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管理暫行辦法是1992年8月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2-08-04  
  • 生效日期:1992-08-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事廳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8月4日四川省人事廳)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促進智力合理流動,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加速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兼職,是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不改變行政隸屬關係和工作崗位,在本職工作外或經批准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從事有酬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兼職活動包括:
(一)講學、著作、編輯、翻譯、設計、諮詢、課題研究等;
(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經營等;
(三)城鄉集體企事業和民辦科研實體及社會公益事業的領辦、聯辦、租賃、承包等;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科技、管理活動。
第四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屬於事業單位的,可從事第三條規定的全部兼職活動;屬黨政機關的,可從事第三條(一)項規定的兼職活動。
第五條兼職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及生產力的發展;
(二)必須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保護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
(四)不違反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
(五)量力而行,對所兼工作負責。
第六條按是否占用本職工作時間及是否占用本單位物質、技術、資料,兼職分為:
(一)不占用本職工作時間(含非坐班制不減少工作任務,下同)及不占用本單位任何物質、技術、資料的純業餘兼職;
(二)僅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含非坐班制減少部分工作任務,下同),或僅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的兼職;
(三)既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又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的兼職。
第七條兼職按下列方式聯繫:需要兼職人員的單位和要求兼職的人員,可通過本單位或人才交流機構介紹,也可相互之間直接聯繫。
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要求兼職的,應經所在單位同意:
(一)擔任國家、省、市(地、州)重點建設、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幹的;
(二)中國小教師進行兼職活動的;
(三)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不完成本職工作或不承擔本單位分配的其他應該完成的任務的;
(四)進行技術承包、技術經營和承包、領辦、租賃城鄉集體企事業的;
(五)兼職擔任行政職務、技術職務、常年技術(經濟)顧問的;
(六)需占用本職工作時間或減少本職工作任務的;
(七)需使用本單位物質、技術、資料的;
(八)需利用單位名義進行兼職活動的。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犯有嚴重錯誤正接受組織審查或尚在察看期間的,與兼職單位存在著直接領導、監督、審計、財務等關係的,病、事假期間的,不應同意兼職。
純業餘兼職不具有上列兩款所列情況的,不需審批,由本人自行決定是否兼職。其他不具有上列兩款所列情況要求兼職的,所在單位應當批准。
第九條申請兼職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本人書面申請。其內容包括理由、方式、服務對象、擬兼工作等。
(二)所在單位在接到個人申請後十天之內,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批,決定是否同意兼職。
(三)須簽訂或自願簽訂契約書的,由本單位或兼職單位與兼職人員簽訂《兼職契約書》。
第十條兼職活動屬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四)至(八)項情況之一的,須在簽訂《兼職契約書》後進行。其它兼職活動,是否簽訂《兼職契約書》由兼職人員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兼職契約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兼職的具體內容、範圍;
(二)履行兼職的地點、方式、期限;
(三)契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兼職收入的分配和兼職技術成果歸屬、分享;
(五)違約責任和爭議仲裁;
(六)其他應明確事項。
第十二條兼職各方的權利、義務在契約中予以規定。兼職契約的內容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兼職契約書》一經各方簽字即生效,各方須嚴格遵守。
第十三條兼職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轉讓、使用個人職務技術成果和經本單位同意後轉讓、使用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
(二)有按協定規定分享或獨享兼職技術成果的成果的權利;
(三)有獲得兼職報酬的權利;
(四)兼職期間因工發生傷亡事故,本人及家屬享受有關待遇的權利。
兼職人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認真履行契約或有關協定及兼職工作中各項責任的義務;
(二)有維護本單位和兼職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義務;
(三)有向本單位匯報兼職活動情況的義務。
第十四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所在單位,對兼職有以下權利:
(一)按規定對個人“兼職申請”進行審批和組織介紹兼職;
(二)按規定對兼職收入確定個人與單位的分配比例;
(三)有權按規定,中止須簽而未簽《兼職契約書》又嚴重損害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兼職行為;
(四)有權確定本單位技術成果的轉讓、使用方式及其獲取相應收入。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兼職,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支持和鼓勵本單位個人的、聯名的兼職;
(二)按規定做好兼職申請的審批,和經批准的兼職實施管理;
(三)為兼職人員創造良好條件,確保兼職活動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兼職中涉及技術成果使用、轉讓的,應由本單位對該技術成果的所有權進行鑑定後,再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屬單位已申請專利的,已申報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的,已轉讓或準備轉讓的,總體研究中取得階段性的科技成果,由本單位確定其是否使用、轉讓;
(二)屬個人非技術職務成果的,本人可確定是否轉讓、使用。
第十六條兼職總收入在按標準和扣除物化成本後,由兼職人員與本單位按下列原則協商分配:
(一)純業餘兼職的,全部歸個人;
(二)僅占部分工作時間或只占用本單位部分物質、技術、資料兼職的,個人所得應不低於40%;
(三)占用部分工作時間和單位物質、技術資料兼職的,個人所得部分應不低於30%。
第十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兼職活動中,因公發生傷亡事故,其醫療、安葬、撫恤、困難補助等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由兼職單位承擔;已簽《兼職契約書》的,按契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經本單位同意兼職的兼職人員,在完成任務後,兼職單位對其兼職活動作出書面鑑定,送本單位作為提職、提薪和聘評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對出色完成本職工作並在兼職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對全面完成國家計畫,並積極支持和組織兼職活動,推動橫向科技與經濟聯合,有突出成績的單位,應給予獎勵。有特殊貢獻的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重獎。
兼職科技成果,符合國家獎勵標準的,由本單位或兼職單位申報相應的科技成果獎。
第二十條個人與單位因兼職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向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
第二十一條應經本單位審批而未經同意的兼職活動被中止後造成的損失,由兼職單位與兼職者自行負責。
第二十二條兼職人員有違紀行為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分別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人事部門對單位或直接責任者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正當、合理兼職,打擊迫害兼職人員的;
(二)侵害其他單位或個人技術經濟權益,嚴重影響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本職工作或兼職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四川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省上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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