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管理辦法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管理辦法

各會員單位:

為保障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規範、有序運行,現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賬戶開立規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登記規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系統業務信息發布規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轉讓協定指引》予以發布,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管理辦法
  • 外文名: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share offer business management approach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的投融資需求,規範在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的基金份額報價信息發布行為,維護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和信息發布秩序,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信息發布的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本中心:是指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信息系統:是指本中心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信息發布而設立,並提供相應支持服務的信息技術系統。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經授權為本基金提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備案、份額報價信息發布等服務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其認可的第三方。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是指依託信息系統所提供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登記與託管、發布份額報價信息和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報價信息發布:是指中介機構根據本辦法和相關規則的要求,發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份額意向報價信息。
第八條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的各方須遵循自願有償、平等互利、嚴守秘密、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九條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的各方須對其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條本中心實行自律性管理,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進行備案、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備案與撤銷備案
第十一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信息系統發布信息須在本中心備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其認可的第三方註冊成為本中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的認證用戶後,可以申請成為基金份額報價業務信息發布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可攜合法、有效的備案申請材料在本中心辦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備案申請。
第十二條在備案後,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的各方須按照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中心相關業務規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全體合伙人同意取消備案的,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中介機構攜合法、有效的撤銷備案申請材料在本中心辦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撤銷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撤銷備案後,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中介機構為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報價信息發布所提供的服務資格自動取消。
第三章份額託管登記
第十五條在本中心備案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須與本中心簽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登記的相關服務協定,並將其基金份額在本中心託管登記。
第十六條本中心可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基金份額託管登記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初始託管登記、賬戶開立、份額過戶登記等。
第十七條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中心相關業務規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材料可在本中心辦理基金份額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在完成本中心撤銷備案後,中介機構可以申請辦理撤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的託管登記。
第四章報價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信息由基金的中介機構協助發布。
第二十條信息系統的認證用戶可發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的受讓意向報價信息。
第二十一條有關已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受讓、出讓意向報價信息均傳送至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中介機構。
第五章信息互動與過戶登記
第二十二條在份額報價信息的發布期間,出讓方應當接受受讓方的諮詢,受讓方可委託中介機構開展諮詢、調查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轉讓雙方就達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轉讓一致的,應簽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轉讓協定。
第二十四條轉讓雙方須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轉讓雙方約定,完成轉讓協定中約定事項及相關手續後,至本中心業務櫃檯申請辦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過戶登記。
第二十五條轉讓雙方也可委託本中心提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的見證交收服務。
第六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的各方違反本辦法及本中心其他相關規則的,本中心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其以下處理:
(一)談話提醒;
(二)警告;
(三)通報批評;
(四)譴責;
(五)記入誠信檔案;
(六)暫停報價信息發布和過戶變更登記;
(七)強制撤銷備案。
本中心對違規的中介機構可進一步採取以下措施:
(一)暫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中介機構業務資格;
(二)取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業務中介機構業務資格。
第二十七條本中心對中介機構的違規工作人員可進一步採取以下措施:
(一)暫停其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報價信息發布的資格;
(二)認定其不適合任職;
(三)責令其所在中介機構給予處分;
(四)市場禁入。
第二十八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限合伙人在接受本中心的調查時須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部門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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