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快發展旅遊業的若干規定

福建省加快發展旅遊業的若干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2-07-13。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7-13
【生效日期】1992-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加快發展旅遊業的若干規定
(1992年7月13日福建省政府)
為加快發展我省旅遊業,促進旅遊企業自我發展,自我完善,不斷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省政府決定在“八五”期間,對全省旅遊企業實行“以旅遊養旅遊”的政策。特作如下規定:
一、鼓勵旅遊企業採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包括申請發行債券、股票、旅遊彩票等形式吸收社會資金改善和建設旅遊事業設施,個人中彩獎金和債券、股票收益,給予稅收優惠;允許旅遊企業在一定範圍內試辦獎勵性質旅遊活動;鼓勵利用港、台、僑、外資發展旅遊業。
二、對一些旅遊企業進行技術改造而利息較高,企業承受有困難的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並統一平衡後,每年可從旅遊事業費中劃出一定比例用於貸款貼息。
三、為發揮財政旅遊周轉金的作用,今後財政旅遊待周轉金應主要用作扶持經濟效益好或創匯能力高的旅遊項目的流動資金周轉。
四、旅遊經濟(文化)開發區內用自籌資金投資建設的旅遊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開辦年度起,實行“免二減三”,即頭兩年免繳企業所得稅和財政利潤,後三年減半繳交企業所得稅和財政利潤;使用貸款和集資投資的旅遊企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享受一定期限的稅前還貸待遇。
五、凡旅遊企業進行技術更新改造新增的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基金用於歸還專項貸款以及為改善營運條件而提前更新的車輛變價收入,若繳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確有困難的,可個案報批減免。
六、先選擇省中旅企業(集團)公司、福建旅遊企業(集團)公司作為移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管理的試點企業,可比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其它有條件的旅遊企業,經省財政廳批准也可比照。實行試點的旅遊企業應採取承包經營形式,合理確定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分配比例,促進企業經濟效益與國家收入、職工所得按比例同步增長。
七、旅遊企業繼續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對省屬旅遊企業上交省財政的利潤百分之四十用於增補企業國撥流動資金,百分之六十用於增加省財政旅遊周轉基金。各地市可參照辦理。對已與省財政廳簽訂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按原契約執行。
八、為調動旅遊企業創匯積極性,對企業淨上交省級的非貿易外匯額度,可從成本中按每交一美元提取0.15元人民幣用於職工福利和獎勵金(其中,50%用於職工獎勵,50%用於職工福利),發放的這部分獎勵金稅收按省財政廳(90)閩財外字第256號文執行。
九、旅遊企業自有流動資金未達到30%的,可視企業自身承受能力,按納稅營業額的0.5%~1%比例提取用於增補國撥流動資金,進入成本費用。旅遊企業用留利補充流動資金的部分,繳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有困難的,可個案報批減免。
十、旅遊涉外賓館接待境外客人的收費標準,可以市場調節機制為主,在國家規定的最低限價基礎上,實行浮動價格,報同級物價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旅遊企業可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幹部實行聘用制。
十二、在銀行借貸和外匯管理方面,允許有條件的旅遊企業申請開立現匯帳戶或外匯券帳戶,對好的旅遊項目,銀行應根據國家信貸政策,積極提供基建和技術改造貸款。
十三、任何單位不得對旅遊企業亂收費、攤派和集資。
十四、省屬旅遊企業的稅收征管工作,劃歸省稅務局直征處負責。
十五、本規定從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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