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抗震救災捐贈未撥付資金集中管理的通知

省民政廳、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
為加強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統一規範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的有關規定和省政府6月17日專題會議精神,請將你單位接收的抗震救災捐贈未撥付資金儘快全部轉入省財政抗震救災捐贈資金專戶,以集中捆綁使用抗震救災捐贈資金,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後續零星捐贈資金,仍按原渠道接收,並及時匯入省財政廳設立的專門賬戶。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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