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

部門類規章,由國務院1980年10月頒布實施。條例共九章四十條,規範了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工作的意義、原則、程式、管理及相應的接待、安保等要求,是各部門開展相應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
  • 發布時間:1980年10月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類型:部門類規章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聘請工作,第三章 使用管理工作,第四章 團結友好工作,第五章 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管理工作,第六章 生活接待工作,第七章 安全保衛工作,第八章 組織領導工作,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聘請外國文教專家(以下簡稱外國專家)幫助我國工作,是向外國學習,開展對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加速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一項重要政策,必須十分重視,加強領導。
第二條 外國專家工作的方針任務是:有計畫地聘請外國專家,積極主動地團吉他們,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虛心學習他們的專長,加速培養建設人才,為我國四個現代化服務,並增進中外人民之間的友誼。
第三條 外國專家是指應聘在我院校、宣傳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部門工作並享受專家待遇的外籍教師和工作人員。

第二章 聘請工作

第四條 聘請外國專家應當根據四化建設的需要和財力、物力等方面的條件,貫徹“少而精”的原則。中央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要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加強聘請工作的計畫性。
第五條 凡申請新聘或增聘外國專家的單位,可根據外國專家局聘請外國專家的通知,提出年度聘請計畫,按各自的隸屬關係,經由中央主管部、委、直屬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送國務院外國專家局匯總、審核、上報國務院批准。
延聘外國專家,期限不超過原聘期的,由聘請單位報中央或地方主管業務部門批准,抄外國專家局備案;期限超過原聘期的,聘請單位須按隸屬關係,經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同意,報外國專家局批准。
第六條 聘請外國專家除了通過我駐外使領館和政府間的途徑外,還可以通過學術團體介紹、校際聯繫、友好城市交流、個人推薦等渠道聘請。必要時,由外國專家局組織人員出國招聘。
第七條聘請單位可根據國務院批准的聘請計畫,物色對象,了解情況。對外國專家的挑選既要著重業務水平,也要注意政治情況,條件符合者,按規定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同時抄報外國專家局。聘請單位應當與應聘者在來華前通過書信方式草簽契約,並由外國專家局負責通知我國有關駐外使領館辦理來華手續。

第三章 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條 聘請單位應當與外國專家商量,制訂好外國專家的工作計畫,把專家的主要精力用在為我國培養人才,幫助開設新學科新專業,建立實驗室和提高業務質量上。
第九條 組織好專業對口人員學習外國專家的專長。要對外國專家和學員提出明確的任務要求,同外國專家一道制訂好培訓計畫,定期檢查學習效果。尤其要選擇有才幹的優秀人員由外國專家重點培養,做到“專家走,學到手”。
第十條 允許外國專家在本單位借閱與業務工作有關的內部書刊和使用影印工具書;允許他們訂閱《參考訊息》和當地不對國外公開發行的地方報紙,但不準複製,不準攜帶出境。
第十一條 根據我們的工作方針、任務、計畫、要求,在業務上給外國專家一定的主動權。在學校工作的外國專家可自行選用教材、設備,試驗先進的教學法;在宣傳出版部門工作的外國專家可以撰寫文章,主編刊物專欄等。
第十二條 對外國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分析研究。凡合理的,應當採納,能辦到的,及時辦理;不合理辦不到的,應當及時向其做出答覆。
第十三條中央和地方主管業務部門或聘請單位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好外國專家之間、中外專業對口人員之間的工作經驗交流,提倡中外專家在學術上互相探討。對造詣較深的外國專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他們從事講學活動,也可邀請他們參加同其專業對口的學術討論會。他們的學術論文可以在我國有關刊物上發表。
第十四條對在工作中做出了成績的外國專家,應當同中國職工一樣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有的可以評為先進工作者,發給獎狀、獎品或獎金,有的經徵得本人同意,還可以在報刊電視上介紹;有的經主管業務部門批准,可以授予名譽職稱。對有特殊貢獻的,可以報請主管部門,省市負責人或國家領導人接見並發給感謝狀。
第十五條聘請單位和外國專家都應當嚴格履行契約規定。對不遵守契約規定的外國專家,要認真地分析原因,多做工作。有的要講明情況,消除誤解;有的應當進行批評幫助,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凡中斷契約,提出辭聘或解聘者,聘請單位應當按各自隸屬關係,報經主管部門和外國專家局批准。

第四章 團結友好工作

第十六條 加強同外國專家交朋友的工作,經常解外國專家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況和問題。提倡和增大與外國專家共事的人員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與他們交往。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外國專家的要求,應當有計畫地向外國專家介紹我國各方面的情況和對內對外的方針政策,幫助他們正確地了解中國。凡讓我國民眾知道的事情,原則上也可以讓他們知道。個別外國專家要求深入了解某些問題,聘請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給予介紹。
凡允許外國專家參加的報告會和為國際國內重大節日、紀念日和重大事件舉行的各種活動,都可邀請他們參加。
對外國專家介紹情況或邀請他們參加我方組織的各種活動,都應當貫徹自願原則,不強加於人。
第十八條 在與外國專家交往中,要遵循內外有別的原則,嚴守國家的機密,不向外國專家泄露我內部規定不對外公布的事項。
第十九條 外國專家在國際、國內政治問題上與我們有不同看法,應當本著求同存異的原則,交換意見,不強加於人。對個別人的污衊或挑釁言論,應當嚴正表明我們的立場,予以駁斥,但不與糾纏。

第五章 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聘請單位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向外國專家講明在華外國人必須遵守的法律、法令和條例規定。
第二十一條外國專家在華公開舉行政治性活動,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凡有利於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有利於各國人民革命鬥爭和團結的,應當積極支持並提供方便;凡政治意義不大又對我無害的,可以允許他們自行舉辦;凡不利於我國對外方針政策的,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加以勸阻。
第二十二條對於外國專家與駐華使領館的往來和他們在本國人內部召開的會議,不必干預。對他們內部的政治紛爭,不要介入。外國專家帶領駐華外交人員、外國記者、旅遊者進入工作單位,或介紹他們與我國職工、師生座談、應當徵得我方同意。外國專家不得在工作單位或住地散發宣傳品。
第二十三條外國專家要求在工作單位或住地舉辦電影招待會、報告會或在住地自辦對社會開放的圖書室,一般應予婉言拒絕。他們向我們提供外語教學影片,經單位領導審查後,如認為對我方外語教學有幫助的,可組織放映。外國駐華使領館通過外國專家邀請我人員前往使領館等地參加他們組織的外交、娛樂等活動,被邀請人員應當請示主管外事部門批准後,方能應邀。
第二十四條 外國專家自願組織起來進行時事政治學習,可根據他們的要求。經予一定的支持和幫助。外國專家要求參加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應當按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辦理。外國專家要求參加本單位職工、師生的集體生產勞動等,可以同意。
第二十五條 外國專家與中國人自願要求結婚而又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應當按“關於中國人同在華外國人結婚問題的內部規定”審批。
對在校學生與外國專家結婚問題,按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處理。

第六章 生活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條 聘請和接待單位應當本著主動關心、熱情相待、適當照顧的精神,認真做好外國專家的生活接待工作。
對到職的外國專家,聘請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為其辦好居住、戶口手續,並主動將有關的規章制度向他們作詳細的介紹。
第二十七條要尊重外國專家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照顧外國專家的生活特點。外國專家除在我國法定節假日可以休假外,在其本國的民間傳統節日,也可以休假,假期為:聖延節二天,古爾邦節三天,潑水節一天。外國專家要求過本國國慶,可給假一天。其他外國節日均不給假。上述休假規定,聘請單位應當主動通知外國專家。
第二十八條 聘請和接待單位要主動關心外國專家的業餘生活,安排好周末和節假日的文體活動和參觀、郊遊等。
第二十九條 聘請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在本單位為外國專家安排住處。本單位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安排到賓館、飯店居住,並做好外國專家的生活接待工作。
第三十條 聘請和接待單位應當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繫,為外國專家解決好請保姆和子女入托、上學等方面的問題。

第七章 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十一條 切實保障外國專家的人身財物安全,防範極少數壞人利用外國專家或以外國專家身份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對外國專家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所在地區和單位的公安保衛部門負責,外國專家工作部門密切配合,依靠民眾,貫徹內緊外松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對外國專家的違法違章行為,應當視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和本人的態度區別處理。一般由聘請或接待單位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組織領導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外國專家局是國務院歸口管理外國專家工作的辦事機構,其主要任務是:調查了解、督促檢查外國專家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情況,並向國務院提出報告和建議;擬定有關外國專家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匯總、審核、上報聘請計畫,辦理聘請外國專家的工作;平衡外國專家的工資待遇;外國專家的政治活動、生活接待方面必須由外國專家局統一處理的事項;統一管理北京地區外國專家的政治、生活接待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央有關部、委的主管機構,主要負責審查所屬單位聘請外國專家的計畫和對外國專家的統一分配、使用和管理,督促檢查所屬單位對外國專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審批調整外國專家的工資和辦理外國專家的延聘等事項。
第三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管理本地區的外國專家工作。督促檢查外國專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協調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公安、商業、財貿、衛生、旅遊、郵電、海關等)互相配合,解決外國專家政治上,生活上的一些重要問題;審批外國專家旅行計畫並進行組織聯繫。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局(教育局)負責審查所屬單位聘請外國專家的計畫;負責對外國專家的統一分配、使用和管理、審批調整外國專家的工資和辦理外國專家的延聘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和聘請單位要有一位負責同志主管外國專家工作,把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及時處理各種問題。根據外國專家工作任務的實際情況,聘請單位可設立專職機構或配備專職或兼職幹部。要挑選政治思想水平較高,工作能力較強,最好能懂外文的同志從事這項工作。
第三十八條 接觸外國專家的人員的守則:一、堅決維護國家的利益,不做任何不利於祖國的事,不說任何不利於祖國的話。
二、嚴格按照國家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辦事。
三、嚴守國家機密。
四、如實反映情況,嚴格執行請示匯報制度。
五、對外國專家要熱情友好,謙虛謹慎,不卑不亢,作風正派。
六、不得利用同外國專家的工作關係營私牟利。接受外國專家的禮品,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尊重外國專家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八、不許酗酒。
第三十九條 聘請單位每年應當對外國專家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和總結,書面上報主管部門,並抄送外國專家局。
外國專家聘請期滿回國時,聘請單位應當將其在華的主要表現情況及時以書面材料報送主管部門,並抄送外國專家局。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聘請單位和接待單位可根據條例,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對外國專家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細則。
過去的有關對外國專家工作的各項規定,凡與本條例相低觸的,均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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