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福建省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福建省為了加快掃除文盲工作步伐,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例,共有26條。該條例自1994年9月20日起施行,同時廢止1986年1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 發文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94-9-20
  • 執行日期:1994-9-20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本省掃除文盲工作步伐,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居住在本省年滿15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對喪失學習能力者的鑑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
第三條 個人脫盲標準為:農民識1500個漢字,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識2000個漢字;能夠看懂淺顯通俗的報刊、文章,能記簡單的帳目,能夠書寫簡單的套用文。
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標準為:其下屬的每個單位1949年10月1日以後出生的年滿15周歲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在農村達到95%以上,在城鎮達到98%以上,復盲率低於5%。
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必須是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單位。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領導,制定本地區的規劃和措施,組織有關方面分工協作,具體實施,按規劃的要求完成掃除文盲任務。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具體管理。
城鄉基層單位的掃除文盲工作,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由單位行政領導負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將掃除文盲工作落實到城鎮的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將掃除文盲工作再落實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組。
工會、共青團、婦聯、民兵組織應協助當地開展掃除文盲工作。
第五條 掃除文盲與普及初等義務教育應當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已經實現基本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尚未完成掃除文盲任務的地方,應在三年內實現基本掃除文盲的目標。
第六條 掃除文盲教育可以採取業餘的、半日制的或全日制的班級、庭院小組及包教包學等多種教學形式。
掃除文盲教育應當講求實效,把學習文化同學習科學技術知識結合起來。
掃除文盲的教學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掃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第七條 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負責聘請能勝任掃除文盲教育的教師,並給予適當的報酬。
當地普通學校、文化館(站)等單位應積極承擔掃除文盲的教學工作。鼓勵社會上一切有掃除文盲教學能力的人員參與掃除文盲教學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制定規劃,繼續掃除剩餘文盲和做好掃盲後鞏固、提高工作。在農村,應當辦好鄉(鎮)、村農民文化技術學校。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要有固定的校舍和必要的教學設施。村農民文化技術學校根據當地條件可以單獨設校,也可以依託國小,不斷充實改善辦學條件。
第九條 省、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教育事業編制,配備和充實縣、鄉(鎮)成人教育專職工作人員和教師,加強對農村掃除文盲工作的教學和管理。
第十條 掃除文盲教育所需經費通過下列渠道解決:
(一)由省、地(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每年給予專項撥款;
(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有關單位自籌;
(三)農村徵收的部分教育事業費附加,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所需比例,並予以保證。
企業、事業單位的掃除文盲經費,可以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掃除文盲工作中,培訓專職工作人員和教師、編寫教材和讀物、開展教研活動、交流經驗和獎勵先進等所需費用,在教育事業費中列支。縣級掃除文盲經費應占教育事業經費實際支出的2%以上。
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資助掃除文盲教育,或建立掃除文盲教育基金。
第十一條 掃除文盲實行驗收制度。掃除文盲的學員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考核,對達到脫盲標準的,發給“脫盲證書”。基本掃除文盲的縣、市(區),由省人民政府驗收;鄉(鎮)、街道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驗收;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驗收。對符合標準的,發給“基本掃除文盲單位證書”。
第十二條 掃除文盲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掃除文盲工作應當列為縣、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的職責,作為考核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鄉以上人民政府應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掃除文盲工作情況,接受檢查、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檢查掃除文盲規劃的落實情況,對在掃除文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按規劃完成掃除文盲任務的,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完成,對失職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掃除文盲對象的情況規定脫盲期限,對在規定期限內具備學習條件而不參加掃除文盲學習的適齡文盲、半文盲公民,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組織入學,使其如期達到脫盲標準。
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事業單位有責任掃除本單位職工文盲,屬文盲對象的職工必須限期脫盲。
第十五條 本條例套用解釋權屬福建省教育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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