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事宜的通知》是2000-年8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事宜的通知
- 時間:2000-08-29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2000]文285號
【發布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2000-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2000-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有關事宜的通知
(閩政〔2000〕文285號)
檔案內容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教育部《關於同意授權福建省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的批覆》(教發〔2000〕146號),教育部已同意省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現將申報和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根據教育部《關於同意授權福建省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的批覆》(教發〔2000〕146號),教育部已同意省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現將申報和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省人民政府審批設立的高等職業學校是指在本省範圍內實施職業技術教育的專科層次的高等學校,包括:獨立設定的高等職業學校、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職業學校以及省屬本科高等學校以二級學院形式舉辦的高等職業學校。
二、高等職業學校的設立要堅持既積極又審慎的方針,立足於全省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著眼於對現有教育資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調配和最佳化,堅持走內涵與外延發展相結合的路子。在今後的一個時期內,重點是通過對現有專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校的調整改制,通過對現有成人高等學校資源的合併、調整和充實,通過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省屬本科高等學校舉辦二級學院等方式,努力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同時,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和引進外資、海外智力合作舉辦高等職業學校;確有需要,可以少數符合條件的中等專業學校為基礎,組建高等職業學校。
三、申請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頒布的《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暫行)》(教發〔2000〕41號)等有關法規,按學校的隸屬關係和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請,提交申辦報告、可行性論證材料、學校章程及其它有關材料。申請材料由省教育廳負責初審,並牽頭會同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計委、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正式建校招生條件的由省教育廳報省政府審批。
四、設定高等職業學校的審批程式,一般分為審批籌建和審批正式建校招生兩個階段。完全具備建校招生條件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建校招生。申請籌建的高等職業學校由省教育廳負責審批,籌建期限從批准之日起,一般不少於1年,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申請正式建校招生的高等職業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五、要規範高等職業學校的名稱,高等職業學校名稱一般為“××職業技術學院”或“××職業學院”。在“職業技術學院”、“職業學院”前,可根據學校所在地或行業、門類的特點冠以某些適當的限定詞,但一律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國家”等字樣,也不得使用學校所在地以外的地域名稱,並注意避免同外地的高等職業學校重名,一般也不以個人姓名命名。
六、省政府成立高等職業學校設定評議機構,聘任有關專家擔任成員,對擬設定的高等職業學校進行考察和評議,評議合格方可批准設定。
七、省政府每年第4季度辦理高等職業學校的審批手續。申請設定高等職業學校的主管單位,應當在每年第3季度以前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請,逾期則延至下一年度審批辦理。
八、高等職業學校要辦出特色和效益。高等職業學校的主要任務,是面向地方和社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適應就業市場的實際需要,培養生產、服務、管理第一線崗位需要的套用型、技能型專門人才。高等職業學校既開展學歷教育,也進行崗位培訓和社區服務。高等職業學校在招生、收費、管理等方面,要深化改革,積極探索新的機制。由省教育廳對新設立的高等職業學校的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定期進行督導和評估,對達不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的,將區別不同情況,予以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直至撤銷或停辦。
九、師範、醫藥類高等職業學校的設立和調整,按有關規定仍由教育部負責審批。
十、由省教育廳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的高等職業學校審批設立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