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是199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3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8-14
- 生效日期:1996-08-14
- 發布文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0號
《福建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是199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福建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是199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單位】81302【發布文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0號【發布日期】1996-08-14【生效日期】1996-08-14【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5月29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第十三條 武夷山景區屬於特別保護地帶,依照《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規定,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後設立標誌。在武夷山景區內,禁止建設水電站以及武夷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外的任何項目;符合武夷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項目,其布局、高度、造型、色彩、規模等應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福州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條例內容 (2004年10月28日福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十屆...
廈門市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2003年9月26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辦法所稱水利風景區,是指以水域(水體)或者水利工程為依託,具有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水利風景資源和生態環境條件,可供人們從事遊覽觀光、休閒健身、科學技術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動的區域。水利風景區分為國家級、省級、縣級水利風景區。國家級水利風景區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水利風景區建設是水生態文明...
為此,新條例增加了相關規定,在鄉村和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等特定區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賃他人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牧副漁生產活動,開辦民宿,為旅遊者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民宿的建築、設施設備和經營服務應當具備必要的治安、消防和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有關部門應當簡化手續,...
第九條 武夷山自然保護區根據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功能區劃分的規定,劃分為核心區、十區和實驗區,其保護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武夷山風景名勝區和九曲溪生態保護區按照保護規劃,劃分為特別保護地帶、一般保護地帶和其他保護地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並設立標誌。第十一條 在武夷山風景名勝區...
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涉及世界遺產、文物、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等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應當堅持保護優先、整體保護、見人見物見生活的理念,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孕育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推動實現建設成為國家級...
第十三條 除風景名勝區等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新建旅遊區必須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再按規定程式上報審批。第十四條 旅遊區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旅遊區的性質和功能劃分;(二)旅遊區範圍及其外圍保護地帶;(三)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或人造景觀建設項目,及環境資源保護措施;(四)旅遊區接待容量與...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政策解讀 8月2日,《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高票通過,將於今年(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吸收了1996年條例實施...
第二條 凡在城市進行與市政管理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市政管理的內容包括:城市的道路橋涵、河道與海岸、供水與排水、公共運輸、供熱與燃料氣、園林與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環境衛生等公共事業,以及城市水源、市容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範圍有限利用區內允許原住居民適當利用和進行合理的生產活動,有序控制各項建設與設施,並與風景環境和遺產地生態環境相協調。第二十條 “中國丹霞”自然遺產保護管理涉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和宗教活動場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 森林公園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利風景區、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重合或者交叉的,其總體規劃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利風景區、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相協調。第十六條 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編制完成並經專家論證,對適宜開展森林公園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九條具備設立自然保護區條件的重要濕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鼓勵其他重要濕地通過建立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進行保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項目安排上給予扶持。利用濕地設立飲用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利風景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
宗教活動場所接待外來人員住宿的,參照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涉及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的,應當徵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所涉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的意見。需購買門票的景區、遊覽參觀點,內設有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
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城市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前款所稱城市園林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綠地。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
(二)負責城市道路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以及城市公共運輸企業、風景名勝區、公園、燃氣、供水、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交通部門職責:(一)負責有關的道路客、貨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審查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條件、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
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福建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條例》自今年(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突出陸海統籌、保護優先原則,有利於統籌和加強海岸線兩側海域與陸域的協調管理,保護海岸帶生態環境,合理利用海岸帶資源,推進海岸帶可持續發展。《條例》規定了福建省海岸帶具體範圍,即海洋與陸地的...
第六十一條 違法占地處置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履行土地管理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的,適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同 時...
本辦法所稱的園林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占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含城市道路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和風景林地以及行道樹綠化工程)、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小區綠地等。第三條 福州市園林局主管園林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站具體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建設、規劃、林業、城市...
第二十四條 園林綠地和樹木實行專業管理和民眾管理相結合,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護責任人:(一)公園、城市道路、小街巷綠地和樹木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二)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以及綠地、林地上的樹木,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三)居住小區內屬於業主所有的綠地和樹木,實行物業管理的...
7月26日,《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經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將於11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應建立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逐步提高森林生態補償標準,生態公益林統一實行分級保護。目前,福建區劃界定生態公益林4294萬畝,超過全省林地面積的30%。《條例》規定,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武夷山國家公園內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九曲溪上游保護地帶存續期間,現行地方性法規中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條例。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街道)規劃區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按照本條例有關城市規劃區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公園、濕地、林地、公路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適地適樹、建管並重、嚴格保護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