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是一種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
  • 總則:監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監管框架
  • 對象: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
  • 組織形式: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
基本介紹,內容,

基本介紹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是一種條例條令。

內容

私募(PE)第一法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草案)》(下稱《辦法》)已上報國務院,正在等待批覆。《辦法》明確了對PE行業適度監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監管框架。《辦法》的出台為私募(PE)提供了運作的基本藍圖。 從業界整體反應來看,這次的《辦法》基本順應了民意,得到了業界的支持。 “從PE不吸收公眾存款且總體規模很小的行業特點看,不應該監管。但中國畢竟有著自己的國情,適度監管有助於行業的發展,比如國家管理部門對合格管理者和機構投資者有統一規定,會吸引更多社會資金進入,有助於這個新興行業發展。”一位業界人士這樣表態。 在我國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中,重點監管的對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而對於民間的投資行為,如果不觸及非法集資等法律紅線,監管機構一般不會予以干涉。隨著私募股權基金日漸流行以及影響力的日益擴大,有關部門不得不把對民間資本的巨觀控制權囊入手中。 私募股權基金對市場的影響力到底有多大?“大型基金對中小基金的行為起到引導和暗示的作用,其投資方向足以影響整個資本市場的資金流向;此外,大量國外熱錢通過私募股權基金湧入中國,並且已經造成了房價畸高和通貨膨脹的惡果,如不對基金的行為進行引導和調控,任其自由發展,必將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轉。” 早在幾年之前,國務院成立了由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業司、財政部綜合司、證監會機構部等是個部門組成的十部委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和制定創業投資行業的相關問題,但“政出多門”導致出台的政策多是自相矛盾。同時PE的監管主體分散,各監管機構之間未能就行業標準和範圍達成一致,經常出現過度監管和監管真空的情況。許振宏律師指出,《辦法》定格“適度監管”的主調,體現了統一監管、分層監管、自律監管的原則,這無疑有助於資本市場運作在保持自由行和靈活的同時,轉入更為安全、系統、與其他市場有效協調的發展軌道中去。 PE不能放在溫室里養,要在市場中參與競爭,參與優勝劣汰,才能實現資金運作水平、風險防範能力的全面提升。巨觀調控需要一張一弛,解鈴還需系鈴人,PE監管需回歸市場,這才是長久之計。
一、本規定的適用對象
(一)本規定所指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基金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理財產品,在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的投資管理機構。
(二)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註冊的內資、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並且滿足以下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的註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且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1億元。股東或合伙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形式成立的,股東(合伙人)人數應不多於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東人數應不多於200人。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收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管理資產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規範股權投資基金的工商登記
(一)市各有關部門對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工商註冊登記的便利。
(二)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投資基金”。
(三)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定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四)承擔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可作為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辦理註冊登記。
三、明確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
(一)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定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伙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五)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加大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新註冊的股權投資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註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未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股權投資企業或管理企業,根據註冊資本金和累計實收資本以及註冊後一年內從事股權投資行為,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註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10億元人民幣(含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人民幣;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人民幣。
五、推動股權投資基金業的規範健康發展
(一)規範發展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積極引入專業的股權投資基金評級機構,以市場化的方式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評估體系的建立,引導股權投資基金規範健康發展。
(三)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及處置工作,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基金名義進行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多方推動
在目前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無論美元PE還是人民幣PE均面臨巨大的阻礙挑戰。
“可以說所有的投資人都沒有遇到過如此嚴峻的局面。”賽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閻焱表示。
邵秉仁在此前一次發言中談到,經濟低谷的時期也許正是推動政策發展的好時機。
而此次《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的出台或正是這一推動的結果。
在法規上,目前的狀況是,美元PE基金想對國內企業進行投資異常困難。
2005年底,十部委曾頒布的“75號文”封堵了企業海外紅籌上市的通道,之前這些美元PE基金的通常做法是“兩頭在外”,即企業在開曼等地區設立一個殼公司,然後殼公司通過出資將中國境內的企業股權買下,PE基金入股這家殼公司,最後通過這個殼在境外上市;而現在這條路因為無法實現殼公司收購境內企業股權宣告終止。
“75號文”出台的背景是,監管部門在考察了巴西等國家後,認為國內相關優質公司都到海外上市,會造成優質企業的流失,國民無法分享到相關的增長。
而出台的規定導致了許多美元基金無法按原有的路徑操作項目,隨後一些美元PE基金開始嘗試將美元轉換成人民幣到境內設立合資公司,然後準備在A股上市退出,這一條在實際的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一年多後,在今年9月份前後,外管局又下發了一個新的檔案,按照這個檔案,上述美元換成人民幣到境內組成合資公司的一個簡便模式沒有辦法做。“雖然理論上並未完全將路徑堵死,而且從長遠來說,會對行業有一定規範的作用。”
但實際上,據本報了解,在天津註冊的一家外資基金已經在申報清盤材料,“他們不準備做了,因為目前做起來非常困難,原來做的項目沒法繼續了,後續的美元也進不來”,一位熟悉情況的當地金融業人士透露。
而即使在A股退出,對於基金管理機構來說,也面臨著收益匯到境外要被徵稅等許多問題。
於是,一些原本操作美元基金的知名管理機構如鼎暉、弘毅投資便開始募集人民幣基金。經過約一年的接觸,社保最後對兩家各投了20億元。而據本報了解,社保要對商業化的PE進行投資,有一個必要有條件是,必須有一家國有機構已經在裡面出資;如弘毅是有聯想控股在裡面出資,而鼎暉則是另一家中字頭的企業在里參股。
許多沒有國企夥伴關係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則與社保基金擦肩而過。
另外,因為經濟環境動盪與不確定,許多原本承諾了出錢的民營企業與個人不兌現其承諾等原因,人民幣基金也存在募資難的問題,
而據國家發改委財經司司長曹文煉在一次會上所說,一些大的機構出資者“因為一些監管部門對於金融機構出資成為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有疑慮,所以產業基金出現募資難”。
事實上,不論是產業基金還是商業化PE,“缺少合格的LP是一個要面對的重要問題”是許多PE投資人在公開論壇上共同的看法。
國內PE的發展在目前情況下成了“無源之水”:一方面美元投資進展很緩慢,一方面人民幣資金來源少,這使得許多投資機構頗為頭疼。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的推出對他們來說,或許是一個契機。
分類監管
但事情遠非如此簡單。
一位PE機構人士稱,要推動國內PE行業的發展,涉及到多個政府部門的協調,“問每個部門,都說很支持PE的發展,但就是沒有什麼改變”。
這樣的困境下,PE的聯合自救以推動政策發展便成為行業迫在眉睫的事情。
正在籌備的中國PE協會便是應運推動行業發展的需求而生,包括弘毅投資、鼎暉、厚朴在內的PE機構都加入並參與相關管理辦法的討論。
中國PE協會籌備組組長邵秉仁透露,“我們與發改委進行了討論,希望能將一些大的框架制訂出來。首先是解決保險與銀行資金等進入PE領域成為LP的問題,但是具體的允許多少金額與比例進入、是否需要報批、怎樣監管等,需要保監會、銀監會等具體制訂,因為他們負有監管責任”。
賽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閻焱認為,是否應該允許保險與銀行資金投資PE基金成為LP,關鍵是“目前國內缺少合格的行業人才”。
一部份業內人士還擔心一旦放開這些機構的投資,便會有許多有關係的人成立機構來要錢,因此,“這些金融機構如何來選擇好的GP很關鍵”。
邵秉仁認為,管理辦法對於怎樣的GP才合資格做了一個規定,而且任何一個行業不可能一開始就有足夠的人才,需要經過一個發展,不能說沒有人才就不發展了。“一些有能力的人自然會向好的行業集中,經過學習,擠掉一些泡沫後,好的管理機構就會出來。”
閻焱則指出,根據國外的經驗,都是過往的業績達標的管理人才會被投資,但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是這樣,如果過往業績達標的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太少,在這些LP投一些新的GP時,GP上面可設一個管理委員會,讓一些真正具有行業實際經驗的人來任職,而不是一些沒有實際經驗的只會理論的人,從而把控基金的運作降低風險。
北大教授何小峰建議,應對產業基金與私人股權投資進行分類監管,其中產業基金里包括中投這樣的國家主權財富基金、像中比這樣的中國政府與國外機構成立的基金、像核電基金這樣的產業基金、地方政府的引導基金等。
在他的提議中,另一類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是市場化運作的金融工具,這是與產業投資基金的重要區別,其涵蓋創業企業投資、成熟企業投資、上市前投資、併購重組基金、專業(如房地產)投資基金等。“它們可以採取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和信託制的組織形式”。
他認為分類監管的好處是可以避免“一統就死、一放就亂”的行政監管弊端,又有利於避免“一刀切”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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