坐班制減少部分工作任務,下同),或僅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的兼職;
(三)既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又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的兼職。
(一)擔任國家、省、市(地、州)重點建設、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幹的;
(二)中國小教師進行兼職活動的;
(三)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不完成本職工作或不承擔本單位分配的其他應該完成的任務的;
(四)進行技術承包、技術經營和承包、領辦、租賃城鄉集體企事業的;
(五)兼職擔任行政職務、技術職務、常年技術(經濟)顧問的;
(六)需占用本職工作時間或減少本職工作任務的;
(七)需使用本單位物質、技術、資料的;
(八)需利用單位名義進行兼職活動的。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犯有嚴重錯誤正接受組織審查或尚在察看期間的,與兼職單位存在著直接領導、監督、審計、財務等關係的,病、事假期間的,不應同意兼職。
純業餘兼職不具有上列兩款所列情況的,不需審批,由本人自行決定是否兼職。其他不具有上列兩款所列情況要求兼職的,所在單位應當批准。
(一)本人書面申請。其內容包括理由、方式、服務對象、擬兼工作等。
(二)所在單位在接到個人申請後十天之內,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批,決定是否同意兼職。
(三)須簽訂或自願簽訂契約書的,由本單位或兼職單位與兼職人員簽訂《兼職契約書》。
(一)兼職的具體內容、範圍;
(二)履行兼職的地點、方式、期限;
(三)契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兼職收入的分配和兼職技術成果歸屬、分享;
(五)違約責任和爭議仲裁;
(六)其他應明確事項。
(一)有轉讓、使用個人職務技術成果和經本單位同意後轉讓、使用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
(二)有按協定規定分享或獨享兼職技術成果的成果的權利;
(三)有獲得兼職報酬的權利;
(四)兼職期間因工發生傷亡事故,本人及家屬享受有關待遇的權利。
兼職人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認真履行契約或有關協定及兼職工作中各項責任的義務;
(二)有維護本單位和兼職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義務;
(三)有向本單位匯報兼職活動情況的義務。
(一)按規定對個人“兼職申請”進行審批和組織介紹兼職;
(二)按規定對兼職收入確定個人與單位的分配比例;
(三)有權按規定,中止須簽而未簽《兼職契約書》又嚴重損害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兼職行為;
(四)有權確定本單位技術成果的轉讓、使用方式及其獲取相應收入。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兼職,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支持和鼓勵本單位個人的、聯名的兼職;
(二)按規定做好兼職申請的審批,和經批准的兼職實施管理;
(三)為兼職人員創造良好條件,確保兼職活動順利進行。
(一)屬單位已申請專利的,已申報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的,已轉讓或準備轉讓的,總體研究中取得階段性的科技成果,由本單位確定其是否使用、轉讓;
(二)屬個人非技術職務成果的,本人可確定是否轉讓、使用。
(一)純業餘兼職的,全部歸個人;
(二)僅占部分工作時間或只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兼職的,個人所得應不低於40%;
(三)占用部分工作時間和單位物質、技術資料兼職的,個人所得部分應不低於30%。
兼職科技成果,符合國家獎勵標準的,由本單位或兼職單位申報相應的科技成果獎。
(一)阻撓正當、合理兼職,打擊迫害兼職人員的;
(二)侵害其他單位或個人技術經濟權益,嚴重影響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本職工作或兼職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