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在1994.09.19由福建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9.19
  • 實施時間:1994.10.01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以下統稱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充分發揮公路效能,促進商品流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和縣道。
鄉道和專用公路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公路路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範圍內違法修建建築物及設施。
第四條 公路路政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管養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交通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分工,負責實施轄區範圍內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職責:
(一)保護和管理公路路產;
(二)控制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範圍內建築物及設施的修建和使用;
(三)實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侵占、破壞或者損壞公路路產的行為,以及在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範圍內違法建築的行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土地、城建、規劃、工商等部門應各司其職,與交通公路管理部門互相配合,共同保障公路完好暢通。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保護公路路產的義務,對侵占、破壞公路路產的行為有權勸阻、檢舉。
對保護公路路產和保障公路完好暢通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或交通公路管理部門以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公路路產保護和管理
第七條 禁止在公路上擺攤設點、打場曬糧、堆物作業、設定障礙,排放污水、挖溝引水,以及進行其他危及公路完好暢通的活動。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公路上設定收費站、征費稽查站。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築物。
第八條 禁止移動、損壞、破壞公路界樁、界碑、防護構造物、管理標牌、排水設施。禁止任意砍伐、破壞公路兩側行道樹木。
第九條 在中小型公路橋樑、渡口上下游各100米範圍內,禁止進行爆破、採挖砂石、修築堤壩等作業;禁止傾倒垃圾、堆放物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線100米範圍內,禁止進行取土、採石、爆破、伐木等作業。
在公路兩側開山、採礦、伐木或者其他施工作業,不得危及公路路產安全。
第十條 對實施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禁止的行為,並嚴重侵占、損壞公路路產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清理、扣留作業工具或違法占道物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十一條 實施下列行為,應事先向縣級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可能妨礙公路暢通、行車安全的,還應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因新建、改建、擴建非公路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
(二)確需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放置建築材料以及其他物品的;
(三)在公路上設定交叉道口的;
(四)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非公路管理設施和標牌、廣告牌的;
(五)砍伐公路兩側行道樹木的;
(六)在鋪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駛履帶車或鐵輪車,以及可能損壞公路路面的其他運輸機具的;
(七)在公路上行駛超限運輸車輛的。
交通公路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不得影響公路建設規劃和符合公路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實施經批准的行為,應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門繳納公路路產賠償費或公路路產占用費,並按照交通公路管理部門批准檔案的規定履行其他各項義務。超限運輸單位,應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門繳納為保障超限車輛通行而採取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路產損壞部分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三條 對未經批准實施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並嚴重侵占、損壞公路路產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門可以採取清理、拆除、扣留作業工具或者物品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可以會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單獨責令違法運行的車輛,就近停放在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製造、修理廠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試車。必須試車的,應徵得交通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在指定的試車路段和時間內進行,並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門繳納公路路產賠償費。
第十五條 交通公路管理部門應按公路技術規範在公路沿線設定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對經鑑定達不到設計荷載的公路橋樑、渡船、隧道、涵洞等,應設定明顯的限載荷等標誌;對損壞的公路,應及時設定警示標誌,安排修復。
第十六條 公路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合理安排施工時間,遵守公路施工現場的施工秩序,保證車輛安全通行,不得因施工因素引起堵車。確需中斷交通進行施工的,施工時間應避開交通高峰期。
通過施工現場的車輛應遵守施工現場秩序,服從施工現場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搶道通行,不得損壞施工路面和設施。
施工現場的施工秩序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門負責檢查、督促。施工現場的交通秩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應參加維護,施工單位應予配合。
第十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處理車輛違章或者交通事故時,對涉及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應及時通知交通公路管理部門協同處理或者移送交通公路管理部門處理。
對損壞公路路產拒不接受處理而駕車逃跑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單獨進行攔截,並責令該車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
第三章 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範圍控制
第十八條 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範圍是指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以外,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的區域。
新建、改建的公路,其兩側建築紅線的範圍由公路建設方案的批准機關自公路建設方案批准之日起10日內,依照前款規定,公告確定。交通公路管理部門應在確定的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範圍的邊緣設定公路界碑。
穿越城鎮的公路,其兩側建築紅線的範圍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規劃部門依法研究確定,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條 在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範圍內,禁止新建永久性建築物及設施;在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範圍確立前修建的永久性建築物及設施,不得改建、擴建,並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但郵電通訊、電力、水利、市政等國家建設項目的建築物及設施以及公路管理設施除外。
第二十條 在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範圍內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臨時性建築物及設施,應經交通公路管理部門同意,並就下列條件與交通公路管理部門達成協定:
(一)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公路,不得損壞公路路產;
(二)使用期內不得擅自改變原結構及使用功能,使用期滿應自行拆除;
(三)服從公路改建、擴建需要。
經同意並達成協定的,方可向當地土地、規劃、城建等有關部門辦理建設用地等有關審批手續。
但農田作業的臨時性建築物及設施除外。
第二十一條 在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範圍內進行違法建築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勸阻;對勸阻無效的,可以會同土地、規劃、城建等部門或者單獨採取清除等措施予以制止,清除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在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範圍內修建、埋設郵電通訊、電力、水利、市政等國家建設項目的建築物及設施的,建設方應事先書面徵求交通公路管理部門意見後,再行施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審批手續,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200元罰款;造成公路路產損失超過500元的,按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的50%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堵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施工路面或者設施損壞的,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的50%罰款。
第二十五條 阻止、妨礙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公路管理部門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中侵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應依照《國家賠償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公路用地的具體範圍由地(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超限運輸車輛是指超過公路橋樑、隧道、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運輸車輛。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公路路產賠償費、公路路產占用費收費標準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省財政、物價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
收取公路路產賠償費和公路路產占用費,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公路路政管理使用的各種文書,由省公路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規定從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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