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

陝西省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

《陝西省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為地方性法規。根據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共有16條,自1995年4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
  • 發布日期:1995-4-29
  • 執行日期:1995-4-29
  • 失效日期:2002-3-1
基本信息,條例條款,

基本信息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陝西省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已失效]
發文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陝西省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修改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的決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陝西省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條例條款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本省境內1949年10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15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備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止和妨礙掃除文盲教育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喪失學習能力者的鑑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
二、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掃除文盲工作的管理和指導。主要職責是:對本轄區1949年10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15周歲以上公民的文化狀況進行普查建檔,負責協調掃盲規劃和實施辦法;健全掃除文盲和掃除文盲後繼續教育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培訓專職工作人員和教師;編寫教材和讀物,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布置檢查掃除文盲工作,組織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等活動”。
三、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縣(市、區),由省人民政府組織驗收,定期複查;鄉(鎮)、街道,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驗收,定期複查;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驗收。對驗收合格的發給《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證書》。
第三款修改為:“凡已經達到掃除青壯年文盲標準的單位,要繼續掃除剩餘文盲。全省十五周歲以上人口中的文盲率必須控制在百分之十以下”。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個人脫盲標準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和檢查驗收辦法,按省教育委員會頒發的《陝西省掃除文盲標準和檢查驗收辦法》執行”。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陝西省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修正)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陝西省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全省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1949年10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十五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備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止和妨礙掃除文盲教育工作。
對喪失學習能力者的鑑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統一領導,制定本地區的規劃和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和團體按規劃完成掃除文盲任務。
城鄉基層單位的掃除文盲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單位行政領導負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協助組織掃除文盲工作。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掃除文盲工作的管理和指導。主要職責是:對本轄區1949年10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十五周歲公民的文化狀況進行普查建檔,負責協調掃盲規劃和實施辦法;健全掃除文盲和掃除文盲後繼續教育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培訓專職工作人員和教師;編寫教材和讀物,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布置檢查掃除文盲工作,組織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等活動。
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掃除文盲的輿論宣傳工作。
農業、林業、鄉鎮企業部門負責組織安排本系統基層幹部和專業人員參與掃除文盲和掃除文盲後繼續教育的辦學活動,為結合掃除文盲開辦實用技術培訓提供師資和教學。
文化部門負責組織利用縣、鄉、村文化設施,為基層掃除文盲班提供各種閱讀、視聽材料;結合各種文化娛樂活動,宣傳學習文化、掃除文盲工作。
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社會團體,各盡所能,協助政府組織開展掃除文盲工作。
第五條 掃除文盲應與普及義務教育統籌規劃,同步實施,並與掃除文盲後繼續教育相互銜接。
第六條 掃除文盲教育要力求做到把識字學文化與學習實用技術結合起來。
第七條 掃除文盲工作應當靈活多樣,注重實際效果。要利用當地學校、文化館(站),各類技術推廣(服務)站等設施,本著“閒時多學、忙時少學”的原則,因人、因時、因地制宜,採取集中辦班或劃分小組、包教包學、巡迴教學等形式進行教學活動。
第八條 掃除文盲的教師由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聘用。聘用時應簽訂承包契約,確定合理報酬。
要動員和組織學校教師、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職工和回鄉知識青年承擔掃除文盲教學任務,發揮他們的積極性。
文盲較多的地方,可由教育行政部門配備專職的掃除文盲教師。
第九條 掃除文盲工作實行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領導負責制。
村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訂立鄉規民約,督促文盲、半文盲接受掃除文盲教育。
第十條 掃除文盲工作實行考核驗收制度。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人員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所在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考核。對達到脫盲標準的發給《脫盲證書》,並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縣(市、區),由省人民政府組織驗收,定期複查;鄉(鎮)、街道,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發給《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證
凡已經達到掃除青壯年文盲標準的單位,要繼續掃除剩餘文盲。全省十五周歲以上人口中的文盲率必須控制在百分之十以下。
第十一條 個人脫盲標準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的檢查驗收辦法,按省教育委員會頒發的《陝西省掃除文盲標準和檢查驗收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對按期完成掃除文盲任務的地區和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掃除文盲工作所需經費,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事業單位採取以下辦法籌集:
(一)從農村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中,安排百分之五以上的經費用於農村掃除文盲教育;
(二)企業、事業單位的掃除文盲教育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三)各地掃盲人員的工資和師資培訓、編寫教材、表彰獎勵等項費用,在各級教育經費中列支;
(四)鼓勵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自願為掃除文盲和掃除文盲後繼續教育資助費用;
(五)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列支一部分專款,作為掃除文盲和掃除文盲後繼續教育的經費。
各地應從實際出發,制訂經費使用辦法,務使經費使用同掃盲效果掛鈎,防止亂支濫用,挪作它用。
第十四條 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和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方案和措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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