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發布修訂後《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證協發〔2015〕132號
各會員單位、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促進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報價系統”)業務規範開展,中國證券業協會對2014年8月15日發布的《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已經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5年6月26日
管理辦法
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報價系統”),是指依據本辦法為報價系統參與人(以下簡稱“參與人”)提供私募產品報價、發行、轉讓及相關服務的專業化電子平台。
第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櫃檯市場、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私募市場可以與報價系統進行系統對接。
第四條 參與人可以經由報價系統向與報價系統聯網的私募市場發布私募產品的報價和進行交易。
參與人經由報價系統向聯網私募市場發布報價和進行交易的,應當遵守聯網私募市場的交易規則。聯網私募市場應當將參與人的成交信息傳送報價系統。
第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人可以通過報價系統開展櫃檯市場業務,直接創設或承銷私募產品並按規定事後備案。報價系統可以為其創設或承銷的私募產品提供發行、銷售、轉讓等服務,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人可以自行辦理登記、託管、結算等業務。
第六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發行、轉讓私募產品應當明確私募產品的風險等級,並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作出安排。
參與人及其代理的客戶在報價系統認購、申購或受讓私募產品,應當是符合適當性安排的合格投資者,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與風險承擔能力。
第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對報價系統進行自律管理,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報價”)負責報價系統的日常運作和管理。
第二章 參與人
第八條 在報價系統開展私募產品報價、發行、轉讓等活動的機構,應當註冊成為報價系統參與人。
申請註冊成為參與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和其他機構;
(二)是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或證券業協會認可的其他自律組織會員,或者報價系統認可的其他機構;
(三)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相關規定、證券業協會自律規則及報價系統業務規則,簽署報價系統參與人聲明;
(四)證券業協會和中證報價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註冊參與人的機構應當依照報價系統規則提交註冊材料,經中證報價確認後註冊成為報價系統參與人。
第十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的業務許可權分為投資類、創設類、推薦類、代理交易類和展示類。申請機構註冊成為報價系統參與人後即擁有投資類許可權,並可以在報價系統展示本機構的相關信息。
參與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申請開通其他一類或多類業務許可權。
第十一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認購、申購、贖回、受讓、轉讓私募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自律規則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和中證報價規定的其他條件,並按照中證報價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創設或發行私募產品,應當開通創設類業務許可權。
開通創設類業務許可權的參與人應當為符合以下條件的金融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證券業協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一)最近一期淨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 萬元或管理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二)具有從事創設類業務的專業人員和業務能力;
(三)最近一年內未因違規經營受到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且申請時未被監管部門採取業務限制措施;
(五)中證報價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參與人接受發行人委託推薦自己承銷的私募產品在報價系統發行,或推薦私募產品在報價系統轉讓,應當開通推薦類業務許可權。
開通推薦類業務許可權的參與人應當為符合以下條件的金融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證券業協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一)最近一期淨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 萬元或管理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二)具有開展推薦企業掛牌/上市、承銷、財務顧問等業務的相關經驗;
(三)具有從事推薦類業務的專業人員和業務能力;
(四)具備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包括風險管理制度及信息保密隔離制度等;
(五)最近一年內未因違規經營受到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最近一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且申請時未被監管部門採取業務限制措施;
(七)中證報價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參與人代理合格投資者在報價系統認購、申購、贖回、受讓、轉讓私募產品,應當開通代理交易類業務許可權。
開通代理交易類業務許可權的參與人應當為符合以下條件的金融機構或證券業協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一)最近一期淨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 萬元;
(二)具有從事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和業務能力;
(三)具備必要的信息技術設施;
(四)具有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有效隔離的內部控制機制;
(五)最近一年內未因違規經營受到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最近一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且申請時未被監管部門採取業務限制措施;
(七)中證報價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參與人組織推薦企業在報價系統展示業務信息、財務信息、項目信息,與機構投資者進行項目對接,應當開通展示類業務許可權。
開通展示類業務許可權的參與人應當具有從事財務管理和項目管理業務的專業人員和業務能力,能夠協助和督促企業真實披露信息,並應當符合中證報價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參與人應當持續符合註冊條件和已取得業務許可權類別的相應條件。不再符合相關條件的,報價系統有權暫停、終止其業務許可權或終止其參與人資格。
參與人自主退出報價系統的,應當向報價系統申請終止參與人資格及業務許可權。
參與人資格或業務許可權終止的,參與人應當書面說明業務清理情況,並提供報價系統要求的有關材料。
第三章 報價、發行與轉讓
第十七條 除金融監管部門明確規定必須事前審批、備案的私募產品外,在報價系統報價、發行、轉讓的私募產品直接實行事後備案。
在報價系統報價、發行、轉讓的私募產品應當依法合規,資金投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第十八條 在報價系統報價、發行、轉讓的私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私募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計畫、資產支持證券、私募債務融資工具、非公眾公司股份/股權、有限合夥份額、金融衍生品等。
經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認可的其他產品,可以在報價系統報價、發行、轉讓。
第十九條 私募產品在報價系統報價、發行、轉讓,應當由具有創設類或推薦類業務許可權的參與人在報價系統註冊,並對私募產品的基本情況、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報價轉讓方式、登記結算機構等重要事項做出說明。
第二十條 參與人可以在報價系統向全部或特定參與人發出意向報價、要約報價。
意向報價不具有成交義務,有交易意向的參與人可以與意向報價發布人進行線上協商。
要約報價具有成交義務,應當包含確定的私募產品名稱或代碼、價格、數量、買賣方向、交收方式等報價系統規定的要素。
第二十一條 私募產品在報價系統發行可以採用定價及針對特定對象的簿記建檔、招標等方式。
私募產品在報價系統轉讓可以採用協商成交、點擊成交、拍賣競價、標購競價、做市等方式。
第二十二條 參與人以定價方式發行私募產品的,應當確定發行價格(利率)並在報價系統向特定參與人披露發行方案。
第二十三條 參與人以簿記建檔方式發行私募產品的,應當確定價格(利率)區間並在報價系統向特定參與人披露發行方案。認購私募產品的參與人在報價系統發出申購申報,由作為簿記管理人的參與人記錄認購價格(利率)及數量意願,按約定的定價和配售方式確定最終發行價格(利率)並進行配售。
第二十四條 參與人以招標方式發行私募產品的,應當明確招標標的、招標方式等發行要素並在報價系統向特定參與人披露發行方案。參與人可以選擇利率、價格和利差作為招標標的進行招標發行,報價系統根據中標原則確定中標結果,參與人按照中標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並確認是否發行成功。
第二十五條 參與人以協商成交方式轉讓私募產品的,可以在報價系統發布轉讓意向報價或要約報價,經雙方參與人協商一致後確認成交。
第二十六條 參與人以點擊成交方式轉讓私募產品的,由參與人一方在報價系統發出要約報價。交易對手方點擊要約報價後確認成交,可以選擇全部或部分成交。存在多個參與人點擊確認的,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匹配成交。
第二十七條 參與人以拍賣競價方式轉讓私募產品的,由作為轉讓方的參與人確定起拍價格、拍賣時間等要素,通過競價的形式將私募產品轉讓給最優應價的參與人。
第二十八條 參與人以標購競價方式轉讓私募產品的,由作為受讓方的參與人確定起拍價格、標購時間等要素,通過競價的形式從最優應價的參與人一方受讓私募產品。
第二十九條 在報價系統進行做市的,由符合一定條件的參與人按照有關業務要求,同時以不同價格發出某一私募產品的買入和賣出的要約報價,並按其報價與其他參與人達成交易。
第三十條 參與人可以在報價系統發布特定私募產品的意向報價,與其他參與人進行線上協商,並通過報價系統線上訂立標準化或非標準化的交易協定。
第三十一條 私募產品的發行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私募產品在發行階段的持有人數量符合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定。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認購、申購或轉讓私募產品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於私募產品持有人數量的規定。
報價系統不應接受將導致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律法規限制的交易申報,對異常交易情形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參與人接受合格投資者委託在報價系統買賣私募產品時,應當與合格投資者簽署協定,並按照協定約定持有、保管、記錄、維護和處置私募產品或行使相關權利,不得挪用。
第四章 賬戶、登記與結算
第三十三條 在報價系統發行、轉讓私募產品,可以由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或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登記、結算。
委託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的,參與人或私募產品發行人應當與中證報價簽訂登記服務協定;委託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資金結算的,參與人應當與中證報價簽訂資金結算服務協定。
委託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應當與中證報價簽訂合作協定,並將登記、結算信息報送報價系統。
第三十四條 參與人可以在報價系統開立相應產品賬戶,分別用於記載參與人自身持有、名義持有或管理的基金、資產管理計畫等持有的私募產品。
參與人產品賬戶代碼的編制應當符合報價系統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在報價系統發行、轉讓的私募產品可以採取名義持有模式。參與人應當與合格投資者簽署名義持有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參與人應當依據約定行使產品持有人相關權利,不得損害合格投資者權益。
參與人應當為每個合格投資者開立產品賬戶,分別記錄每個合格投資者擁有的權益數據。參與人應當向報價系統報送合格投資者產品賬戶註冊資料、賬戶餘額、權益明細數據變動記錄等信息。
合格投資者產品賬戶代碼的編制應當符合報價系統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參與人可以在報價系統開立相應資金結算賬戶,分別用於記載參與人自有資金,合格投資者資金,參與人管理的基金、資產管理計畫等的資金,代理結算資金或在報價系統發行私募產品募集的資金及用於分紅、付息兌付的資金。
參與人可以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或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向報價系統資金結算賬戶劃轉資金。
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業務性質,在中國結算、證監會認可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開立對應的專用賬戶,用於辦理資金結算業務。
第三十七條 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接受委託,為參與人依法持有或管理的,在報價系統發行、轉讓的私募產品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資監督、風險監控等服務。
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開展前款業務,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私募產品的安全、完整與獨立,禁止挪用參與人資產。
第三十八條 委託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結算的,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參與人之間的私募產品和資金的清算與交收;參與人與合格投資者之間的清算與交收,由其自行約定和辦理。
參與人委託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結算,可以採用全額清算、淨額清算等清算方式;可以採用貨銀對付、見券付款、見款付券、純券過戶等交收方式;可以採用日間實時交收、日間多批次交收、日終批次交收、自定交收期等交收期安排。
第三十九條 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和參與人信用情況,要求參與人提交一定的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條 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接受委託,為參與人提供擔保設定、擔保解除、盯市、追繳、處置等擔保品第三方管理服務。
第四十一條 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與中國結算應當建立報價系統發行、轉讓私募產品的登記結算數據的集中存儲和共享機制。報價系統參與人產品賬戶應當與中國結算統一的全國投資者證券賬戶建立關聯關係。
第五章 信息披露與展示
第四十二條 在報價系統發行、轉讓私募產品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協定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通過報價系統向參與人披露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根據信息性質及私募業務相關規定分類披露,包括公開披露和向特定對象披露。
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要求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面向公眾披露;法律法規、自律規則或者契約約定需定向披露的信息,應當向特定對象披露。
第四十四條 下列私募業務信息不得向公眾披露:
(一)涉及參與人客戶隱私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三)契約約定的不得向公眾公開的其他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禁止向公眾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條 報價系統應當鼓勵參與人在法定披露範圍之外自主披露私募產品信息。
報價系統可以根據私募產品自主披露信息內容和範圍,制定多層級的私募產品信息披露標準。
報價系統應當根據私募產品的信息披露層級對私募產品實行分級管理,對其報價、發行、轉讓服務做出差異性安排。
第四十六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主選擇私募產品的披露層級,根據其自身條件和承諾事項通過報價系統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展示自身或推薦企業的業務、財務、項目等信息的,可以自主決定展示信息的內容和範圍,並自主管理和維護展示信息。報價系統可以根據展示信息的內容和範圍,劃分不同的展示層級,對其進行分級管理。
展示自身信息的參與人及被推薦展示信息的企業應當對展示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業務管理
第四十八條 中證報價應當制定報價系統運營管理的業務規則,規範參與人的業務行為,維護報價系統的運營秩序。
中證報價應當對參與人在報價系統開展業務的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動態監控,及時處置風險事件。
中證報價應當向證券業協會報備業務規則,接受證券業協會的管理。
第四十九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開展業務,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對相關業務風險進行事前評估、事中動態監控和事後處置,並按照中證報價的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條 在報價系統發行、轉讓的私募產品出現異常交易等情形的,中證報價可以依據相關規則暫停或終止該私募產品的發行、轉讓,並在報價系統公示。
第五十一條 參與人在報價系統展示的信息有不當或遺漏的,中證報價可以要求參與人刪除或補正。參與人未能及時刪除或補正的,中證報價可以刪除有關信息,或對相關信息進行標示。
第五十二條 中證報價可以對參與人遵守報價系統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檢查。
被檢查的參與人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
第五十三條 發現參與人違反報價系統業務規則的,中證報價可以視情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要求作出解釋或說明;
(二)要求改正;
(三)約談;
(四)在報價系統參與人範圍內通報批評;
(五)要求更換有關人選;
(六)暫不辦理業務申請;
(七)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許可權;
(八)終止部分或全部業務許可權;
(九)終止參與人資格;
(十)證券業協會認可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條 發現參與人違反自律規則的,由中證報價移交證券業協會及相關自律組織依據相關自律規則對其採取自律懲戒措施。
參與人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由證券業協會及相關自律組織移交證監會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證券公司註冊成為參與人,可以根據其業務需求直接開通相關業務許可權。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報價系統銷售或轉讓《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允許代銷的產品。
第五十六條 報價系統運營管理的具體業務規則及指引,由中證報價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