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專業技術人員流動暫行規定

《成都市專業技術人員流動暫行規定》在1995.09.13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專業技術人員流動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9.13
  • 實施時間:1995.09.13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促進人才合理流動,適應我市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關於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民營科技機構及其已取得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納入人事部門管理的專業技術在崗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三條 成都市人事局是負責我市專業技術人員流動的主管部門。區(市)縣人事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專業技術人員流動的管理工作。市、區(市)縣人事局所屬人才交流中心具體負責專業技術人員流動的日常管理及其有關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我市範圍內自主決定選用專業技術人員。實行人員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在規定的編制範圍內進入。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進入,不受編制、職稱、工資基金等有關指標的限制。
第五條 吸引外地人才來我市工作,可採取調入、定期聘用或採取其他形式的智力流動。
第六條 從外地引進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後,經考核確有真才實學,且為我市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員的,市區(市)縣人事局要創造方便條件,優先安排調入;用人單位應實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七條 市外專業技術人員辭職或被原單位作了離職處埋後到我市承包、租賃、領辦虧損企業或創辦企業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由其單位主管部門報市人事局重新恢復原身份,承認其連續工齡、原工資待遇,並會同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流動除採取調動、辭職外,還可採取留職、兼職、對口支援、聯辦企業等各種形式的智力流動。未經本單位同意並按有關程式辦理手續的,不得擅自離職。
經批准辭職流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按《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流動手續。
申請留職的人員應經所在單位批准,並簽訂留職契約。留職期限一般為二年,期滿後經原單位同意可適當延長。留職人員應向原單位繳納留職金。繳納的數額由雙方商定。
經批准兼職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按《四川省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兼職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兼職手續。
第九條 我市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流動,除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八種情況外,所在單位應予批准並幫助辦理調動或辭職手續。
要求流動的人員應事先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其中有職務的,還應由本人向任命職務的機關提出申請後,由其任命機關決定。所在單位或任命職務的機關接到書面申請後,應在十五日內答覆本人。
第十條 要求流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在單位可暫不批准:
(一)承擔國家、省、市重點工程,科技攻關項目的主要責任者,工作任務尚未完成的;
(二)由單位派遣支援邊遠、貧困、少數民族地區期限未滿的;
(三)與用人單位簽有聘用契約、契約期限未滿的(雙方協商同意的除外);
(四)大中專畢業生工作見習期未滿的;
(五)從事國家安全、保密工作,在規定保密期限之內的;
(六)在工作或擔任職務期間所發生的債務尚未清償了結的;
(七)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或留用、察看期未滿的;
(八)國家有專門規定的人員。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由單位組織智力流動的,受授單位與支援單位應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契約,明確各自擁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支援單位對其在外進行智力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保證他們與本單位其他職工享受同等的政治、經濟待遇。受授單位可以給予其較優厚的報酬,使他們在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同時獲得較多的收入。
第十二條 由單位出資培訓或有償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求調動、辭職的,其單位可收取一定的補償費。補償費的收取數額,單位與個人簽有契約的,按契約辦理。末簽訂契約的,按本人受培訓或引進後在本單位的服務期限內,以每年遞減培訓費或引進費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計算收取。
第十三條 調動或辭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居住原單位的住房,屬已購買的、按國家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擁有部分產權;屬租用的,原單位可收回,但其流出人員在未重新找到住房前,可在一年至三年內繼續租住,並按國家規定交納租金。
第十四條 要求調動或辭職的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不得以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家屬隨調為由限制其流動。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流動不得損害原所在單位的經濟利益和技術權益。經批准流動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屬於單位的無形資產,不能帶走;
(二)屬於單位的職務發明,不得向外提供或轉讓;
(三)屬於單位的職務技術成果,不得享有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權、使用權、許可他人實施權、申請獎勵權等權益;
(四)屬於單位其他保密的和關鍵性的技術,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與所在單位因流動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效的,爭議雙方可依法申請仲裁。仲裁期間,要求流動的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所在單位,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接收、聘用。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流動到新的單位後,其工資、福利待遇由接受單位按照本單位同類職工的標準重新確定。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人員流動到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科技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工齡連續計算,原身份和檔案工資予以保留;原是機關、人民團體、農業單位的人員還應按國家規定調整檔案工資。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流動後的檔案管理,按照中央組織部、國家檔案局頒布的《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中流動到不具有檔案管理職能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原有身份、工資關係、人事檔案由當地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負責管理,並負責其後工作調動時,按原身份接轉關係。
第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事局及其有關部門,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專業技術人員流動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故意刁難、打擊申請流動人員的單位,由當地人事局或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流動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經單位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流動手續而擅自離開工作單位的,原單位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自動離職或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流動的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泄密後果的,由當地人事、科技、保密等有關部門按其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不適用於中學、國小的教師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局會同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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