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意在加強對福建省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資金的管理,規範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籌集、分配、審批和使用,幫助地震災區民眾解決基本生產生活困難、做好恢復重建工作,根據中央對加強抗震救災資金監管工作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
- 文號:閩政辦〔2008〕166號
- 頒發機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時間: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 總則:規範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籌集
《福建省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意在加強對福建省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資金的管理,規範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籌集、分配、審批和使用,幫助地震災區民眾解決基本生產生活困難、做好恢復重建工作,根據中央對加強抗震救災資金監管工作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抗震救災援建資金的籌集、分配、審批和使用,幫助地震災區民眾解決基本生產生活困難、做好恢復重建工作,根據中央對加強抗震救災資金監管工作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該《條例》分總則、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恢復重建、...
6月17日專題會議精神,請將你單位接收的抗震救災捐贈未撥付資金儘快全部轉入省財政抗震救災捐贈資金專戶,以集中捆綁使用抗震救災捐贈資金,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
為做好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引導各類捐贈資金的合理配置、規範使用,充分體現捐贈人意願,提高捐贈資金的使用效益,避免交叉重複和損失浪費,經國務院同意,...
各市政府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根據支援災區抗震救災需要和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儘快提出非定向捐贈資金使用意見,報省支援四川地震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批覆同意後...
對地方工商、旅遊等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除中央財政對受災嚴重地區的重點行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外,原則上由地方負責統籌考慮資金支持辦法。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注資等方式...
中央財政對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實行“總量包乾,分類控制”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政府根據規劃項目和輕重緩急統籌做好中央財政資金、省級財政資金、捐贈資金和其他自籌資金的...
以及與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促進就業等相關稅收,按照《國務院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16號)的相關規定予以減免,並從實際出發...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頒布的《青海玉樹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管理監督辦法》(國指發明電〔2010〕2號)和《國務院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
一是依據《青海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青海省玉樹地震抗震救災社會捐贈資金管理使用實施細則》等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核算,...
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准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
為充分發揮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作用,調動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參與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使地震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平,在認真貫徹落實...
救災捐贈資金的使用要根據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實際需要,合理安排,有序使用,重點用於玉樹災區民生項目重建。(三)公開透明,加強監督。嚴格規範救災捐贈資金的安排使用...
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准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
(一)對受災地區因地震造成嚴重損失的企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二)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與抗震救災有...
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凡未註明具體期限的,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範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範圍。如果納稅人按規定既享受以上稅收優惠政策,也...
根據《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第526號令)和《甘肅省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總體安排方案》、《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損農戶...
市財政局關於《嘉興市本級支援青川縣房石鎮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